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法律法規(最新的法律法規條文)
最新挪用公款罪法律法規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九百七十二次會議通過 法釋〔1998〕號) 為依法懲處挪用公款犯罪,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辦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 違法所得 ,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第三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準,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 第四條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 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 第五條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 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 一審 宣判前不能退還的。 第六條 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因挪用公款索取、 收受賄賂 構成犯罪的 依照 數罪并罰 的規定處罰。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八條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 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 看到這里我們清楚的了解到 最新挪用公款罪法律法規是什么 ,法院會根據不同情節的嚴重性來進行判定,情節最輕可免除處罰,情節最嚴重的甚至會判處無期徒刑。而且挪用公款來進行違法的行動,會從重處罰。

電力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國家關于電力法律法規是最新電力法全文及實施細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一條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有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組織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給護線證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護線組織形式、權利、義務、責任等。
第四條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制止并可以勸其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2021年有哪些新法律法規
1、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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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在不斷發展,而與人們息息相關的法律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其中就包括了公司法。公司的經營以及管理都需要在公司法的指導下有序進行,因此,只有不斷完善公司法法條,才可以更好地促進經濟市場的發展。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公司法2018年修訂內容有哪些?公司法的修訂空間有何具體意義吧。
一、公司法修訂內容有哪些?
1、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二、公司法的修訂有何意義?
(一)有助于鼓勵個人創業,刺激個體經濟的發展
受累于世界整體經濟形勢的下滑,中國經濟預計在未來幾年里將呈現低增長局面,此時負面影響最大的是就業,這是擺在本屆政府面前的嚴峻課題。認繳制的正式登臺體現了決策層制度創新的變革理念和放寬公司設立門檻的監管思路。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資20%及剩余注冊資本必需在2年內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等將使設立公司更為便捷,成本更為低廉,這也將更好的鼓勵個體以及大學生進行創新,不斷幾次個體經濟的發展,也將有助于提高我國整體的創新力。
(二)實行認繳制,促進我國信用體系逐步建立
受認繳制影響最直觀的首先是企業的信用結構。在實繳制下,注冊資本“雄厚”對公司債權人和交易對象來說是一種宣示公司實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調查中也必然包括對方注冊資本到位狀況。但是在認繳制下,任何一個人均可以成立一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甚至1億元的公司,因此注冊資本的這一層含義也將失去意義。在此結構下,重大交易中,對控股股東的背景及信用調查成為重中之重。相應地,政府也將會隨之逐步建立市場主體(企業、控股股東、董事、高管)的信用體系。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決書、訴訟執行結果等全部進行網上公布。新公司法的修改也將更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國我國信用體系。
(三)帶動其他部門法的修改,“抽逃注冊資本”等成為歷史
認繳制同時標志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定位和服務理念開始變化。不但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公司設立及增資時的驗資程序也將隨認繳制的實施而取消。同時,刑法上的虛假出資罪、抽逃出資罪等與注冊資本相關聯的條款將失去意義而被修訂。除了行政、刑事領域的變化之外,民事領域的現行法律規則可能受到更大的影響。例如,原本公司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董事、高管所負有的督促股東及時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將得到緩解,股東們互相之間對出資不到位所負有的連帶責任也將由于認繳制的出現而變得模糊起來。
(四)進一步放寬市場,貫徹“市場起決定性作用”原則
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市場配置資源也最有效率。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本次《公司法》修正就是貫徹這一原則的體現,
它從原有的股東出資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進一步促進了創業者們設立公司的積極性,由于市場的放寬,市場上必然會出現一、新修改憲法全文內容有哪些
新修改憲法全文的內容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
法律行為。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二、憲法人權的提出與發展
在近代,人權大體經歷了三個主要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以及這一革命在全球范圍內取得勝利以后的一個很長時期。這一階段人們所爭取和實際已經逐漸爭得的人權,主要是人身人格權利、政治權利與自由,如言論、信仰、結社、通訊、宗教、普選等自由與權利,免受非法逮捕、無罪推定、公正審判等方面的權利,以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為主要標志。第二階段是伴隨19世紀初開始的反對剝削與壓迫的社會主義思潮、運動與革命而出現的人權,其基本內容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它在憲法上的反映,在東方是以蘇聯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為代表,在西方則以德國的《魏瑪憲法》為標志。第三階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反對殖民主義壓迫的民族解放運動中產生并發展起來的人權,其特點是人權由國內保護進入國際保護,其內容包括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和平權、環境權、自然資源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等國際集體人權。這類人權內容已為一系列國際人權文書所確認。到1994年底,聯合國已制定國際人權宣言與公約71個,其中《世界人權宣言》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三個基本的國際人權文件。
國家為何適應社會的發展,前后對于憲法進行了三次修改,修改了許多的適合社會發展的憲法條例。修改后的憲法有利于黨和國家的正確發展。我們應該了解清楚有關憲法的相關內容,一起共建法制社會和創建和諧社會
更多的創業者從而帶動經濟的發展,這也是公司法修正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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