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的用途)
云南征收耕地開墾費管理辦法是什么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實行耕地占一補一,確保全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加強我省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由耕地開墾費、存量土地有償使用費凈收益的30%、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組成。第三條 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征收,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建立“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帳戶”,單獨核算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第四條 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征收。
(一)耕地開墾費。使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實行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掛鉤,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由用地單位或個人開發復墾同等數量、質量的耕地,沒有條件開發的,應按實際占用耕地面積,依照以下標準一次性繳納耕地開墾費:使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耕地開墾費為土地補償費總額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開墾費為土地補償費總額的1倍。
使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開墾耕地時,應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耕地補充協議,預交耕地開墾費,開墾耕地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協議使用預交的耕地開墾費。若不能履行協議的,由使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耕地開墾費由有審批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農用地轉用審批時征收(國務院審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征收)。經批準轉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憑土地管理部門核定的交款金額和開具的交款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耕地開墾費。未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耕地開墾費實行省、市(州)、縣(市)土地管理部門三級分成使用,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于每季第一個月的前10日,按省30%、市(州)20%、縣(市)50%的分成比例,將上季度收取的耕地開墾費回撥或上繳。
(二)存量土地有償使用費。存量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入庫后,財政部門根據土地管理部門填報的有關清算單據,及時把存量土地有償使用(包括出讓、轉讓、租賃、入股、提供場地使用權等有償使用形式)費的30%劃撥到土地管理部門開設的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帳戶。
(三)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按規定上繳中央財政30%,地方政府留用的70%,分別按省20%、當地50%分成,繳入財政后再按規定程序納入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帳戶。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按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的規定執行(規定另發)。
(四)土地復墾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或個人必須向有征用土地審批權的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復墾費。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兩年內組織復墾完畢。
土地復墾費按《湖北省土地復墾實施辦法》規定的土地復墾費收取標準執行。
(五)土地閑置費。非農業建設經批準以劃撥或出讓方式使用耕地,超過規定期限未使用的,由所在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對用地單位或個人收取土地閑置費。具體收費標準分別按省物價局鄂價費字〔1992〕130號文件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屬行政性收費,按預算外專項資金管理。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應對收入按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其收入金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支出按計劃和規定的用途,從財政專戶撥付到土地管理部門開設的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帳戶。第六條 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由土地管理部門專項用于耕地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調控用于其他支出。
撥入到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帳戶的費用,統一在“撥入專款”“專款支出”會計科目中核算。第七條 收取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湖北省耕地開發專用收費票據”,并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第八條 耕地開發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扶持單位或個人開發(復墾)耕地,擴大耕地面積;
(二)用于異地開發整理耕地的補助;
(三)用于村莊遷并、土地整理等增加耕地項目的補助;
(四)用于對耕地開發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法律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本法的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
由于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因我國各省標準不一致,以河南為例調整后的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為: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澆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澆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以上標準僅供參考。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 【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條 【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六條 【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 【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八條 【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十條 【法律適用】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條 【優先適用特別法】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二條 【效力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農耕地占用與補償標準
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一、征收農民土地的,會補償以下費用: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耕地開墾費。
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2、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3、結合型補償: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天津市耕地開墾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耕地開墾費的管理,促進耕地開墾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耕地開墾費的收取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開墾費是指依法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繳納的專項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的費用。第四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第五條 市規則和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等部門編制全市年度耕地開墾設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第六條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工作,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組織實施。開墾耕地的具體事務可以委托土地開發整理機構辦理。第七條 耕地開墾費由用地單位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向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繳納。未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手續。第八條 占用外環線以內的區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環線以外地區耕地的,其中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15元,其他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10元。第九條 耕地開墾單位應當編制耕地開墾項目建議書,向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申請立項。立項申請被批準后,耕地開墾單位還應當編制耕地開墾項目設計方案,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批準。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在批準耕地開墾項目建議書和耕地開墾項目設計方案前,同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市財政局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查。第十條 耕地開墾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耕地開墾項目設計方案,與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簽訂耕地開墾合同。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按照批準的耕地開墾項目建議書和耕地開墾項目設計方案,將耕地開墾費撥付給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按照耕地開墾合同的約定向耕地開墾單位支付耕地開墾費。第十二條 耕地開墾項目完成后20日內,由耕地開墾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市財政局按照驗收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土地登記;驗收不合格的,由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整改。第十三條 耕地開墾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納入市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耕地開墾費專項用于組織、實施、管理開墾新的耕地的各項開支,當年結余可以轉入下年度繼續使用。第十四條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收取耕地開墾費,應當持有市物價局核發的耕地開墾費收費許可證,并使用市財政局統一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對耕地開墾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報告。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坑塘水面還用繳耕地開墾費嗎
按照法律限定需要繳納耕地開墾花費,
農業用地是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又稱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耕地保有量
耕地保有量,即耕地總量是指在一定區域內的耕地總數量,等于上一年結轉的耕地數量,扣除年內各項建設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農業結構調整占用及生態退耕的數量,加上年內土地開發、復墾和土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數量。
附:坑塘分為天然坑塘、人工坑塘和半人工坑塘3種。屬于農業用地,不屬于基本農田。天然坑塘是由天然水坑、水潭、山塘、泡子等自然形成的水面。人工坑塘一般是為養魚修建的。半人工坑塘是攔截溪河、湖泊或溝渠交匯的積水地區建壩而成的水面,在江浙一帶通常稱"堰",一般是灌溉、養魚兼用。農業用地又稱農用地。指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捕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如水庫、閘壩、堤捻、排灌溝渠等),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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