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綠化條例(南寧市城市綠化條例)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設優美、清潔、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的適用范圍,包括城市、縣鎮、工礦區的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的城市園林綠地,包括以下五類:
一 公共綠地:指供群眾游憩觀賞的各種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以及小游園、街道廣場的綠地。
二 專用綠地:指工廠、機關、學校、醫院、部隊等單位和居住區內的綠地。
三 生產綠地:指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四 防護綠地:指城市中用于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五 城市郊區風景名勝區。第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城市園林專業隊伍的工作和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搞好城市園林綠化建設,不斷改善經營管理,充分發揮園林綠化的作用,為城市人民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豐富群眾的文化生活。第五條 綠化城市,人人有責。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樹綠化義務, 積極植樹、 種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單位都要搞好本單位的環境綠化,積極參加城市綠化活動。各城市要加強園林綠化的科學普及和宣傳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參加植樹綠化、愛護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的社會風尚。第二章 園林綠化的規劃和建設第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城市規劃部門會同園林部門共同編制,園林部門組織實施。凡規劃確定的綠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確需變動時,應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第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要根據當地特點和條件,合理布局,遠、近期結合,點、線面結合,構成完整的綠地系統。每個城市都要有與人口相應的綠地面積,不斷提高綠化覆蓋率。近期內凡有條件的城市,要把綠化覆蓋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綠地面積達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紀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綠化的地方都要綠化起來,做到“黃土不露天”;公共綠地面積達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城市新建區的綠化用地, 應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舊城改建區的綠化用地,應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必須按規劃有計劃地進行。各類綠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設計,并按基本建設程序經過審查批準。綠化建設所需投資應納入基本建設計劃。各單位新建、擴建項目和統建居住小區的投資中,應包括綠化費用。城市給水規劃和建設計劃中,應包括綠化用水的管網和計入綠化用水量。第九條 園林建設要繼承和發揚我國優秀園林藝術傳統,注意吸收國外先進經驗,努力創造適應現代生活的新型園林風格。要從實際出發,按照園林的性質、要求和當地條件,精心設計,精心施工。要提倡主要以植物材料造園,園林建筑和其他設施應安排適度,不要過多。園林建設既要講求藝術,又要經濟合理,做到投資省,效果好。第十條 動物園的建設要嚴格控制。新建或擴建動物園必須具備飼養、醫療、衛生防疫等物質設備和技術條件,不可盲目發展,不要片面追求動物品種數量。籠舍建設要樸素自然,盡量適應動物的生活習性,不要華而不實。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城市應建設和發展植物園,作為園林植物科學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基地,也可開放供觀賞游覽。要大力收集植物品種,搞好引種馴化,培育適宜本地生長的優良品種,豐富園林綠化的植物材料。第十二條 苗木是園林綠化建設的物質基礎,要重視城市園林苗圃建設,逐步做到苗木自給。園林苗圃用地面積應為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至三。園林部門在搞好專業苗圃建設的同時,還應支持和幫助有條件的工廠、機關、部隊、學校等單位開展群眾育苗。第十三條 綠化工程要加強技術管理,嚴格按技術規程施工,保證栽植質量,提高樹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第三章 園林綠地的管理第十四條 城市的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由城市園林部門經營管理。專用綠地和其他單位營造、管理的防護林帶,由各單位自行管理,園林部門在業務上進行指導、檢查和督促。 綠化任務大的單位, 應有專業隊伍或專職人員負責專用綠地的養護管理工作。第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地,不準任何單位及個人占用。已被占用的綠地,要限期退還。第十六條 城市公共綠地是廣大群眾觀賞游憩的場所,必須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園容整潔美觀, 設施完好, 并不斷充實植物品種,提高園藝水平。為保證公共綠地有良好的秩序,確保游人及園林設施的安全,園林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辦法和游覽制度,并嚴格執行。

城市綠化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第五條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第六條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全國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國城鄉綠化工作,其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負責全國城市綠化工作。
地方綠化管理體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九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化覆蓋率等規劃指標,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城市的性質、規模和自然條件等實際情況規定。第十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的特點,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第十二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選用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并適當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不同類型的防護綠地。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本單位管理內防護綠地的綠化建設。第十四條 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第十五條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綠化任務。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第十八條 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依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第四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對縣(市)區綠化工作指導、監督和考核;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自區域內的綠化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房產、交通、水利、環保、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綠化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等城市綠化活動。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具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都應當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履行其他綠化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形式,參與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城市綠化服務工作,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綠化保護活動。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豐富綠化形式,保護植物多樣性,優化植物配置,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技含量和藝術水平。加強對城市及其周邊地區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濕地等自然生態區域的保護,構建城市綠化生態系統。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部門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本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各類綠地。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和實施本轄區內綠地系統建設方案。第九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按照法定程序審批。第十條 市、縣(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地控制線,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城市綠地控制線不得隨意調整。因城市建設需要調整城市綠地控制線、減少規劃綠地的,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會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規劃落實新的綠化用地,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組織編制年度分期建設計劃,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城市綠化專項資金,保證城市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需要,并應當隨公共綠化面積及財政收入的增加而相應增加。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綠化任務安排綠化經費。
建設單位在新建、擴建城市道路、居住區時,應當安排綠化建設費用。第十二條 城市新建區綠化用地面積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八,改建區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三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安排相應的綠化用地,其綠地率為:
(一)居住區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擴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機關團體、文化娛樂、教育體育、衛生、科研院所等單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業、金融、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單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有大氣、噪聲污染的廠礦企業單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防護林帶。
(五)鐵路、高速公路、河道兩側及水工程周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套建設防護林帶。
屬于舊城區改造的,綠地率一般不低于前款規定標準的五個百分點。第十四條 加強公園、游園、街頭綠地建設,五百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綠地,一千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園,二千至三千米半徑內應當規劃建設一處綜合性公園。
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彰顯人文綠都特色,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工作,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林業、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化工作。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定本行政區域綠化覆蓋率目標,保障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所需經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市綠化工作。第五條 城市綠化應當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科學規劃,注重綠地功能、生態效應和景觀要求。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保護綠化成果,提高綠化覆蓋率,加強對城市及其周邊地區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濕地等自然生態敏感區域的保護,維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風貌,構建城市綠化生態系統。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等群眾性城市綠化活動。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植樹工作,并組織適齡市民參加社會義務植樹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種、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開展城市綠化服務工作,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綠化保護活動。第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綠化科學知識、法律法規和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宣傳,增強市民履行綠化義務和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綠化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九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在批準前十日內公示,并采取召開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意見。第十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各類城市綠地范圍的控制線(以下稱綠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變更。
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安排附屬綠化用地,其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區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時不得低于原有標準;
(三)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等單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園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經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產生有害氣體及有污染排放的企業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防護林帶;
(八)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或者單位附屬綠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屬于舊城改造的,前款規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和歷史街巷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其設計方案應當與主體工程設計方案同時報批。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未達到本條例規定的綠化用地標準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第十四條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道路綠地等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長治市城市綠化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人居環境,保障城市綠化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城市綠化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全民參與、建管并重的原則。
城市綠化以種植本地宜生樹種為主,實行樹木和花草相結合,平面綠化和立體綠化相結合。
限制種植易產生飛絮的樹木、花草。已經種植的,應當逐步改良或者更替。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領導,組織編制城市綠化規劃,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城市綠化建設投入,不斷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綠地率和人均公園綠地面積,提高城市綠化水平。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綠化和保護樹木花草以及城市綠化設施的義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破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行為的,有權向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舉報。
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等群眾性城市綠化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紀念林、種植紀念樹,通過認建、認養、認管等方式興建、養護城市公共綠地以及其他城市綠地。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和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管理、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綠化任務和養護標準安排綠化經費。
居住區的綠化養護費用由房屋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承擔。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條 城市綠線由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共同劃定。
城市綠線應當向社會公布,設立城市綠線公示牌或者綠線界碑,接受社會監督。第十一條 城市新建工程應當按照城市綠化規劃安排綠化用地,綠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城市景觀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紅線寬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居住區的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醫院、賓館、部隊駐地等的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交通樞紐、商業、倉儲等綠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舊城改造區的新建工程配套綠地面積,按照前款各項規定的指標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綠地建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外,還應當同時符合國家制定的有關公園、城市道路綠化、城市居住區等設計建設規范的要求。第十二條 鼓勵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建設。
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適宜進行立體綠化的,應當實施立體綠化。城鎮道路兩側沿線單位,除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
室外公共停車場、停車位具備條件的,應當配置庇蔭喬(灌)木、綠化帶,鋪設植草地坪。
除居住用地項目外,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立體綠化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綠地面積,抵扣附屬綠地規劃指標。
立體綠化折算綠地面積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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