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證制度(許可證制度名詞解釋)
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生產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第三條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征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進行評價、調整和逐步縮減,按前款規定征求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列入目錄產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拓展資料: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三條??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征求消費者協會和相關產品行業協會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
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申請條件有: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要的資金投入;
3、設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操作資格證書;
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I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9、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及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11、有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2、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施工許可證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施工許可制度是由國家授權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開工之前對其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允許其開工建設的法定制度。
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在確保安全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小型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政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后作出相關承諾,政府部門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
前面推行施工許可電子證照。自2021月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全面實行施工許可電子證照。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施工許可證適用范圍
(一)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
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形有:
1)臨時性房屋
2)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是指300平方米以下或者30萬元以下的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住建部門可以對限額進行調整,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筑主管部門備案。
3)辦理開工報告的
4)軍用房屋建筑工程
5)搶險救災的工程
6)農民自建的低層住宅
二、實行開工報告制度的建設工程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什么是許可制度
許可證制度是在環境管理中,國家環境主管部門要求開發建設、生產排污等具有影響環境的活動行為者進行活動申請,并批準、監督其從事某種活動而采取的一種行政管理制度。這種制度多以某種憑證即許可證形式進行,故稱“許可證制度”,也稱“許可制度”它一般包括許可證申請、審核、批準、監督、中止、吊銷以及作廢等一系列管理活動過程,根據管理對象不同要求,可分有規劃、開發、生產銷售和排污許可證等類型。許可證制度可保證對環境有影響作用的管理對象遵守國家管理環境的有關規定,從而將其對環境的影響作用限制在國家允許范圍內,實踐表明,它是國家強化環境管理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凡是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各種規劃、開發、建設項目、排污設施或經營活動,其建設者或經營者,需要一先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許可證后才能從事該項活動,這就是許可證制度。在環境管理中使用最廣泛的是排污許可證。
許可證的管理程序大致分為:申請、審查、決定、監督、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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