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民告官拆遷勝訴的案例)
行政訴訟 簡稱民告官,所謂“官”是什么意思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這里的官是指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民告官是什么訴訟類型
民告官屬于行政訴訟。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是解決外部行政爭議的兩種主要法律制度。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什么出庭應訴?
1、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在開庭審理案件時出庭應訴。
2、“民告官”近年來一直是熱詞,但“民告官”案件庭審中卻“難見官“,鮮有被告單位負責人出庭應訴。在過去的幾年中,隨著新的《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對于被告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是否應當出庭,在老版的《行政訴訟法》中并無規定,而新的《行政訴訟法》是鼓勵性和倡導性為主,并不作硬性要求。
3、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訴訟法》進行了修訂,在第三條新增如下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對于行政機關負責人,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是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分管業務的副職。
4、要求負責人出庭應訴,首先體現對法律的尊重,對法院的尊重;體現對當事人的尊重,即對以前所謂的“告官不見官”現象的糾偏;對于行政首長來說,通過行政訴訟,讓其真正了解本單位依法行政的狀況,發現不足,及時糾正,同時提高其法律意識;還有利于直接化解糾紛。因為有些事情需要當庭表態,做決策。
民告官指的是
民告官,是行政訴訟或行政官司的俗稱,行政訴訟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機制。
這里的“官”,即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其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并經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的組織,既不是國家,也不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并且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的民告官
行政訴訟中的民告官的理解:在行政訴訟中,所謂的“民告官”中的“民”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民告官”中的“官”指的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權利的機關。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古代時期的民告官到底會發生什么呢?
“民告官”具體告的是什么呢?簡單的來說,民告官是一種行政行為,也就是政府與老百姓之間的事情,首先是“官”,“官”指的是法律上認可的行政機關,也就是古代的縣衙一類的政府機關,這種情況下是很難告動的。
我們從電視劇中都能看出,凡是民告官的時候,都是拿著血書的訟狀在衙門口敲鼓鳴冤,對于打算告官的,需要先挨上板子,打一頓再說,畢竟在古代“民告官”本身就是一種罪,“民告官如子殺父,先坐答五十,雖勝亦判徙二千里”。雖然歷代歷朝都是不支持民告官的,但是此類事件是不可避免的。百姓一般不會去告官的,除非逼到萬不得已,他們告官都會抱著必死的決心去的。
古代時期的民告官到底會發生什么呢?首先狀告百姓,也就是當事人進入衙門內,縣官坐于正堂上懸掛著“明鏡高懸”的匾額之下,兩側的府衙整齊站于兩旁,手拿殺威棒點地,嘴里陣陣威武聲響起,縣官手持驚堂木落下,西側升堂鼓敲起,兩側“肅靜”“回避”牌儀束起,這就是一種氣勢上的鎮壓,然后當事人叩拜請安,呈上訟狀,對于狀告官員的,先拉下去打幾大板子,打完之后才能進行狀告,身體好的還能堅持,身體不好的就會暈厥,直接被扔出府衙。
從一些古代制度中不難看出,古代統治者在建立制度時考慮了人民的切身利益,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由于法院腐敗的影響和對官員和官員的保護,大部分“人民控告”的渠道被堵塞,使人民沒有辦法申訴。老百姓一方面為了當官的心灰意冷,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吃力地討好別人,形成惡性循環。老百姓怕官員,官員勒索掌握的資源越來越多,百姓生活越來越艱難。最終“興,百姓苦;亡,百姓苦”。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