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幾年)
過失致人死亡罪該如何量刑
犯該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是什么?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并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另有規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根據《刑法》第335條規定,醫療事故罪是指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它與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存在共同點,即兩者在主觀方面都存在過失,結果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行為同時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醫療事故罪,在這種情形下,應按刑法理論關于法條競合的“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處理,即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一律按醫療事故罪論處。
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和上述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犯本罪的,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過失致人死亡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另有規定是指失火、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的,按 失火罪 、 交通肇事罪 的規定處罰。) 二、 過失致人死亡罪 的認定標準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觀上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 1.正確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刑法分則某些條文規定的 過失犯罪 ,如失火罪、 過失爆炸罪 、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發生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但它們都是因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業務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規定這些犯罪的刑法條文與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條文,形成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特別法條論處,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刑法第233條在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2.正確區分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二者有相似之處:部發生了他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的行為人希望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死亡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意志,后者的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發生死亡結果并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前者的行為人在預見到死亡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仍然實施其行為,是因為他認為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可以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后者的行為人,在明知死亡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仍然實施其行為,是為了實現其他目的,行為人沒有考慮憑借一定的主客觀條件避免死亡結果的發生。 3.正確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二者的關鍵區別在于行為人能否預見、應否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知能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客觀環境,判斷行為人對死亡結果能否預見、應否預見,從而得出正確結論。 4.對過失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直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 故意傷害致死 的模式,定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罪。 過失殺人往往會按照過失致人死亡罪來定罪處罰,當然在過失造成受害人輕傷的情況下,此時是不能按照 刑事犯罪 來追究行為人的責任。而與過失致人重傷相比,自然是導致人員死亡的結果更為嚴重,于是對過失殺人的處罰往往也就比較重。
過失致人死罪怎么判刑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觀上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過失致人輕微傷、輕傷的,一般不能認定構成刑事犯罪。此時造成的損害結果達到了重傷或者死亡的話,那么才有可能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但要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交通肇事中造成了人員死亡的,則通常是按照交通肇事罪來定罪處罰。對過失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直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傷害致死的模式,定過失傷害致人死亡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怎樣量刑處罰
一、 過失致人死亡罪 怎樣量刑處罰 1、根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另有規定是指失火、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的,按 失火罪 、 交通肇事罪 的規定處罰。) 2、根據《刑法》第335條規定, 醫療事故罪 是指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 過失致人重傷罪 ,是指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和上述醫療事故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基本相同。 二、過失致人死亡本罪與 故意殺人罪 的界限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區別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應注重: 1、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 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憑借一定的自認為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的因素,如行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術、經驗、知識、體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為預防措施,以及客觀條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輕信他人死亡的結果不會發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最終發生了。 間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對這種結果的發生采取聽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態度,從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的相似點在于:兩者都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且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兩者的顯著區別在于: 第一,在認識因素上,對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估計不同。二者雖然都是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間接故意殺人中行為人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并未發生錯誤的認識和估計,因而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即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并未發生錯誤,主觀與客觀是一致的;而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中,行為人和主觀上認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術、經驗利及些外部條件,實施行為時,他人死亡的結果可以避免,即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在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其主觀與客觀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區別。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中的行為人雖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對他人死亡結果的態度是有明顯差別的。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雖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是對于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并不持有反對態度,而是聽之任之。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不僅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同時也不放任這結果發生,而是希望這種結果不要發生,希望避免這種結果發生,即排斥、反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2、過失致人死亡罪同“誤殺”的故意殺人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求的是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存有過失心理態度。在司法實踐中,不應將行為人在故意殺人中因打擊錯誤誤殺其“針對對象”(即行為人追求的殺害對象)以外之人的行為認定為過失的致人死亡罪。 3、不作為致人死亡行為的定性 不作為致人死亡不僅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對其不作為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態,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尤其要注意這樣一種情況,即:行為人先前意外地或過失地導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險,行為人能搶救而不搶救,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對行為人不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認為是意外事件而認定行為人無罪,而應對其以間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再 從犯 罪客觀方面來看,出于被告人的傷害行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險狀態時,被告人就負有防止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僅不采取積極的搶救措施,反而一聲不吭甚至一走了之,從而導致了被害人因貽誤搶救時間而死亡。 4、過失致人死亡后,行為人為逃避罪責又將尸體誤為活人加以“殺害”以滅口的行為 傳統觀點認為,不應只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殺人罪一罪,而應對行為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對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實行 數罪并罰 。但是以結果無價值論為立場的張明楷教授,對此表示異議,受害人基于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死以后,對于行為人后面的誤以為被害人沒有死亡而繼續“殺人滅口”行為,屬于對象不能犯未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從重處罰即可,而沒有必要并罰,因為尸體根本不可能成為“殺人”的對象,不是故意殺人罪的法益保護對象。 過失致人 輕微傷 、輕傷的,一般不能認定構成 刑事犯罪 。此時造成的損害結果達到了重傷或者死亡的話,那么才有可能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但要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 交通肇事 中造成了人員死亡的,則通常是按照交通肇事罪來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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