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2018)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控制新的污染,防止生態破壞,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對環境產生或者可能產生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包括: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建設項目;
(二)水利工程、江湖整治工程以及海域、水域工程建設項目;
(三)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含車站、貨場、編組站)、公路干線、大型停車場(站)等建設項目;
(四)火藥、炸藥、農藥、石油、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有毒物品貯存設施建設項目;
(五)大中型飯店、賓館、游樂場、體育場(館)等建設項目;
(六)醫院、療養院、大中專學校、科研機構等建設項目;
(七)微波通訊、雷達、發射臺、大型輸變電站(所)等電訊工程建設項目;
(八)城市新區、新住宅區、出口加工區、旅游開發區、文化科技區、工業開發區等區域開發建設項目;
(九)礦藏、石油、天然氣、地面水、地下水開采等資源開發項目;
(十)污水、垃圾處理廠(場)等廢棄物處理、處理設施建設項目;
(十一)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其他項目第三條 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國家關于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審批制度;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建設項目的選擇、布局、定點、設計、施工應當根據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擬建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產業結構安排和工業布局、區域功能規劃的要求進行。項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應當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的項目,應當采取措施,治理原有污染,恢復整治受到破壞的環境。第四條 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建設污染、破壞水源的開發建設項目。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療養區、生活居住區以及其他國家或者地方規定實行特殊保護的地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及自然景觀的項目。已建成的,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令其限期治理污染、恢復整治被破壞的環境、停產或者搬遷。
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本地區環境容量或者生態受到嚴重破壞的地區,不得建設可能加重該地區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項目。第五條 嚴重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的建設項目,必須經省環境資源廳批準,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污染控制區內興建。
嚴重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的建設項目,由省環境資源廳編制名錄,每年予以調整和公布。第六條 一切外引或者內聯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嚴重污染的項目在考察和談判時,必須的環境保護部門的人員參加;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有環境保護的具體條款,明確規定當事人各方在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的義務和責任,落實防治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措施。
外引或者內聯的建設項目應當選擇無污染、無破壞或者少污染、少破壞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設備;不得引進或內聯污染、破壞嚴重而又沒有防治設施的項目;對可能產生污染、破壞但有配套治理污染設施的項目,必須同時引進或者內聯相應的治理設施。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環境管理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向經濟計劃、經濟合作等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時,應當根據擬建項目的性質、規模以及擬建地的環境狀況,對項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簡要說明,同時報送省或者所在地的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經濟計劃或者經濟合作等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必須征求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第九條 建設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時,委托持有合格的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單位對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提供有關資料。
省外評價單位到本省承擔評價工作的,必須在省環境資源廳注冊登記。否則,不予承認或者處以罰款。第十條 承擔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編制評價大綱,由建設單位報送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環境保護部門在收到評價大綱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審查意見,逾期未作答復的,視作審查同意。
評價大綱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同意,不得開展評價工作。
建設單位報送評價大綱時,同時報送評價費用概算,經環境保護部門審定后,作為付款依據。

北京市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制定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產生廢水、廢氣、廢渣、噪聲、振動、放射線、電磁波等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外國投資項目和自然資源開發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均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本細則管理。第三條 在本市安排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首都的城市性質和特點,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于污染擾民的項目必須嚴格控制。第四條 建設項目一律實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制度,執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實行新、老污染源一同治理。
環境質量已經超標的地區和其他特定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應根據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污染排放量。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局和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擴大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的審查和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1、投資150萬元以上的化工、冶金、醫藥、建材、電力、石油化工工業等建設項目和投資300萬元以上的其他工業建設項目。
2、投資300萬元以上的市政、衛生、公用、科研、交通建設項目。
3、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非工業建設項目。
4、地面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城市自來水源防護區內的建設項目。
5、生產、使用和存放放射性物質的建設項目和屬于國家秘密的建設項目。
6、單獨新建、擴建、改建單臺小時額定蒸發量10噸(或相當于10噸)以上的鍋爐或鍋爐總臺數4臺以上的鍋爐房。
7、投資150萬元以上的鄉鎮、街道企業的建設項目。
《辦法》規定由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的項目,由市環境保護局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
上述范圍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擴大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和環境保護設施,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審查和驗收。。
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防止新的環境污染,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污染是指對人體健康、周圍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有害或不良影響(包括潛在影響)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煙霧、惡臭、熱污染、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噪聲、震動。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建設等對環境有影響的一切基本建設項目(包括區域開發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設備更新)以及可能受到環境影響的住宅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鄉鎮企業、工農聯營的建設項目,按《上海市鄉鎮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辦理。第四條 引進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無污染或少污染的要求。對產生的污染,國內不能配套解決的,應當同時引進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第五條 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制度;必須遵守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以下簡稱“三同時”)。第六條 市或區、縣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評審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
(二)負責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有關環境保護內容的審查;
(三)負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的審查和施工過程的監督及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負責對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轉和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第七條 凡進行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工程,對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積蓄、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影響的同類型的污染物必須同時進行治理。
對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的其他類型的污染物,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同時進行治理。第八條 在下列地區范圍內,不準新建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
(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療養區;
(二)自然保護區、蔬菜保護區;
(三)飲用水源地取水口上下游一千米的衛生防護帶內;
(四)黃浦江上游水源保護區。第九條 在下列保護區范圍內,不準新建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
(一)黃浦江上游準水源保護區;
(二)崇明島北岸縱深五公里陸域范圍內。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在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完成。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依據;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審批規定的各項要求和措施;
(三)防治污染設施的工藝流程、預期效果;
(四)對建設項目可能引起的生態變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五)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
(六)綠化設計、監測手段、環境保護投資的概算等。第十二條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在編制項目建議書時,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建設地區的環境現狀、項目投產后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危害程度等情況,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并須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較小的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建設單位也可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
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在編制設計任務書階段,由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編寫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第十三條 市或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權限的分工:
(一)投資總額超過三百萬元或建筑面積超過一千平方米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初步設計的環境保護篇(章)、環境保護“三同時”送審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等,經項目的主管部門環境保護機構預審后,報市環境保護局審批;
(二)前項規定數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經項目的主管部門環境保護機構預審后,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三)引進的建設項目,按上述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項目,須報市環境保護局審批:
(一)跨越區、縣界限的建設項目;
(二)在水源保護區、風景游覽區、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
湖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建設項目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水利、交通、安全生產監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第四條 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遵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和預測,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建設項目的綠化和環境衛生管理,保護歷史文化和自然遺產、人文景觀,改善、恢復因建設活動受到損害的環境。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六條 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實行核準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后、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
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鐵路、交通、電網等建設項目,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
依法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第七條 建設項目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查批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發展和改革等部門方可審批或核準立項,國土資源部門方可批準用地、發放采礦許可證,規劃部門方可發放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部門方可發放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方可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八條 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在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前,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征詢意見。第九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游度假區、工業園區內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可以簡化園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包含的內容。
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區域內,對經批準的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時,必須控制;未經規劃確定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第十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法定資質等級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編制。鼓勵建設單位委托專門從事環境影響評估的中介機構采取招投標方式確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通過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將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范圍內進行公示,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接受咨詢。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附具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見及意見采納或者不予采納的說明。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在政府網站公告或者在項目環境影響范圍內采取其他方式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除按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或者建設項目周圍多數居民對該項目環境影響持反對意見的,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對相關意見作出采納或者不予采納的說明,作為審批的依據。第十三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除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以外的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投資總額1億元以上的建設項目,不包括房地產開發、餐飲娛樂、批發零售、旅館、辦公樓、停車場、城市園林綠化、體育場館等社會服務行業項目;
(四)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立項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
(五)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區域內的開發建設項目;
(六)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的建設項目;
(七)產生電磁輻射的建設項目;放射性同位素應用、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利用、輻照應用的建設項目;
(八)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以及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處置的建設項目;
(九)石油和天然氣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有色金屬采選和冶煉、鋼鐵生產(含廢料綜合利用),電石和鐵合金、機械電鍍,造紙、印染、釀造,制革、焦化、建材水泥等對環境有嚴重污染、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十)設區的市、自治州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建設項目;
(十一)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他建設項目。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
《環境保護部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第2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下面我給大家分享關于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范建設程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我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部機關及部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基本建設項目由規劃財務司歸口管理,負責權限范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工作。駐部紀檢監察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對基本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審批制,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投資估算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單純購置等國家規定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范圍的建設項目,應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五條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經我部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3000萬元以下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部規劃財務司組織審批,其初步設計(概算)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部屬事業單位辦公樓建設項目,經我部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二章 項目申報審批
第六條根據相關規劃,我部建立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有基本建設任務的相關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并申報納入我部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
第七條項目單位應委托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與申報文件一并報送我部。
(一)項目建議書:項目單位根據國家相關規劃、行業政策和自身發展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建設的必要性、選址及建設條件、規模及內容、工程技術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和能源節約評價、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建設周期和工程進度安排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并按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許可、審查意見。
(三)初步設計(含概算):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應對建設項目技術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資規模的合理性進行優化和細化。初步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
第八條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百分之十,或建設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項目,應重新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條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審批權限,規劃財務司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意見,對項目進行初審或審批。
總投資估算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直接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監管
第十條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的程序、質量、安全、進度、資金使用(結算)、決算和竣工等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組建項目實施機構,建立項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基本建設項目執行招投標制。項目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管理規定,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采購等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基本建設項目執行工程監理制。按照有關規定,項目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第十三條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項目單位應與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商等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應依法辦理相關開工手續。基本建設項目開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按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完成施工圖設計;
(二)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確定;
(四)已取得屬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建立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于每年6月和12月將項目進展情況報規劃財務司。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應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項目建設資金。違反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簽訂的各項合同和工程洽商協議等,經委托中介機構審核確認后,及時與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結算。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并報規劃財務司,或由規劃財務司轉報財政部門組織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前,應進行項目檔案驗收。
第二十條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單項工程驗收,并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項目單位在完成項目單項驗收后,應報請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或由項目審批部門委托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基建、財務、行政等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移交和落戶手續,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除以上各項規定外,項目單位還應根據所在屬地有關管理規定,辦理各階段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利用自籌資金建設的基本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部屬社會團體基本建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山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委員會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境內對環境有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各種引進項目和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鄉鎮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辦法另行規定。第三條 上述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城鎮規劃要求,充分注意布局合理,使其對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程度。在城鎮生活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的風景游覽區、溫泉區、療養區以及自然保護區,不準建設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污染嚴重的地區,一般不興建、擴建大型工業項目。第四條 建設項目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的統一。
建設項目必須認真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制度和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凡改建、擴建和進行技術改造的工程,都必須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原污染源同時治理,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省規定的標準。排放放射性物質的應認真執行國務院國發[1987]13號《關于加強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家計委、建委、國防科工委、衛生部四部門頒發的《放射防護規定》。第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管理和監督檢查。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負責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參加初步設計會審,檢查環境保護設施施工情況,參加竣工驗收并檢查其運行情況。
省環境保護局負責國家環境保護局管理范圍之外的大中型項目和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項目的環境管理。
市、地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所轄區內市、地屬以上(含市、地屬)企業的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并參與大中型項目和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項目的環境管理。
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所轄區縣屬以下(含縣屬)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并參與縣屬以上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第六條 凡引進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規定。對產生污染,國內又不能配套解決的,應當同時引進相應的防治污染設施。第七條 大中型建設項目和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在項目建議書中對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要作簡要的分析,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要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個別對環境影響較小的,經省環保局認可,可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
小型基建、技改和其他建設項目都要在確定項目前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個別對環境污染嚴重影響較大的項目,當地環保部門可令其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環境影響問題有爭議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可由當地環保部門提請上一級環保部門審定。第八條 建設單位可委托持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的單位(以下稱評價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由建設單位負責填報。
評價單位要根據建設項目的行業性質和所處地理位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實施方案,經省環境保護局認可后,由建設單位與評價單位簽訂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合同。
評價單位編制完成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按合同要求交付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將其呈報省級主管部門預審后再報省環境保護局審批。省環境保護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提要、實施方案,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會審或直接批復。
市(地)環境保護局(辦)批復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報省環境保護局備案。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位置等如發生較大改變時,建設單位應適時修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第九條 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局的規定,申請領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
評價單位應嚴格按照實施方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結論承擔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費用(包括環境評價咨詢費),根據評價投入的工作量確定。評價費用從工程前期費用中支出。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保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所提出的各項措施付諸實施。
“環境保護篇章”應闡明: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依據、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處理工藝、效果和排放去向;對資源開發引起的生態變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綠化設計;環境保護機構、監測手段、環境保護投資概算和環境效益等。
各級基本建設管理部門和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在審查初步設計時,要有環境保護部門參加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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