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制度(工作代理人制度)
什么是人事代理制度
規范、統一的社會化管理和系列服務的一種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的當事人為代理方和委托方,一般是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委托方為需要人事代理服務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 二、人事代理的具體內容人事代理的具體內容由代理方和委托方協商確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務: (1)為委托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詢,并協助委托方研究制定人才發展規劃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為委托方管理人事關系、人事檔案。辦理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工作;辦理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后的轉正定級手續,調整檔案工資;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國。自費留學。報考研究生、婚姻登記和獨生子女手續等與人事檔案有關的證明材料。 (3)為國家承認學歷的大中專畢業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務,從簽訂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關規定承認身份,申報職稱,計算工齡,確定檔案工資,辦理流動手續。 (4)為委托方接轉黨團組織關系,建立流動人員黨團組織,開展組織活動。 (5)為委托方代辦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險業務。 (6)為委托方代辦人才招聘業務,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薦所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負責聘用人員合同簽證。 (7)根據委托方要求,開展崗位培訓,并協助委托方制定培訓計劃。 (8)根據委托方要求,開展人才測評業務。 (9)代理與人事管理相關業務。
人事代理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托,在其服務項目范圍內,為多種所有制經濟尤其是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及各類人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養老保險金收繳、出國政審等全方位服務,是實現人員使用與人事關系管理分離的一項人事改革新舉措。人事代理的方式有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單位委托,也可由個人委托;可多項委托,將人事關系、工資關系、人事檔案、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等委托區人才服務中心管理,也可單項委托,將人事檔案委托區人才服務中心管理。
人事代理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的新型人事管理模式,是指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受單位或個人委托,運用社會化服務方式和現代科技手段,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政策規定,代辦有關人事業務。
人事代理,是一種人力資源外包形式,是企業根據需求將一項或多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由專業的第三方代理。
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有利于實現人檔分離和人才社會化管理。對用人單位而言,可減輕大量的人事事務性工作,解決在人才引進、畢業生接收、職稱評審、人事檔案管理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對各類人才而言,個人不再是“單位所有”,流動變得十分方便,權益得到有力保障。
人事代理是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產生的,是以人才交流服務工作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在市場經濟下人員配置從過去的計劃分配變為雙向選擇,人才流動性大大增強,同學們的報到證以前是叫做派遣證,從這個名字的變化大家就可以感覺到就業方式的變化。在1995年國家人事部就明確提出要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使之成為人事工作的一個新領域。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國有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人事代理在全國得到迅速發展。服務的對象由最初的三資企業、民辦高科技企業、鄉鎮企業等不具備人事管理權限的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發展到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各種所有制類型的單位。代理的內容也從單純管理檔案發展到包括代辦社會保險、人力資源開發和信息咨詢服務在內的人事人才工作的各個方面。
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深化校人事制度改革,根據人事部、國防科工委、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校實際,特制定人事代理暫行辦法。
人事代理制度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委托,由人事代理機構為用人單位代為辦理有關人事業務的人事管理方式。通過實行人事代理,逐步實現人才資源配置的市場化、人才使用契約化、服務保障社會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什么是人事代理制,是臨時工嗎?
人事代理人員,檔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屬于臨時工性質,合同期滿單位可以不繼續聘用,不需要任何理由。有的單位還有規定人事代理最長連續聘8年,而且不能享受分房,在職進修等福利。地位在正式人員之下,屬于二等公民。科大大人事代理人員可以享受學校公費醫療,工資崗貼也和正式人員一樣,但不能參加分房不能在職進修,也沒有各類保險,一旦不聘,什么都沒有。
人事代理制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一種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機構(指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要求,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有關人事管理與人員使用分離。
擴展資料
人事代理制的特點
1、法制化
人事代理制必須經過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承辦。人事代理單位和委托單位有嚴格的合同約束,有明確的權利、責任、義務保證,以人事政策法規定為依據。其代理行為具有行政效力。
2、系統化
人事代理業務擴展到人事管理的每個環節,從宏觀的機構設置與方案、人事規劃與診斷,到具體的人員招聘與檔案管理,社會保險與職稱評審(考試),各種相關人事管理業務與政策咨詢等。人才服務機構已從單項服務向全方位的設計與服務擴展,逐步走向系統化。
3、社會化
人事代理的范圍和服務領域具有廣泛性和市場化特點,無論何種所有制形式的用人單位或個人都可委托人事代理機構代理人事業務。
4、專業化
人事代理機構應當具有較強的人事代理業務職能和高效率的服務質量。人事代理機構應有一支專業化的干部隊伍,從事人事代理的工作人員應精通人事政策,具有豐富的人事管理知識和較強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事代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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