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新治安管理處罰法2019)
治安處罰條例
治安管理處罰 由“條例”變“法”主要有5個原因: 一是現(xiàn)行條例調(diào)整范圍過窄。條例規(guī)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有8大類76項,而十幾年來新出現(xiàn)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大量增加。二是處罰種類偏少。現(xiàn)行條例只規(guī)定了 警告 、罰款和拘留3種處罰方式,已無法適應當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三是處罰幅度偏小。條例實施以來,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城鄉(xiāng)居民收入有了較大幅度的增加。現(xiàn)行條例規(guī)定的1元至200元的罰款已經(jīng)明顯偏低。 四是處罰程序過于簡單。現(xiàn)行條例僅就 傳喚 、詢(訊)問、取證、裁決等程序性內(nèi)容作了原則規(guī)定,對案件 管轄 、 證據(jù)種類 、違法物品的扣押等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均未涉及。 五是與其他法律不協(xié)調(diào)。現(xiàn)行條例的有些規(guī)定,與我國近年相繼頒布或修訂的一系列與治安管理處罰有關的法律不相協(xié)調(diào),給公安機關的執(zhí)法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求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jié)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節(jié)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jié)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節(jié)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jié) 調(diào)查
第二節(jié) 決定
第三節(jié) 執(zhí)行
第五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本法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nèi)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wěn)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diào)解處理。經(jīng)公安機關調(diào)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經(jīng)調(diào)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guī)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
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zhí)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jù)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同一行為規(guī)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xiàn)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nèi)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nèi)沒有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jié)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nèi)的;
(二)違反規(guī)定,在場內(nèi)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nèi)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nèi)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guī)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xiàn)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zhì)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yè)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chǎn)生有害干擾,經(jīng)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guī)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guī)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處理、傳輸?shù)臄?shù)據(jù)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jié)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zhì)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zhì)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zhì)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zhì)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guī)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jiān)測、測量、氣象測報、環(huán)境監(jiān)測、地質(zhì)監(jiān)測、地震監(jiān)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tǒng)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wǎng)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jīng)批準,安裝、使用電網(wǎng)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wǎng)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guī)定,有發(fā)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jīng)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guī)定,致使該場所有發(fā)生安全事故危險,經(jīng)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jié)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jié)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yǎng)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wǎng)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nèi)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jié)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fā)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jīng)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jīng)許可,擅自經(jīng)營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yè)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jīng)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yè)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guī)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zhì)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yè)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guī)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guī)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yè)工作人員承接典當?shù)奈锲罚徊轵炗嘘P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xù),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jù)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zhí)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yī)等監(jiān)外執(zhí)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xié)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或者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wǎng)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jīng)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y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yè)、飲食服務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出租汽車業(yè)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yǎng)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jié) 調(diào)查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diào)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diào)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jù)。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jù)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jù)。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行為及處罰】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內(nèi)容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廢止,現(xiàn)行有效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的條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986年9月5日通過,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06年3月1日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chǎ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適用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nèi)發(fā)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diào)解處理。
具體點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第十二項和第一百條規(guī)定的精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損害公私財產(chǎn),情節(jié)輕微,尚不夠刑事處分,依照本條例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依照本條例處理。第三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處罰不得超過三十元。
罰款在裁決后五日內(nèi)交納;過期不交納的,改處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處罰不得超過十五日。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伙食費由自己負擔;不能交納伙食費的,用勞動代替。第四條 實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用具,必須沒收的,應當沒收。
由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得的財物,應當沒收。
上述用具和財物,除違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還原主。第五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結伙打架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公園、商場、娛樂場、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擾亂國家機關辦公秩序,不聽勸阻的;
四、拒絕、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尚未達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五、損毀國家機關尚在發(fā)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
六、污損名勝古跡或者有政治紀念意義的建筑物的;
七、出售、出租業(yè)經(jīng)取締的反動、淫穢、荒誕的書刊、畫冊、圖片的;
八、違反政府取締娼妓的命令,賣淫或者奸宿暗娼的。第六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賭博財物,經(jīng)教育不改的;
二、用抽簽、設彩或者其他方法變相賭博,經(jīng)教育不改的;
三、造謠生事,騙取少量財物或者影響生產(chǎn),經(jīng)教育不改的;
四、私刻公章,偽造、變造證件,情節(jié)輕微的;
五、印鑄刻字業(yè)承制公章或者其他證件,違反管理規(guī)定的;
六、出售假藥,騙取少量錢財?shù)摹5谄邨l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處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禁止?jié)O獵的地區(qū)捕魚、打獵,不聽勸阻的;
二、在禁止攝影、測繪的地區(qū)攝影、測繪,不聽勸阻的;
三、在禁止通行的地區(qū),擅自通行,不聽勸阻的;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臨時性的測量標志的;
五、在城市任意發(fā)放高大聲響,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聽制止的。第八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鐵路、公路上挖掘坑穴或者放置障礙物,尚不足以使車輛行駛發(fā)生危險的;
二、對火車、汽車、船只投擲石子、泥塊或者其他類似物品的;
三、損毀交通標志或者其他交通安全設備的;
四、損毀路燈的;
五、制造、儲存、運輸、使用爆炸物品、化學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六、制造、購買、保管、使用劇性毒物,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七、違反消防規(guī)則,經(jīng)提出改善要求,拒絕執(zhí)行的;
八、損毀消防設備或者消防工具的;
九、擅自將公用的消防設備、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的;
十、未經(jīng)當?shù)卣S可,燒山、燒荒,尚未造成災害的;
十一、失火燒毀國家財物、合作社財物或者他人財物,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第九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未經(jīng)政府許可,購買、持有體育運動所用的槍支、彈藥或者保管、使用這種槍支、彈藥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二、未經(jīng)政府許可,制造、購買、持有獵槍或者開設修理獵槍的工場的;
三、設置、使用民用射擊場,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四、安裝、使用電網(wǎng),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
五、組織群眾性集會,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有發(fā)生人身傷亡危險,經(jīng)指出不加改善的;
六、渡船超載,或者船身破損有沉沒危險,經(jīng)督促不加修理,繼續(xù)使用的;
七、在發(fā)生狂風、洪水有沉船危險的時候強行擺渡,不聽制止的;
八、爭先搶登渡船,不聽制止,或者強迫渡船駕駛人超載擺渡的;
九、公共娛樂場所售票超過定員可能造成事故,不聽勸阻的;
十、公共娛樂場所在開放時間內(nèi),沒有保持出入口、太平門的暢通的。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維護國家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事業(yè)順利進行的重要法規(guī)。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wǎng) 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