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的概念(民事權利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權利指什么?具體些。
你好,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范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簡單的說,就是權利主體對實施還是不實施一定行為的選擇權。在理解權利的概念時,要注意與權能和權限相區分。其中,權能通常指權利的具體形式;而權限是法律準許當事人意思發揮作用的限度范圍民事權利包含以下含義: 民事權利1、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利益范圍或者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民事權利包含以下含義: 民事權利 1、權利是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利益范圍或者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請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 分類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分類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分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主體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編輯本段內容一、財產所有權(一)財產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征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與其他物權相比,財產所有權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權為自物權。 (2)所有權為獨占權。(3)所有權為原始物權。(4)所有權為完全物權。(5)所有權是具有彈性力、回歸力的權利。 (二)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三)財產共有權 二、債權(一)債的概念和特征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能權利和義務關系。債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有如下特征: 1.債的關系當事人都是特定的; 2.債的關系的客體包括物、知識產權和行為; 3.債權的實現必須依靠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4.債可以因合法行為而發生,也可以因不法行為而發生。 (二)債的發生根據 債發生的根據,即產生債的法律事實。引起債發生的主要根據有: 1.合同之債。合同是債發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據。 2.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財產所有權、人身權利或知識產權的行為。 3.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不應獲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 4.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愿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財物的行為。 5.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之債。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單方法律行為能在與該行為有關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債的關系。 (三)債的擔保 債的擔保是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得以實現的一種法律制度。 (四)債的消滅 債因下列法律事實的出現而消滅:(1)因履行而消滅;(2)因雙方協議而消滅;(3)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4)因抵消而消滅;(5)因債權人免除債務而消滅;(6)因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而消滅;(7)因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而消滅。 三、人身權1.人身權的概念 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與其生命和身份延續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2.人身權的種類 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方面內容。 (1)人格權,是法律規定的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①姓名權;②榮譽權;③名譽權;④生命權;⑤身體健康權;⑥自由權;⑦肖像權。 (2)身份權,指因民事主體的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權利,主要包括:①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利;②監護權;③公民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身份權,即親權;④繼承權。 (3)人身權的保護方法,《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了適用保護人身權的民事責任形式: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四、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又稱智力成果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和工商業生產經營標記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其內容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 五、財產繼承權(一)財產繼承權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 2.財產繼承權的法律特征為 (1)它與財產所有權相聯系; (2)它與一定身份相關聯; (3)其實現必與一定法律事實相聯系。 3.繼承的方式 中國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四種: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 (二)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的概念 法定繼承是指關于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按法律規定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 (三)遺產處理 編輯本段能力民事權利能力又稱“民事權義能力”、“權利能力”。法律確認民事 民事權利主體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公民和法人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不同。(1)前者是由法律直接賦予,而不由任何人決定。法律不僅規定哪些人可以享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且規定可以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后者則由個人決定,只有參與具體的法律關系才能享有,其權利的范圍不僅決定于社會經濟生活條件和法律規定,而且決定于個人的財產狀況。(2)前者是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和可能性,不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實際利益。民事權利則以一定實際利益為內容。(3)民事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前提,作為主體資格的具體條件,既不能轉讓,也不得放棄,本人也不得自行處分。民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自行處分。民事權利能力依民事主體的不同,分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編輯本段本質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實施一定行為或獲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資格。民事權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或是不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法律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一項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來分,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客體,并不體現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有財產權性質,又有人身權性質,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編輯本段行使民事權利的行使是指權利人為實現自己的權利實施一定的行為。權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實方式和法律方式兩種。事實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事實行為行使權利;法律方式是指權利人通過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權利。 權利行使應遵循以下兩項主要原則: 第一,自由行使原則。權利行使是權利人的自由,自應依當事人的意思決定,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正當行使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人應依權利的目的正當行使權利,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 編輯本段保護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指為保障權利不受侵害或恢復侵害的民事權利所采取的救濟措施。 民事權利的保護分為自我保護和國家保護。 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又稱為私力救濟,是指權利人自己采取各種合法手段來保護其權利。自我保護的方式主要有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兩種。 實施自助行為的條件為:第一,須為保護自己的權利;第二,須情事緊迫來不及請求國家保護;第三,須采取法律許可的方式;第四,須事后當即請求國家保護 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又稱公力救濟,指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保護。 編輯本段相關規定中國對民事權利的研究有很大的發展,對人格權的研究最為突出,對股權(股東權)和著作權的研究也受到重視。但是對各種民事權利只作分離的孤立的研究是不夠的,必須把各種權利放在一個整體(民事權利體系)中來研究,才更好些。 要把各種民事權利組成一個體系,首先有個分類的問題。分類就要有一定的標準。一般民法書都講到的普通的分類是:依權利的內容分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依其作用分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依其效力所及的范圍分絕對權與相對權;等等。在這中間,最重要的是第一種,可以說這是一種基本的分類。因為作為分類的標準,“內容”是最重要的了。依第一種分類構建的權利體系,對人們認識民事權利的整體情況和各種權利的特性,最為便利。所以通常講的民事權利體系,首先指的是這樣建立起來的體系。 這種分類以民事權利的內容為標準。所謂權利的內容是指因享有權利而受到保護的利益。隨著社會發展,這種受保護的利益也在發展。某些“利益”不受保護了,這種權利也失去地位,如夫權;某些利益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了,這種權利的地位也應提高,如人格權;此外,有的權利的性質應該重新確定,如知識產權;有的權利應該給予應有的地位,如社員權。有必要對傳統的民事權利體系加以審查,重建民事權利的體系。 民事權利的內容,即其保護的利益,極為復雜,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增多,因而依這一標準對民事權利所作的分類,很難把一切民事權利網羅無遺。但不能因此而放棄這種分類,因為實在找不出一個更好的辦法。現在只好仍用這種分類而把各種民事權利最大限度地網羅進去。 3、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民事權益是指什么
財產所有權。即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債權。人身權。即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與其生命和身份延續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知識產權。財產繼承權。即公民依法承受死者個人所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
【法律分析】
民事權利有三個特征,⒈利益性。即民事權利以一定的物資利益為中心內容,是權利主體在一定范圍和限度內享有或獲取一定利益的資格。⒉法定性。民事權利是由法律(民法)規范確認和保護的,權利主體所享有和獲取利益的范圍和限度由民法加以規定,并在這個范圍和限度內由民法加以保護。⒊依賴性。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關系內容的一個方面,與民事義務不可分。⑸其中民事權利的法定性說明了兩個問題,一個是民事權利的享有和來源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民事主體不享有該項權利。由于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的訴權的來源于實體法的規定,當事人不享有該項民事權利,反映在訴訟法上,其就沒有訴權,不能要求法律對其法律沒有規定的民事權利進行保護。另一個是民事權利是合法的,不存在是否非法的問題。只要是民事權利,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權利的性質的認識,來源于我國法律對權利的多方面的保護,目前我國對權利的保護有行政保護,刑事保護,民事保護,另外還有部門法如勞動法等等。多方面的保護產生了多方面的權利,即行政權利,刑事權利,民事權利,勞動權利等等。不同的權利受不同的法律保護,所以要判斷是否是民事權利,不僅要理解民事權利的概念和內涵,還要與其他的權利相區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事權力的名詞解釋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實施一定行為或獲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資格。民事權利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享有權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直接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負有義務的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或是不實施一定的行為;享有權利的人在其權利受到侵犯時,有權請求法律予以保護。 民事權利是公民在社會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與公民日常生活聯系最為密切的一項權利。從權利的具體內容來分,民事權利主要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指以財產為客體、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如物權、債權等;人身權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為客體,并不體現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有些民事權利既有財產權性質,又有人身權性質,如知識產權、繼承權等。
淺談民事權利基本理論
民事權利是民法典的核心與基石,民事權利是民法典里最根本性的重要問題。民事權利也是組成社會最基本的細胞———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最基本的法律權利。
一、民事權利的概念與特征
民事權利是民事權利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依法實施某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或者請求民事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可能性或者說意思自由。簡單的說,就是權利主體對實施還是不實施一定行為的選擇權。民事權利具有以下的特征:
1、權利是民事權利主體享有的利益范圍或者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2、權利是權利主體要求他人實施某種行為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以實現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
社會普通成員在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依法享有政治權利;而在參與市民社會生活則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政治權利存在于社會普通成員與國家之間的公法關系中,由公法規定和保障,政治權利直接體現社會普通成員的政治利益,間接體現公共利益。
而民事權利則存在于社會普通成員之間的私法關系中,由私法規定和保障,來體現權利人的私益,包括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和人身利益。
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身份權、親權、相鄰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契約自由權等,綜合體現的是人的生命、自由和尊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社會主體從事社會活動最起碼的保障,是社會主體存在的基本法律標志。
民事權利因與社會主體的存在和生活密切相關,因而被法律認可為自然權利,通常為私權利。
按權利等級劃分的話,它是一種最初級的權利,是其他法律權利如選舉權、受教育權、管理權、訴訟權等的基礎。
二、 民事權利的本質
關于民事權利的本質,古今中外的法學家、哲學家一直在對此進行探討。在權利發展的歷史過程中,形成了自然權利說、意思說、法力說、法益說等幾種學說。
自然權利說形成于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高擎自然法大旗,從上帝那里尋找反對封建王權專制的合法依據,把古羅馬的私人權利體系變成為全新的“自然權利”體系。
作為自然法學代表人物的洛克把人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視為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認為:“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主權者’的權力絕不容許擴張到公眾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須保障每個人的財。 “這些權利高于憲法”,“它們是上帝賦予的、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給予權利的既不是國家、也不是憲法的創始人”。
意思說代表為溫特夏德,認為權利本質是意思自由,意思是權利的基礎,沒有意思就無權利;認為權利的本質是自由意思的能量,具有強烈的自然法色彩和法倫理意蘊。
法力說產生于19世紀中期以后,這一時期的學者,如德國法學家邁克爾,認為權利的本質乃法律賦予當事人享有特定利益的支配力。19世紀末產生了。
法益說,亦稱利用說,代表人物耶林,認為權利的本質是法律保護的利益,不受法律承認和保障的利益就不是權利即權利的本質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龐德認為,權利在本質上就是一種文明社會中人們由相互之間的承諾而形成的“合理的預期”,是一種法律上得到承認和被劃定界限的利益。
有學者認為,論及權利的本質必然從權利的起源談起。人類社會起始,權利的最初產生是與利益緊密相關的。人類生存、生活和發展必有所需要。
首先人的物質需要、物質利益,如衣食住行等之所需,這是人基本利益。
其次,人是有感情、有思想的,所以還有精神之需,是為精神利益。
這些利益最初表現為自然狀態的私權或者說是民事權利。無論精神利益還是物質利益,都最終一定社會的物質生產條件和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關,并受制約,這是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共通點。另一方面,人于利益的欲望往往是無止境的,總想獲取最大之利益,這是人類社會不斷進步和發展的原動力。
如果一個人不顧他人當利益之取得,一味擴大自己利益范圍,利益取之無道,必然受到社會指責。然而利益之取舍范圍如何界定,由誰界定,相互之間發生爭執和沖突時如何解決,由誰定分止爭?
社會需要對人與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進行某種權、協調,對各人應有利益予以界定并保障其實現。
原始人的氏族、部落的長者和首領,由于自然形成的權威,充當這種權衡和協調的裁判者。隨著社會發展,部落權威不足以充當協調者了,其他種類的群體組織、特別國家出現以后,各群體公共機關,尤其是國家公共機關,當了這種社會角色。
而作為利益協調的公共機關必須具備更大的權威以實現其協調的職責,公權由此而生。
從終極意義上可以說,各種群體的共機關,特別是國家機關,主要是為了對所管屬范圍內的個人、各群體相互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進行權衡、協調裁判而設立、存在的,其基本職能就在于此。這種經過權被界定為各主體應得之利益,亦稱為權利———即經“權”確認之“利”。
后世人們所謂的權利,就來源于此為了更好協調和保障好私權,防止公權對私權的不當干預,這種自然狀態的私權披上“法律的外衣”。
從法哲學和歷史思維的角度考,權利的發展大致經過了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實有權利發展過程,這是任何權利皆逃脫不了的規律。
三、民事權利分類
要更深入理解民事權利,對民事權利的基本分類有個了解。一般民法書都講到的普通的分類有以下幾種:
1、根據民事權利是否以財產利益為內容,民事權利可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人身權,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2、根據權利的作用,民事權利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和形成權。
支配權,是指權利主體以自己的行為對權利客體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都屬于支配權。
請求權,是指權利主體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財產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侵占或毀損時,請求返還原物或賠償損失的權利也屬于請求權之范疇。
抗辯權,廣義上是指抗辯請求權或否認他人的權利主張的權利,有的稱為異議權;狹義上是指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權利。
3、根據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民事權利可分為絕對權和相對權。
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義務人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權利。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都為絕對權。
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權利,即義務人為特定人的權利。債權為典型的相對權。
4、根據兩項相互關聯的權利之間的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主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不依賴另一權利可獨立存在的權利。
從權利,是指兩項有關聯的權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權利制約的權利。
5、根據相互間是否有派生關系,民事權利可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原權為基礎權利,是權利性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救濟權是由原權派生的,為在原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現實危險而發生的權利,是保護性法律關系中的權利。
6、根據權利有無移轉性,民事權利可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專屬權,是指無移轉性,權利人一般不能轉讓,也不能依繼承程序轉移的權利。人身權就屬于專屬權。
非專屬權,是指具有轉移性,權利人可以轉讓,也可依繼承程序移轉的權利。財產權多為非專屬權。
7、這是按權利是否現實取得劃分,民事權利可分為既得權和期待權
既得權,也稱完整權,指成立要件已經齊備的權利。
期待權,指因具備取得權利的部分要件,受法律保護,具有權利性質的法律地位。
了解了民事權利基本理論,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就可以行使民事權利中的某些救濟權利,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什么是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
1.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2. 民事義務是指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權利限定的范圍內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
3. 民事權利的內涵:
①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享有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②權利人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③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國家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給予保護。
④也有的學者認為權利之本質為法律上之力,權利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兩個因素構成。
民事權利是民事法律規范規定或確認的民事主體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圍內享有某種利益或實施一定的行為。
權利人可以請求義務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以保證其享有或實現某種利益。權利人因他人的行為而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有關國家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予以保護。
4. 民事義務的根本特性:
在于其約束性,即為滿足權利人的需要義務人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否則,義務人就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1. 民事權利的分類:
(一)以民事權利所體現的利益的性質為標準,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
(二)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三)以民事權利的效力范圍為標準,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
(四)以民事權利的依存關系為標準,分為主權利和從權利。
(五)以民事權利與主體的關系為標準,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六)以民事權利是否已經取得為標準,分為既得權與期待權。
(七)以民事權利是否是民事法律關系中存在的權利為標準,分為原權利與救濟權。
2. 民事義務的分類:
(1)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
根據義務發生的根據,民事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產生和而非由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如不得侵犯他人財物的義務。約定義務是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義務,如合同債務人的義務。
(2)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
根據義務的內容,民事義務可分為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積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為一定行為(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交付財物的義務。消極義務,是指以義務人須不為一定行為(不作為)為內容的義務。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權利義務。
(3)專屬義務與非專屬義務
根據義務與義務主體的關系,民事義務可分為專屬與非專屬義務。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不得將其移轉給他人負擔的義務,如某特邀演員演出的義務;非專屬義務,是指義務人可將其移轉給他人負擔的義務,如償還欠款的義務。
參考鏈接:民事權利-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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