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怎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基礎設施費指那些 基礎設施費與配套設施費有什么區別
基礎設施建設費主要指道路,自來水,污水,電力,電信,綠化等的建設費用。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用指在建設用地內建設的為居民提供配套服務的各種非營利性的公用設施(如學校,幼兒園,醫院,派出所等)和各種營利性的配套設施(如糧店,菜市場等商業網點)等所發生的費用。
他同時還包括一些諸如煤氣調壓站,變電室,自行車棚等室外工程。在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中,該項目所占比例較大,我國一般在20% ~30%左右。
區別是費用范圍不同:
1、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能有償轉讓的大配套設施及不能有償轉讓、不能直接計入開發產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設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2、基礎設施費指是土地、房屋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綠化、環衛設施以及道路等基礎設施費用。
擴展資料:
成本組成
1、房地產成本土地費用
土地費用包括城鎮土地出讓金,土地征用費或拆遷安置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方式有三種:協議出讓,招標出讓,拍賣出讓。
目前基本以后兩種方式為主。隨著國家對土地宏觀管理政策趨緊,通過拍賣方式獲得開發用地成為大多數開發商獲取開發用地的有效方式。目前在我國城鎮商品房住宅價格構成中,土地費用約占20%,并有進一步上升的趨勢。
2、房地產成本前期工程費
前期工程費主要指房屋開發的前期規劃,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地質勘查費以及“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費用。他在整個成本構成中所占比例相對較低,一般不會超過6%。
3、房地產成本安裝工程費
建筑安裝工程費指房屋建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建筑工程,設備及安裝工程費用等,又被稱為房屋建筑安裝造價。他在整個成本構成中所占比例相對較大。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約占整個成本的40%左右。
4、房地產成本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主要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它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保險費,職工教育費,養老保險費等。在整個成本構成所占比例很小,一般不會超過2%。
5、房地產成本貸款利息
房地產因開發周期長,需要投資數額大,因此必須借助銀行的信貸資金,在開發經營過程中通過借貸籌集資金而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息也成為開發成本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它的大小與所開發項目的大小,融資額度的多少有密切關系,所以占成本構成比例相對不穩定。
6、房地產成本稅費
稅費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稅收,與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關的稅收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兩稅一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契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
另一部分是行政性費用,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費用,項目繁多且不規范。包括諸如征地管理費,商品房交易管理費,大市政配套費,人防費,煤氣水電增容費,開發管理費等。在我國目前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中所占比例較大,一般在15%~25%左右。
7、房地產成本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指不能列入前七項的所有費用。它主要包括銷售廣告費,各種不可預見費等,在成本構成中一般不會超過10%。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地產成本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向建設單位收取的一項費用。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征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同時,一般規定可以減免的建設項目,有些項目能否減免不明確,可以提出申請經過審批可能減免。 基礎設施配套項目所包含的內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別,有些沒有包含的項目會另外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筑業的發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基礎設施配套費包括什么
基礎設施建設費主要指道路與橋梁、自來水、污水、電力、電信、熱力、燃氣、綠化等的建設費用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強制征收的一種政府性基金,按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征,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共用設施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二十九條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公共配套設施費確認原則是什么?
公共配套設施費指房地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業性或者無償轉讓的包括居委會、派出所、消防、水塔、自行車棚、鍋爐房、幼兒園、公共廁所等公共配套設施支出。
構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一個很重要的成本項目。計入配套設施開發成本,通過“開發成本”科目進行總分類核算。在此科目下設置“配套設施開發”時細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這種配套設施費用的核算_不屬于配套設施成本計算的內容。②第一類配套設施如果與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設場地非同步建設,或者雖然同步建設,但是其配套設施費需由兩個以上的房屋或土地開發項目成本負擔,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將各項配套設施作為獨立的成本計算對象,在配套設施開發二級賬下設置明細賬核算其實際成本,待房屋或土地開發項目竣工時,再按一定方法將配套設施成本分配計入房屋或土地開發項目成本的公共配套設施費成本項目。③第二類配套設施中,開發小區外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的增容、增壓、交通道路,按規定不能計入開發產品成本。因此,應作為獨立的成本計算對象,在配套設施開發二級賬下設置明細賬核算其實際成本。④第二類配套設施中,開發項目內的商店、銀行、郵局、中小學、文化站等,因為都是可以獨立發揮效益的完整的房屋建筑物,所以,不論其費用是否可以計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設場地成本,都應作為獨立的成本計算對象,在配套設施開發二級賬下設置明細賬核算其實際成本。對于其中不能有償轉讓的配套設施費用,應在商品房或商品性建設場地竣工時,再采用一定方法分配計入房屋或土地開發成本。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