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役權(什么是地役權舉例)
地役權是什么權
所謂地役權,是指土地上的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權人),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價值的提高,通過約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種定限物權。地役權制度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所共采的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制度。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chǎn)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chǎn)為需役地。
什么是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效益的權利。其中,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chǎn),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chǎn)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chǎn)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chǎn),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第三百七十六條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什么是地役權地役權是什么意思
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效益。地役權自地役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chǎn)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chǎn)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條
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chǎn),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地役權是什么意思
地役權,是指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之上按照合同約定,設立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效益的用益物權。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為自己不動產(chǎn)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chǎn)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地役權人,也叫需役地人,將自己的不動產(chǎn)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一方當事人稱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動產(chǎn)而獲得便利的不動產(chǎn)為需役地,為他人不動產(chǎn)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動產(chǎn)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動產(chǎn)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chǎn)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chǎn)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chǎn)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條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chǎn),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什么是地役權呢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chǎn)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chǎn)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chǎn)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chǎn)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chǎn)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五條
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chǎn),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七十六條
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地役權是什么意思?
地役權是益物權的一種。我之前有作過了解,通俗來講就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或者限制他人不動產(chǎn)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便利與效益的權利。
一、地役權的含義:
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chǎn)供自己不動產(chǎn)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1、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2、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余的期限。
4、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xù)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二、地役權人的權利
1、使用供役地的權利
地役權是權利人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此,地役權的實現(xiàn)必須以使用供役地為條件。地役權人可以按照地役權設定合同約定的使用目的、范圍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役地的權利。
2、從事附屬行為的權利
地役權人為實現(xiàn)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上為必要的附屬行為,例如地役權人為實現(xiàn)其取水權,需要從供役地上通行。對于此種通行,供役地人也應當允許。
3、設置附屬設施的權利
地役權人為了實現(xiàn)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屬設施。例如,為了取水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水泵等設施,為了通行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道路等。
此外,地役權是一種從屬性權利,因此,地役權不能夠被單獨地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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