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
經濟犯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么
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嚴重侵犯國家管理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經濟犯罪主要分為四大類型: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和其他貪利性犯罪。各罪追訴標準都不一樣,如走私假幣案。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境外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二千元以上不足二萬元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二千張(枚)的,屬于走私假幣罪"情節較輕",處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偽造的貨幣,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二萬元以L不足二十萬元或者幣量二千張(枚)以上不足二萬張(枚二)走私偽造的貨幣并流入市場,面額達到本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三)走私偽造的貨幣達到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數量標準,并具有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種車進行走私等嚴重情節的。貨幣面額以人民幣計。走私偽造的境外貨幣的,其面額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經濟犯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經濟犯罪立案標準是:有經濟犯罪的事實、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達到一定的數額和情節要求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屬于受理機關的管轄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
經濟犯罪還具有以下三個特點:(1)發生在經濟領域。即發生在國民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諸環節。(2)主觀上為故意,過失不構成經濟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3)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而與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財產犯罪不同。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是為了對經濟犯罪進行及時、準確、有效的打擊,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針對經濟犯罪特點,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是不同的,對各類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可參考《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造成重大損失”的標準。由于這類犯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要相對小一些,因此,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相應高一些。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違法發放貸款罪,對于損失金額的確定標準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違法發放貸款,直接違法貸款達到一百萬以上的,可以直接認定為違法發放貸款罪。另外一種是違法貸款造成該機構,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二十萬以上的,可以直接確定犯罪事實。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能不能也算是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不是司法解釋:
1、若是最高檢頒布司法解釋的話,一定會有“高檢發釋字[XXXX]X號”的編號,而最高法頒布的司法解釋,一定會有“法釋[XXXX]X號”的編號。找本司法解釋匯編一看就知道了。
2、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頒布實施了《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追訴標準》)。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打”整治斗爭和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戰略部署的一個重要舉措。
3、《追訴標準》是依法規范經濟犯罪追訴活動的重要文件。修訂刑法增加規定了大量的新罪名,其中,許多罪名是體制轉軌過程中出現的新型經濟犯罪,《追訴標準》是在總結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有關經濟犯罪的受理、立案、批捕、起訴等各種追訴活動的實踐經驗基礎之上,廣泛征求了各地意見,并經多次修改而制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受理、立案,檢察機關應當依照此規定批捕、起訴,這對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辦案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有利于加強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的協調與配合,搞好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批捕、起訴工作的銜接,形成打擊合力。
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標準
以下經濟犯罪案件將立案:
一、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低價出售國有資產損失達30萬元以上將被立案追訴。
五、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六、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七、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八、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九、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十一、資助恐怖活動將被立案追訴。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規定特別指出,“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十二、有意使用假幣達到400張將被立案追訴。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三、走私偽造的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十四、偽造貨幣,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的;制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