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簡單介紹
湖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企業、事業單位)。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實行廠務、事務公開的主要載體,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行使職權。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工商、民政、教育、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
地方各級總工會和產業工會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督促企業、事業單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合法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第七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經平等協商提出的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集體協議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權益保護措施;
(二)選舉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協商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聽取其履行職責情況報告;
(三)討論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
(四)圍繞企業經營管理和職工生活福利等事項,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實行廠務公開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八條 國有、集體企業以及國有、集體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年度工作計劃,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重大決策,企業重組、改制、破產的實施方案,企業經營者報酬實施方案,大額資產處置方案的報告;
(二)通過企業有關勞動報酬、企業年金、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生活福利、職工獎懲、裁員分流、企業改制中的職工安置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方案;
(三)評議和監督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九條 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參照本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參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決定,本單位以及全體職工應當執行。
依法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審議決定的事項而未提交或者審議未通過的,企業、事業單位就此事項作出的決定不得實施。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第三章 職工代表第十一條 與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人事聘用關系的職工,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一般以班組、科室、工段為選舉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應當有選舉單位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方為有效。職工代表候選人獲得選舉單位全體職工過半數贊成票方可當選。
規模較大單位的職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廠、子公司、分公司、車間的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具體選舉辦法由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

山東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條 企業工會組織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本條例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支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并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進行監督,督促決議的全面落實。第二章 職工代表第七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第八條 職工代表必須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
職工代表的具體選舉和罷免辦法由企業工會組織制定。第九條 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和科技人員的比例應當不低于70%。
女職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業女職工占全體職工人數的比例。第十條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涉及職工權益的事項有知情權;
(三)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閉會期間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落實提案情況進行監督;
(四)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或者經企業同意組織的活動,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罷免本單位的職工代表。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在任職期間內非因法定事由,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第三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制度第十四條 100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按照20人至50人確定;1000人以上不足1萬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按照50人至100人確定;1萬人以上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少于100人。
不足100人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大會。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職工代表大會由會議選舉的主席團主持。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管理機構、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職工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事項由企業工會組織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第十七條 企業工會組織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議題通知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審議通過重大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一般事項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決,均須經企業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檢查、獎懲以及檔案管理制度。第四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第二十條 國有、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企業財務會計報告,重大投資計劃,職工培訓計劃,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以及履行集體合同等情況的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企業提出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安全衛生和女職工勞動保護措施,裁員分流方案,企業改革、改制方案,企業破產實施方案以及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通過或者否決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議草案;
(四)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評議、監督企業高級和中級管理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六)選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企業與企業工會組織協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四川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基層民主,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執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工會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執行。第二章 職工代表第五條 按照法律規定與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聘用關系的職工,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可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第六條 選舉職工代表應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分布狀況,劃分選區,分配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應當有選區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方為有效,職工代表獲得選區全體職工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
職工代表可以按選區或者分布狀況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人數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30人;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100人;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150人。第八條 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代表不少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不超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職工代表應當占適當的比例。第九條 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聘用關系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職工代表不履行職責的,可以撤換其代表職務。代表缺額由原選區及時補選。撤換或補選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確定。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并行使提案、審議、表決、評議和質詢等與職工代表大會有關的權利;
(二)選舉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職責占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認真履行職工代表的職責,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承擔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對本選區職工負責,定期向職工通報履行職工代表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三)遵守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第三章 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第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工作報告、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執行情況;聽取和審議企業改制、改組及破產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財務報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廠務公開實施細則、企業經濟責任制考核方案和職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員、分流和安置方案、集體合同草案和工資集體協議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職工獎懲辦法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選舉、罷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需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第十三條 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廠務公開實施細則和企業改制、改組及破產方案、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草案;
(三)審議決定企業經營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變更或者撤銷勞動合同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和企業提交的其他議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業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五)按照國家規定選舉、評議、罷免、聘用、解聘企業負責人;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2017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職工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共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統稱“企事業單位”)建立和實施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推進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建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發展。第四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人數不足一百人的企事業單位一般召開職工大會。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下同)是企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制度,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保障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參與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業單位合法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企事業單位與本單位工會應當協商制定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辦法,并納入本單位的管理制度。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的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通過與工會召開聯席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推進本地區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本市各級國有資產、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企事業單位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第八條 上級工會、行業協會和相關企業聯合組織應當指導和幫助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第二章 職權第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審議建議、審議通過、審查監督、民主選舉、民主評議等職權。第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一)企事業單位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管理情況和重要決策;
(二)企事業單位制訂、修改、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以及改革改制中職工分流安置、經濟補償等勞動關系變更的方案;
(三)工會與企業就職工工資調整、經濟性裁員、群體性勞動糾紛和生產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職業危害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情況;
(四)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事項;
(五)國有、集體及其控股的企業、事業單位財務預決算等重要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的其他事項。
企事業單位決定改制、合并、分立、搬遷、停產、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問題,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一)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的集體合同草案;
(二)工資調整機制、女職工權益保護、勞動安全衛生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三)企事業單位因勞動關系變更方案引發群體性勞動糾紛,依照規定開展集體協商形成的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四)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五)事業單位的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收益分配的原則和辦法,職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審查監督:
(一)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
(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三)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四)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執行、社會保險費交繳、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使用等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企事業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接受審查監督的其他事項。
云南省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行使,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企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參與和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按民主集中制原則行使職權。
未建有職工代表大會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大會,其職權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行使。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六條 上級工會對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工作進行指導和幫助,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協助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應當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合法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依法行使職權。
職工應當遵守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依法參與本單位的民主管理。第二章 職工代表第八條 與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人事聘用關系的職工,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第九條 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的選舉應當有本選舉單位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方為有效,被選舉人應當獲得本選舉單位全體職工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為職工代表。第十條 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其中青年職工、女職工和少數民族職工應當有相應比例。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單位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和建議;
(三)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閉會期間對本單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落實提案情況進行監督;
(四)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聯系職工群眾,了解職工生產生活情況,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保守本單位商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
(四)接受本選舉單位職工的監督。第十三條 職工有權監督和罷免本選舉單位的職工代表,監督和罷免辦法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確定。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第三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第十五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審議企業負責人關于企業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職工培訓計劃,企業改制、改組和關閉破產實施方案,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以及實行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情況的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議草案、企業年金方案、裁員分流方案、職工工資調整和獎金分配方案、企業改制和改組及關閉破產時的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職工獎懲辦法等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以及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按照國家規定,民主評議、監督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并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依法選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并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按照國家規定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負責人;
(三)審議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及企業獎金和分紅方案;
(四)審議決定企業工資分配和調整方案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裁員分流方案,企業改制及關閉破產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以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
(六)聽取企業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七)選舉、罷免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并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集體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前款(四)、(五)、(六)、(七)項規定的職權。
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由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7章29條。主要內容有: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實行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職工代表的產生,應以班組或者工段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大型企業的職工代表,也可由分廠或者車間的職工代表相互推選產生。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此外,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職工代表的權利、組織制度、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的關系、車間、班組的民主管理等問題都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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