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計算(個稅滯納金計算)
滯納金怎么計算
滯納金計算公式一般如下:滯納金等于應該繳納的稅款乘以滯納天數乘以0.05%。滯納金通常是指,如果不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期限繳納稅款,那么就會按照滯納的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是一種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濟制裁。滯納金一般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應該怎么算?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能按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要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計算公式
滯納金的計算具體如下:
1、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計算公式為,滯納金等于滯納稅款乘滯納天數乘滯納金加收率0.5‰;
2、對用人單位新發(fā)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稅收滯納金怎么計算
交稅滯納金計算方法: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計算公式: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滯納金加收率(0.5%)。
欠稅滯納金繳納之后,列入營業(yè)外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征收滯納金是稅收管理中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在海關監(jiān)督管理中,滯納金指應納稅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在會計分錄核算中,屬于營業(yè)外支出。
按照規(guī)定,關稅、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進口環(huán)節(jié)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海關依法在原應納稅款的基礎上,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05%的滯納金。征收滯納金,其目的在于使納稅義務人承擔增加的經濟制裁責任,促使其盡早履行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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