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指南(專利法審查指南)
審查指南(2006修訂)
1.引 言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即PCT)提出的國際申請,指明希望獲得中國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在完成國際階段的程序后,應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向專利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以下簡稱國家階段)的手續,從而啟動國家階段的程序。國家階段程序包括:在專利合作條約允許的限度內進行的初步審查、國家公布,參考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結果進行的實質審查、授權或駁回,以及可能發生的其他程序。
本章涉及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條件的審查、在國家階段中對國際申請的初步審查以及在國家階段中對國際申請所作的事務處理等內容。本章僅對上述內容中的特殊問題作出說明和規定;與國家申請相同的其他問題,本章沒有說明和規定的,應當參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五部分的規定。
本章所涉及的初步審查和事務處理的主要內容是:
(1)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審查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對在中國沒有效力或失去效力的申請作出處理。
(2)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審查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時是否提交了符合規定的原始申請的譯文或文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審查譯文和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作出處理。
(3)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審查申請人提交的國際階段作出的修改文件的譯文是否符合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文件作出處理。
(4)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以及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審查與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是否提交并符合規定,如有缺陷,作出相應處理。
(5)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對國際申請的國家公布、文件和費用的接收、案卷建立等事務作出處理。2.國際申請效力的審查
2.1 在中國沒有效力
凡是確定了國際申請日的國際申請均已由受理局對其是否符合專利合作條約第11條進行了審查,并作出了肯定的結論,所以只要國際申請指定了中國,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局應當承認該申請有正規的國家申請的效力,由受理局確定的國際申請日就是在中國的實際申請日。審查員不必對國際申請重新審查,但是審查員應當審查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對中國的指定是否繼續有效,即以國際局傳送的國際申請文本(即國際公布文本)為依據,對此加以確認,國際公布文本扉頁中應當有指定中國的記載。
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其國際公布文本中沒有指定中國的記載的,該國際申請在中國沒有效力,審查員應當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國家階段通知書”(PCT/CN502表),通知申請人該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不予接受。
2.2 在中國的效力喪失
2.2.1 國際局通知效力喪失
對于聲稱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中,國際局曾經向專利局傳送了“撤回國際申請” (PCT/IB/307表)或“國際申請被認為撤回”(PCT/IB/325表)通知的,或者傳送了該國際申請對中國“撤回指定”(PCT/IB/307表)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第二款的規定,該國際申請的效力或者在中國的效力已經終止,審查員應當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國家階段通知書” (PCT/CN502表),通知申請人該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不予接受。
2.2.2 延誤辦理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
申請人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以下簡稱進入手續)的,或者雖然辦理了進入手續,但是存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所述缺陷的,或者雖然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完成進入手續,但是在期限屆滿時仍然沒有按照第二款的規定繳納寬限費的,該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審查員應當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國家階段通知書” (PCT/CN502表),通知申請人該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不予接受。
申請人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屆滿之前辦理了部分進入手續的,或者在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完成了進入手續,但是沒有繳納寬限費,并且在審查員審查時上述期限尚未屆滿的,審查員應當通知申請人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存在缺陷而不予接受,但是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不終止。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之前再次辦理進入手續,并且克服了上述缺陷的,則該國際申請在中國仍然有效。
由于耽誤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造成國際申請的效力終止,申請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審查員應當通知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該請求不予接受。如果申請人提出耽誤上述期限是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的,審查員應當參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2.2.3 關于選定
國際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選定中國,并且該選定直至進入國家階段時仍然有效的,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期限自優先權日起三十個月。
是否選定中國應當以國際局傳送的“選定通知書” (PCT/IB/331表)為依據。
在國際局傳送“選定通知書”之后,又傳送“撤回要求書或者選定通知書” (PCT/IB/339表)或者“要求書被認為未提交或者選定被認為未作出通知書” (PCT/IB/350表),并且上述通知書涉及到撤回選定或選定被認為未作出的,如果標明的國家有“CN”,則該國際申請對中國的選定無效。
2.3 國家申請號通知書
凡是經審查在中國具有效力,并且按照規定辦理了進入手續的國際申請,專利局給予國家申請號,并發出“國家申請號通知書” (PCT/CN503表)。在隨后的審批程序中,申請人辦理各種手續、審查員發出的各種通知應當使用國家申請號予以標明。

專利審查指南(2013修正)
1.引 言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即PCT)提出的國際申請,指明希望獲得中國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在完成國際階段的程序后,應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專利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以下簡稱國家階段)的手續,從而啟動國家階段的程序。國家階段程序包括:在專利合作條約允許的限度內進行的初步審查、國家公布,參考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結果進行的實質審查、授權或駁回,以及可能發生的其他程序。
本章涉及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條件的審查、在國家階段中對國際申請的初步審查以及在國家階段中對國際申請所作的事務處理等內容。本章僅對上述內容中的特殊問題作出說明和規定;與國家申請相同的其他問題,本章沒有說明和規定的,應當參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五部分的規定。
本章所涉及的初步審查和事務處理的主要內容是:
(1)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審查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對在中國沒有效力或失去效力的申請作出處理。
(2)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審查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時是否提交了符合規定的原始申請的中文譯文(以下簡稱譯文)或文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審查譯文和文件是否符合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作出處理。
(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審查申請人提交國際階段作出的修改文件譯文的時機是否符合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文件作出處理。
(4)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以及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審查與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是否提交并符合規定,如有缺陷,作出相應處理。
(5)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四條,對國際申請的國家公布等事務作出處理。2.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審查
國際申請希望在中國獲得專利保護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國際申請在中國沒有效力或者在中國的效力喪失的,不能進入國家階段。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應當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
申請人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時提出撤回優先權要求的,辦理該手續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因中國對專利合作條約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作出保留,而使國際申請的優先權在國家階段不成立的,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文件提交地點和方式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的規定。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費用繳納除本章規定的外,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規定。
2.1在中國沒有效力
凡是確定了國際申請日的國際申請均已由受理局對其是否符合專利合作條約第11條進行了審查,并作出了肯定的結論,所以只要國際申請指定了中國,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專利局應當承認該申請有正規的國家申請的效力。審查員應當審查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對中國的指定是否繼續有效。
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其國際公布文本中沒有指定中國的記載的,該國際申請在中國沒有效力,審查員應當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不予接受。
2.2在中國的效力喪失
2.2.1國際局通知效力喪失
條約24(1)(i)及(ii)
對于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中,國際局曾經向專利局傳送了“撤回國際申請”(PCT/IB/307表)或“國際申請被認為撤回”(PCT/IB/325表)通知的,或者傳送了該國際申請對中國“撤回指定”(PCT/IB/307表)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該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審查員應當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不予接受。
2.2.2延誤辦理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
條約24(1)(iii)申請人未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或者雖然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但是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該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審查員應當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不予接受。
申請人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的進入國家階段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通知申請人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存在缺陷而不予接受。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之前再次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并且克服了上述缺陷的,該國際申請在中國仍然具有效力。
由于耽誤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期限造成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申請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審查員應當通知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該請求不予接受。如果申請人提出耽誤上述期限是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的,審查員應當參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2.2.3關于選定
條約細則54之二國際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選定中國,并且該選定直至進入國家階段時仍然有效的,應當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
是否選定中國應當以國際局傳送的“選定通知書”(PCT/IB/331表)為依據。
在國際局傳送“選定通知書”之后,又傳送“撤回要求書或者選定通知書”(PCT/IB/339表)或者“要求書被認為未提交或者選定被認為未作出通知書”(PCT/IB/350表),并且上述通知書涉及到撤回選定或選定被認為未作出的,如果標明的國家有“CN”,則該國際申請對中國的選定無效。
2.3進入國家階段的處理
細則104.2
按照規定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國際申請,凡是經審查在中國具有效力,且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的,專利局應當給予國家申請號,明確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日期(以下簡稱進入日),并發出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進入日是指向專利局辦理并滿足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進入國家階段手續之日。上述滿足要求的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是在同一日辦理的,該日即為進入日。上述滿足要求的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是在不同日辦理的,以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最后辦理之日為進入日。在隨后的審批程序中,申請人辦理各種手續、審查員發出的各種通知應當使用國家申請號予以標明。
審查指南
第一章 發明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1.專利權授予的程序
1.1.1 授予專利權通知法39及40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專利權決定,發給專利證書,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在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之前,專利局應當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通知申請人。
1.1.2 辦理登記手續通知細則54.1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的同時,應當作出辦理登記手續的通知,申請人應當于收到該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1.1.3 登記手續細則87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登記附加費和授權當年的年費。授予專利權當年已經繳納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
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的同時還應繳納專利證書印花稅。
1.1.4 頒發專利證書、登記和公告授予專利權決定細則54.2申請人在規定期限之內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局應當頒發專利證書(含授予專利權決定),并予以登記和公告。以授予專利權通知發文日起三個月期滿日為頒發專利證書之日,專利權自頒發專利證書之日起生效,該日期應當記載在專利證書和專利登記簿上。
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后,專利局應當制作專利證書,進行專利權授予登記和公告授予專利權決定的準備。專利證書制作完成后即可按本部分第六章2.1.1中的規定送交專利權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按本部分第六章2.1.2中的規定直接送交專利權人。
1.1.5 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細則54.3專利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申請人在規定期限之內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并通知申請人。該通知應當在期滿后一個月內作出,并指明恢復權利的法律程序。自該通知發出之日起三個月期滿,未收到恢復權利請求的,在專利公報上公告該決定(僅指發明專利申請),并將專利申請案卷轉入失效案卷庫。細則87申請人未繳納或未繳足專利登記費、登記附加費和授權當年年費(不包括授權當年已繳納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的)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已繳納上述費用但未繳納專利證書印花稅的,不發給專利證書,但專利權授予的登記和公告程序照常進行,待申請人補繳專利證書印花稅后補發專利證書。
1.2 專利證書
1.2.1 專利證書的格式
專利證書應當記載與專利權有關的重要著錄事項、專利局印記、局長簽字和頒發日期等。
著錄事項包括:專利證書號(順序號)、發明創造名稱、專利號(申請號)、專利申請日、發明人或設計人和專利權人。
當一件專利的著錄事項過長,在一頁紙上記載有困難時,可以增加附頁。
1.2.2 專利證書副本
一件專利有兩名以上專利權人的,根據共同權利人的請求,專利局可以頒發專利證書副本。對同一專利權頒發的專利證書副本數目不能超過共同權利人的總數。
專利證書副本標有“副本”字樣。頒發專利證書副本收取專利證書副本費。
1.2.3 專利證書的更換
專利權屬爭議經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人民法院判決后,專利權歸還請求人的,在該處理決定或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可以在辦理變更專利權人手續的同時請求專利局更換專利證書。請求更換專利證書的,應當交回原專利證書,并繳納手續費。專利局收到更換專利證書請求后,應當核實專利申請案卷,符合規定時可以重新制作專利證書發送當事人,原證書記載“已更換”字樣后存入專利申請案卷。
專利證書中存在打印錯誤時,專利權人可以退回該證書,請求專利局更正。專利局經核對確系打字錯誤的,應予更正。更正后退還專利權人。原證書記載“已更換”字樣后存入專利申請案卷。
因專利權的轉讓、繼承或者贈予發生著錄事項變更的,均不予更換專利證書。專利證書遺失,不予補發,但是專利局的責任除外。
1.3 專利登記簿
1.3.1 專利登記簿的格式細則80專利局授予專利權時建立專利登記簿。專利登記簿登記專利權的授予、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恢復、專利權的強制許可和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地址的變更。
專利權的授予、專利權的撤銷和無效、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恢復和專利權的強制許可由專利局依職權登記;專利權的轉讓和繼承以及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地址的變更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登記。
專利登記簿登記的事項儲存于計算機數據庫中,需要紙件時,由計算機打印而成,加蓋證件專用章后生效。
1.3.2 專利登記簿的法律效力
授予專利權時,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專利權授予之后,專利的法律狀態的變更僅在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由此導致專利登記簿與專利證書上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專利登記簿上記載的法律狀態為準。
1.3.3 專利登記簿副本細則91.1專利權授予之后,任何人都可以向專利局請求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請求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的應當繳納費用。
專利局收到有關請求和費用后,通過計算機制成專利登記簿副本,經與專利申請案卷核對無誤后,加蓋證件專用章發送請求人。之后,將這一情況記載在申請案卷中。
專利審查指南(2014修正)
1.引 言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即PCT)提出的國際申請,指明希望獲得中國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在完成國際階段的程序后,應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專利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以下簡稱國家階段)的手續,從而啟動國家階段的程序。國家階段程序包括:在專利合作條約允許的限度內進行的初步審查、國家公布,參考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結果進行的實質審查、授權或駁回,以及可能發生的其他程序。
本章涉及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條件的審查、在國家階段中對國際申請的初步審查以及在國家階段中對國際申請所作的事務處理等內容。本章僅對上述內容中的特殊問題作出說明和規定;與國家申請相同的其他問題,本章沒有說明和規定的,應當參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五部分的規定。
本章所涉及的初步審查和事務處理的主要內容是:
(1)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審查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對在中國沒有效力或失去效力的申請作出處理。
(2)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審查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時是否提交了符合規定的原始申請的中文譯文(以下簡稱譯文)或文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審查譯文和文件是否符合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作出處理。
(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審查申請人提交國際階段作出的修改文件譯文的時機是否符合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文件作出處理。
(4)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以及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審查與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是否提交并符合規定,如有缺陷,作出相應處理。
(5)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四條,對國際申請的國家公布等事務作出處理。2.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審查
國際申請希望在中國獲得專利保護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國際申請在中國沒有效力或者在中國的效力喪失的,不能進入國家階段。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應當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
申請人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時提出撤回優先權要求的,辦理該手續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因中國對專利合作條約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作出保留,而使國際申請的優先權在國家階段不成立的,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文件提交地點和方式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的規定。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費用繳納除本章規定的外,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規定。
2.1在中國沒有效力
凡是確定了國際申請日的國際申請均已由受理局對其是否符合專利合作條約第11條進行了審查,并作出了肯定的結論,所以只要國際申請指定了中國,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專利局應當承認該申請有正規的國家申請的效力。審查員應當審查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對中國的指定是否繼續有效。
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其國際公布文本中沒有指定中國的記載的,該國際申請在中國沒有效力,審查員應當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不予接受。
2.2在中國的效力喪失
2.2.1國際局通知效力喪失
條約24(1)(i)及(ii)
對于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中,國際局曾經向專利局傳送了“撤回國際申請”(PCT/IB/307表)或“國際申請被認為撤回”(PCT/IB/325表)通知的,或者傳送了該國際申請對中國“撤回指定”(PCT/IB/307表)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該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審查員應當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不予接受。
2.2.2延誤辦理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
條約24(1)(iii)申請人未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或者雖然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但是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該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審查員應當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不予接受。
申請人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的進入國家階段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通知申請人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存在缺陷而不予接受。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之前再次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并且克服了上述缺陷的,該國際申請在中國仍然具有效力。
由于耽誤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期限造成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申請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審查員應當通知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該請求不予接受。如果申請人提出耽誤上述期限是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的,審查員應當參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2.2.3關于選定
條約細則54之二國際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選定中國,并且該選定直至進入國家階段時仍然有效的,應當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
是否選定中國應當以國際局傳送的“選定通知書”(PCT/IB/331表)為依據。
在國際局傳送“選定通知書”之后,又傳送“撤回要求書或者選定通知書”(PCT/IB/339表)或者“要求書被認為未提交或者選定被認為未作出通知書”(PCT/IB/350表),并且上述通知書涉及到撤回選定或選定被認為未作出的,如果標明的國家有“CN”,則該國際申請對中國的選定無效。
2.3進入國家階段的處理
細則104.2
按照規定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國際申請,凡是經審查在中國具有效力,且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的,專利局應當給予國家申請號,明確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日期(以下簡稱進入日),并發出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進入日是指向專利局辦理并滿足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進入國家階段手續之日。上述滿足要求的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是在同一日辦理的,該日即為進入日。上述滿足要求的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是在不同日辦理的,以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最后辦理之日為進入日。在隨后的審批程序中,申請人辦理各種手續、審查員發出的各種通知應當使用國家申請號予以標明。
專利審查指南(2017修正)
1.引 言
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即PCT)提出的國際申請,指明希望獲得中國的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在完成國際階段的程序后,應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專利局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以下簡稱國家階段)的手續,從而啟動國家階段的程序。國家階段程序包括:在專利合作條約允許的限度內進行的初步審查、國家公布,參考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結果進行的實質審查、授權或駁回,以及可能發生的其他程序。
本章涉及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條件的審查、在國家階段中對國際申請的初步審查以及在國家階段中對國際申請所作的事務處理等內容。本章僅對上述內容中的特殊問題作出說明和規定;與國家申請相同的其他問題,本章沒有說明和規定的,應當參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五部分的規定。
本章所涉及的初步審查和事務處理的主要內容是:
(1)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審查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對在中國沒有效力或失去效力的申請作出處理。
(2)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審查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時是否提交了符合規定的原始申請的中文譯文(以下簡稱譯文)或文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審查譯文和文件是否符合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作出處理。
(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審查申請人提交國際階段作出的修改文件譯文的時機是否符合規定,對于不符合規定的文件作出處理。
(4)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以及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審查與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是否提交并符合規定,如有缺陷,作出相應處理。
(5)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四條,對國際申請的國家公布等事務作出處理。2.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審查
國際申請希望在中國獲得專利保護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國際申請在中國沒有效力或者在中國的效力喪失的,不能進入國家階段。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應當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
申請人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時提出撤回優先權要求的,辦理該手續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因中國對專利合作條約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作出保留,而使國際申請的優先權在國家階段不成立的,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文件提交地點和方式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的規定。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的費用繳納除本章規定的外,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規定。
2.1在中國沒有效力
凡是確定了國際申請日的國際申請均已由受理局對其是否符合專利合作條約第11條進行了審查,并作出了肯定的結論,所以只要國際申請指定了中國,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專利局應當承認該申請有正規的國家申請的效力。審查員應當審查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對中國的指定是否繼續有效。
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其國際公布文本中沒有指定中國的記載的,該國際申請在中國沒有效力,審查員應當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不予接受。
2.2在中國的效力喪失
2.2.1國際局通知效力喪失
條約24(1)(i)及(ii)
對于聲稱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中,國際局曾經向專利局傳送了“撤回國際申請”(PCT/IB/307表)或“國際申請被認為撤回”(PCT/IB/325表)通知的,或者傳送了該國際申請對中國“撤回指定”(PCT/IB/307表)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該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審查員應當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不予接受。
2.2.2延誤辦理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
條約24(1)(iii)申請人未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或者雖然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但是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該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審查員應當發出國際申請不能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不予接受。
申請人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的進入國家階段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通知申請人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存在缺陷而不予接受。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之前再次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并且克服了上述缺陷的,該國際申請在中國仍然具有效力。
由于耽誤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期限造成國際申請在中國的效力終止,申請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款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審查員應當通知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該請求不予接受。如果申請人提出耽誤上述期限是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的,審查員應當參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2.2.3關于選定
條約細則54之二國際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選定中國,并且該選定直至進入國家階段時仍然有效的,應當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
是否選定中國應當以國際局傳送的“選定通知書”(PCT/IB/331表)為依據。
在國際局傳送“選定通知書”之后,又傳送“撤回要求書或者選定通知書”(PCT/IB/339表)或者“要求書被認為未提交或者選定被認為未作出通知書”(PCT/IB/350表),并且上述通知書涉及到撤回選定或選定被認為未作出的,如果標明的國家有“CN”,則該國際申請對中國的選定無效。
2.3進入國家階段的處理
細則104.2
按照規定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國際申請,凡是經審查在中國具有效力,且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的,專利局應當給予國家申請號,明確國際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日期(以下簡稱進入日),并發出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通知書。進入日是指向專利局辦理并滿足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進入國家階段手續之日。上述滿足要求的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是在同一日辦理的,該日即為進入日。上述滿足要求的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是在不同日辦理的,以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最后辦理之日為進入日。在隨后的審批程序中,申請人辦理各種手續、審查員發出的各種通知應當使用國家申請號予以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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