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于什么樣的責任形態)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法律分析】:二者是兩種 性質不同的民事責任,區別在于:
(一)產生的根據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只能產生于已經生效的合同。
(二)責任保護的利益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的是信賴利益;違約責任重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履行利益。
(三)責任的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具有法定性;違約責任更多的體現在約定性。
(四)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產生在締結合同過程中;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
(五)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則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導,過錯責任原則為補充。
(六)構成要件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締約行為、先合同義務、主觀過錯、信賴利益損失、主觀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違約責任的構成必須有違約行為。
(七)行為形態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締約過失行為包括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欺詐締約,擅自變更、撤回要約等;違約行為形態不同學者劃分不同,有的分為逾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八)責任形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是賠償損失;違約責任主要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
(九)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十)免(減)責事由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沒有免責事由;違約責任中當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存在違約時,就各自的違約行為對對方承擔責任,可以相互折抵,并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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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一、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是指由于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二、無過錯責任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三、賠償實際損失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四、全面履行這里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后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為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通常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不論違約方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合約定,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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