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后綴)
個體戶名稱怎么起啊
【法律分析】
個體戶工商注冊起名應遵循以下規則:
1、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起名:在農貿市場或批發市場內經營的商戶,多數是以攤位號來區別彼此的,并沒有具體的商號名稱。一戶個體工商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后才能使用。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登記機關也可以委托下一級的工商所來辦理登記。
2、經營者姓名可作字號,不得用“中國”等字詞: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應當反映其主要經營活動內容或者經營特點,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可以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
3、名稱相同者先到先得,擅用他人名稱將罰款: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相同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先到先得。因此,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在申請名稱時,如果與已登記注冊或已預先核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將不予核準登記。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習俗的;
(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四)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部隊番號;
(六)“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字詞;
(七)漢語拼音、字母、外國文字、標點符號;
(八)不符合國家規范的語言文字;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個體戶注冊名稱與店名是什么?
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個體戶商標不等于店名但是可以作為店名,商標有商標專用權。
只要是注冊商標就受到法律保護,任何機構和組織都必須經過注冊商標的持有人允許才能使用。而個體戶的店名是優先注冊登記的原則,同一行政區劃內不允許有相同名稱字號的出現,如果個體戶沒有第一時間使用自己的商標作為店面的字號就可能被別人使用。
個體戶注冊名稱的規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規范個體工商戶名稱的使用,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個體工商戶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利,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體工商戶可以不使用名稱。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該名稱的登記注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個體工商戶名稱的登記管理工作。

個體工商戶如何取名
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采用廠、店、館、部、線、中心等形式組織,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字樣。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營業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等。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名稱為登記項目。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對于家族企業,家族成員中的主辦經營者為申請人。
個體工商戶怎么起名?
個體工商戶名稱可以采用廠、店、館、部、線、中心等形式組織,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字樣。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營業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的名稱和住所、組成、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等。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以名稱為登記項目。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對于家族企業,家族成員中的主辦經營者為申請人。
注冊個體工商戶怎樣取名
法律分析:個體工商戶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經營者姓名可以作為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字號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個體工商戶名稱組織形式可以選用“廠”、“店”、“館”、“部”、“行”、“中心”等字樣,但不得使用“企業”、“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字樣。注冊個體工商戶所需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簽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予以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
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
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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