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記保存(先行登記保存期限)
什么叫先行登記保存
先行登記保存是指行政機關為防止證據隱匿、轉移、銷毀或者防止易于滅失的證據滅失,通過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證據的一種方式。

先行登記保存是什么意思
先行登記保存是指行政機關為防止證據隱匿、轉移、銷毀或者防止易于滅失的證據滅失,通過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證據的一種方式。先行登記保存是由執法人員對證據進行現場清點,造冊登記,交由當事人共同簽名確認并當場交付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同時將證據就地保存。在此期間當事人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則只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所擁有的一種取證手段,只是行政處罰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中的一個環節,不具有獨立的可訴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有哪些
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1、解除封存;2、當事人涉嫌違法需進一步調查的進入立案調查程序,保存期限順延,以待進一步行政處理,但必須發出處理決定書,在該書中說明以立案并隨案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先行登記保存
先行登記保存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從三十七條可以看出,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是行政執法機關在對立案工作進行調查過程中遇到特殊、緊急情況時所采取的一項證據保全措施,它在實施時必須符合以下要件:(1)必須是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實施;(2)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3)須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的批準;(4)登記保存的物品是須是與違法行為直接關聯的證據;(5)對采取保全的物品進行登記。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作為獲取證據的一個重要途徑,在行政處罰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在行政執法部門日常執法中使用頻率也比較高。 在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中存在的問題 在執法過程中,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對證據登記保存概念及適用要件的認識上存在誤區,導致在調查取證時不能依法、全面、客觀進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證據登記保存。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如果行政機關在七日內不能做出處理,則應將登記保存的證據發還給所有人。對于這一款規定,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認為,處罰法規定的時間太短,七天內不可能作出處理決定,從而超出法定期限進行證據登記保存。例如在王某訴貿易局行政違法一案中,貿易局在查處未經定點屠宰生豬時,對行政相對人私宰的生豬肉產品進行登記保存后,七日內未作出處理決定,也沒將生豬肉產品發還給行政相對人,從而引發行政糾紛。 2、任意擴大證據登記保存范圍。實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必須是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如證據有可能滅失、時過境遷后將難以取得等,行政執法機關才能實施。對沒有必要進行證據登記保存,或通過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現場筆錄等其他證據就能夠確定行政相對人違法事實的,則不能采取該措施。在執法中,行政機關往往把握不準實施證據登記保護的條件,在沒有必要采取證據登記保存或用其他證據就足以認定行政相對人違法的情況下,任意擴大其范圍,以貌似合法的方式進行變相的強制扣押。如我院審理的宋某訴交通局交管行政征收案中,交通局為責令原告交納規費,在不必要的情況下將宋某的摩托車扣押,聲稱需要登記保存,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將車返還。 3、需要保存的證據不予登記或登記不規范。登記保存物品是采取這項措施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行政執法機關在現場提取證據后,應當制作登記保存物品的清單。但行政機關在執法中往往忽略了這一點,通常只考慮證據登記保存的“實質”,在形式和程序上存在瑕疵,或者不制作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單,或者不認真規范制作,馬馬虎虎,草率了事,漏填或者用“一車、一筐、半箱”等含糊單位標記,以至于不能完全、準確地反映登記保存的物品內容,容易與相對人在保存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等方面產生分歧,引發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我院審理的一起工商行政強制案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登記保存物品清單中只表明衣服三箱,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張。 4、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與被處罰行為無關聯性。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作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然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基本特征,它必須與違法行為有直接必然聯系的。但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往往不注意這一點,如城管執法部門在查處違反市容管理亂貼手機廣告案時,對與違法行為毫無關聯的手機實施先行登記保存,違背證據關聯性的原則要求,從而引起矛盾糾紛和行政訴訟,造成被動局面。 5、未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實施登記保存。進行證據登記保存,必須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這種批準可以是“一案一批”,也可以是“事先授權”,即在明確具體標準的情況下,授予行政執法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處置的權力,行政執法人員采取“先行登記保存”后,應及時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匯報。但在實際操作中,執法人員往往憑借個人一時沖動,感情用事,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隨意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或者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保全證據而采取這種措施,事后怠于向負責人匯報,以求追認。 從上述內容看,“對卷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是否違法?”的關鍵在于行政機關負責人是否已批準?也就是說,只要有證據證明在行政機關負責人沒有批準的情況下,行政執法人員對卷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這個行為就是違法的。但是,證據是很難有的。因為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批準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既可以“事先授權”,也可以“事后追認”。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是的。無論當事人7日內不不來接受調查處理,對有可能是假冒偽劣產品均要鑒定。
先行登記保存的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拓展資料:
一,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
1、解除封存;
2、當事人涉嫌違法需進一步調查的進入立案調查程序,保存期限順延,以待進一步行政處理,但必須發出處理決定書,在該書中說明以立案并隨案處理。
3、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4、如果七日內案件未能做出處理決定,往往是由于多種原因。現行法律法規沒有保存期限順延的規定。執法實踐中,許多管理相對人往往在七日內不到指定機關接受處理,反而到處反映、投訴、上訪,給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施加壓力,造成執法人員處理較困難和辦案被動。
5、可在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同時,及時弄清登記物品屬性,該依法沒收的依法予以沒收,該退還的依法退還,需變更為行政強制措施予以扣押查封的,就依法扣押查封。如屬易損易壞物品,當事人又惡意不配合,可依法進行“拍賣”,將貨幣進行“提存”;如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準確判定物品屬性,當事人又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可移交法院實行保全證據,但執法機關需要及時保全證據。
二,根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此處的“處理決定”具體是指:
1.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鑒定;
2.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3.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4.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將做出沒收、銷毀等。 應告知當事人所做出的上述具體處理決定,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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