勞動關系管理制度(勞動關系管理制度全文)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第十五條(合同解除)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第二十五條(其他)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勞動關系協管員管理制度有什么?
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地發展和不斷的進步,我過用人單位越來越多,但是對人才方面公司也會加大用人要求,那么,當我們入職一家公司的時候,我們與公司已經是一種勞動的關系,就會有 勞動關系 協管員來處理,那么,勞動關系協管員的管理制度有什么呢?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市勞動保障協理員的管理考核,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努力提高全市勞動保障協理員服務水平,依據市勞發〔2008〕295號文件及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派遣人員的管理 第二條 勞動保障協理員實行全市統一派遣、分級負責,動態管理。 第三條 負責對錄用的勞動保障協理員依法 簽訂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履行用人單位職責,并與區縣就業服務機構依法簽訂 勞務派遣 協議書,區縣就業服務機構履行用工單位職責。 第四條 作為派遣單位,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日常工作指導,協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能部門對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與考核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能部門匯報工作開展情況。 第五條 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勞動保障協理員的日常管理、業績考核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負責對全市勞動保障協理員發放崗位補貼、繳納 社會保險 、按規定程序和要求補充缺編人員、對勞動保障協理員派遣工作進行動態管理及季度考核、年度考評工作的匯總上報。 第三章派遣人員補錄 第七條根據市人社發〔2010〕21號文件精神,因 解除勞動合同 形成人員崗位空缺時,區縣就業服務機構向提出補員申請,負責缺員崗位勞動保障協理員的資格審核、招聘考試、錄用的組織實施工作,經考核合格人員,將派遣到相關就業服務機構的缺員崗位。 第四章崗位補貼發放 第八條 根據市勞發〔2008〕295號文件精神,勞動保障協理員是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就業崗位,可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 第九條 被派遣到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灞橋區、未央區、閻良區等地區的勞動保障協理員,崗位補貼為每人每月1500元。 第十條 被派遣到長安區、臨潼區、高陵縣、戶縣、周至縣、藍田縣的勞動保障協理員,崗位補貼為每人每月1300元。 第十一條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于每月3日前向報送勞動保障協理員上月考勤匯總表(附請假條),根據派遣員工的實際出勤天數核算 工資 ,于每月10日前通過銀行發放。 第五章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按規定為勞動保障協理員建立和接續基本 養老保險 、 醫療保險 、 工傷保險 、 失業保險 、 生育保險 并以上年度省(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比例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對從未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自與簽訂勞動合同后,由負責辦理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四條以靈活就業形式參保的人員,與簽訂勞動合同后,將社會保險轉移至,由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的個人賬戶合并、接續手續,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五條在原單位已參加社會保險且正常繳費人員,與簽訂勞動合同后,10日內持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到辦理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合并、接續手續,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第六章請假制度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協理員因事、因病需要請假時需履行請假、銷假手續。1、事假:勞動保障協理員因事請假,3天以內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批,超過3天由區縣就業服務機構審批,10天以上的報備案。2、 病假 :因病住院或病休假,須持醫院診斷證明,由本人提出申請,一周以內由所在單位審批,病假超過一周由區縣就業服務機構審批,15天以上的報備案。3、 婚假 、 產假 、 喪假 、 年休假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按事假審批程序履行請假手續。 第七章 勞動合同 管理 第十七條勞動保障協理員屬公益性崗位,不適用《 勞動合同法 》有關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不予以支付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協理員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保障協理員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按“ 勞務派遣合同 書”約定的期限,提前30日提出申請,填寫“ 西安 市勞動保障協理員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申請表”(表5),經用工單位和區縣就業服務機構簽署意見后,由與其本人簽訂“西安市勞動保障協理員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表6)并辦理檔案、 社保 關系轉移等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用工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保障協理員因《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情形之一需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西安市勞動保障協理員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審批表”(表7)由區縣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解除意見,報審核,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派遣員工由簽發“西安市勞動保障協理員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表8)并辦理勞動 合同解除 、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等相關手續。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條為了正確評價勞動保障協理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勞動保障協理員的獎懲、培訓、工資調整、 勞動合同續簽 、接續等提供依據,對勞動保障協理員實行季度考核、年度考評。1、對勞動保障協理員的季度考核,由提出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進行實施。2、對勞動保障協理員的年度考評,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的考評標準和考核辦法進行年度考評。對區縣就業服務機構的考評結果匯總后統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審定。對年度考核優秀的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章派遣跟蹤服務 第二十一條 負責督促用工單位和勞動保障協理員履行《勞動保障協理員勞務派遣協議書》和《勞動保障協理員勞務派遣合同書》當中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負責為勞動保障協理員提供勞動保障 法規 政策、人力資源管理等專業咨詢服務。 第二十三條建立勞動保障協理員管理與服務的長效機制,定期進行后續跟蹤、回訪,聽取用工單位和勞動保障協理員對派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積極為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綜上所述,通過上文的介紹來看,我們可以看出 勞動關系協管員 的主要工作和主要負責的是什么了, 勞動關系協管員 也是對公司負責,其管理制度可以見得,當然,每個地區的 勞動關系協管員 的管理方式和制度是不一樣的,但都是對公司對勞動人民的負責,以上就是對與 勞動關系協管員 的詳細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法如何調整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的調整方式依據調節手段的不同,主要分為七種,即通過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關系的調整;勞動合同規范的調整;集體合同規范的調整:民主管理制度(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調整;企業內部勞動規則(規章制度)的調整;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調整#勞動監督檢查制度的調整。這七種調整方式各具特點。
(一)勞動法律法規勞動法律法規由國家制定,體現國家意志,覆蓋所有勞動關系,通常為調整勞動關系應當遵循的原則性規范和最低標準。其基本特點是體現國家意志。
(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法律關、系,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法律地位平等,但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或承擔某一崗位的工作,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和指揮,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內部勞動規則和各項規章制度f同時享有用人單位的工資、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依據國家法律規定,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締結的,體現當事人雙方的意志,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結果。其基本特點是體現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的意志。
(三)集體合同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或行業勞動條件的決定并不是由單方面決定的,既不是由雇主(用人單位)也不是由雇員或雇員的組織(rag)單方面決定,而是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最低標準基礎之上,由勞動關系雙方經平等協商確定。
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由職工代表與企業簽訂。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8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旁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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