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知識(稅法知識手抄報內容)
《稅法一》必考知識點:資源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科目第五章第24講資源稅
【知識點】:資源稅
考點1:資源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1、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相關鏈接】資源稅有著“進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計稅規則。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有著“進口不征、出口不退”的計稅規則。
2、扣繳義務人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考點2:資源稅的稅目
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分為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具體分為原油、天然氣、鹽、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共七個稅目。
【特別提示】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并對征稅范圍進行了調整:將用于洗選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稅調整為按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征稅。但非自采的`外購已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不重復征收資源稅。因此,納稅人同時以自采未稅原煤和外購已稅原煤加工洗選煤的,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按自采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相關鏈接】煤層氣是指賦存于煤層及其圍巖中與煤炭資源伴生的非常規天然氣,也稱煤礦瓦斯。對地面抽采煤層氣暫不征收資源稅。
2007年1月1日起,對煤層氣抽采企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抽采銷售煤層氣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煤層氣技術的研究和擴大再生產。在計算抽采煤層氣增值稅“先征”環節時使用13%的稅率。
考點3:伴生礦、伴采礦、伴選礦、巖金礦的計稅
伴生礦——同一礦床內主產品和副產品元素成分混雜——同床同目
伴采礦——同一礦區內開采主產品伴采非主產品——同區異目
伴選礦——對礦石原礦中所含主產品進行選精礦的加工過程中,以精礦形式伴選出的副產品——同批另類
巖金礦——原礦已交納過資源稅,選冶后尾礦再利用——分別核算、堆放,已稅尾礦不重征
考點4:資源稅的稅率
資源稅七個稅目中,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采用比例稅率;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除稀土、鎢、鉬外)、鹽采用定額稅率。
【提示】
(1)注意采用比例稅率計稅的資源項目:
①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稅率為2%-10%,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②自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氣資源稅適用稅率由5%提高至6%。
③自2015年5月1日起,稀土、鎢、鉬資源稅由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定率計征,其應稅產品包括原礦和以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
【提示】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稅法知識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 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及納稅人依法征稅、依法納稅的行為準則,其目的是保障 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
稅法與稅收密不可分,稅法是稅收的法律表現形式,稅收則是稅法所確定的具體 內容。因此,了解稅收的本質與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稅收實質是國家為了行使其職能 ,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它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強制性。主要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規等形式對征收捐 稅加以規定,并依照法律強制征稅。
二是無償性。主要指國家征稅后,稅款即成為財政收入,不再歸還納稅人,也不 支付任何報酬。
三是固定性。主要指在征稅之前,以法的形式預先規定了課稅對象、課稅額度和 課稅方法等。
因此,稅法就是國家憑借其權力,利用稅收工具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 征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稅法是國家理發機關頒布的征稅人與納稅人應當遵循的稅收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法是國家向納稅人征稅和納稅人向國家納稅的法律規范,納稅人和征稅人都必須遵守,違法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從原則上說,任何稅收都要經過立法機關批準以后才能公布施行。有些稅法屬于試行階段,也可以以法規的形式發布施行,這種法規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稅法的基本要素包括:稅種、征稅對象、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稅收加征、減稅、免稅、起征點、免征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收法律責任等。
根據我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目前有權制定稅法或者稅收政策的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
一、稅收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或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二、有關稅收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
三、有關稅收的部門規章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部門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理實施細則》、《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其中,有些重要規章要經過國務院批準以后發布,如《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征稅辦法》。
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某些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按照規定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稅收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某些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稅收規章。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中央政府不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征稅。
稅法知識問答
稅法即是國家調整稅收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經濟法部門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那么你對稅法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關于稅法知識問答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稅法知識問答
1、某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2、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哪幾類?具體是怎么劃分的?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3、納稅人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還能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4、目前的營改增政策中對增值稅稅率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5、增值稅的計稅方法有哪些?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6、增值稅進項稅額指什么?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規定,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7、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哪個稅務機關征收?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8、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的可以進行選擇嗎?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稅或者零稅率。
9、營改增試點范圍中的“銷售服務”包括哪些?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銷售服務包括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10、 營改增試點范圍中的“建筑服務”包括哪些服務?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建筑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11、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按何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12、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何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13、營增試點范圍中的“現代服務”包括哪些服務?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現代服務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
14、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15、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幾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答: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稅法入門知識
稅法就是國家憑借其權力,利用稅收工具的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特 征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以下是由我整理關于稅法入門知識,希望大家喜歡!
稅法基礎知識
一、目前我國已開征的稅種
1994年稅制改革之后,我國的稅種由37個縮減到目前的21個,具體是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煙葉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關稅、船舶噸稅。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筵席稅已經停征,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征收。因此,目前稅務部門征收的稅種只有17個。
二、適用我國公民個人應繳納的稅種
主要有11種: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以及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以上稅收基本上由地方稅務局征收和管理。其中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由各級財政機關征收和管理。此外,進入我國境內的旅客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和其他個人自用物品,應當向海關繳納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
三、適用我國一般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稅種
* 工業、商業企業應當繳納增值稅;
* 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 保險 、服務等類企業應當繳納營業稅;;
* 農業生產者應當繳納農業稅(農業特產稅0;
* 有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的境內企業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 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企業應當繳納消費稅;
* 采礦企業應當繳納資源稅;
* 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企業應當繳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目前暫停征收);
* 企業的生產經營帳冊和簽訂的各類合同應當繳納印花稅;
* 企業的房產、土地、車船應當繳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和車輛購置稅。
四、適用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稅種
目前,我國使用于外商企業的稅種有14個,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已停征)、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契稅和關稅。
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和華僑投資興辦的企業,納稅事宜參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辦理。
稅法基礎知識
(一)、稅收定義: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比例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強制地對社會產品進行分配、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它體現著以國家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系。稅收分配形式區別于其他分配形式的質的規定性。又稱稅收形式特征。稅收特征是由稅收的本質決定的。它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強制性 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的形式,對征納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制約。國家征稅是憑借政治權力,而不是憑借財產所有權。國家對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征稅權而不受財產所有權歸屬的限制。社會主義的國有企業,是具有自身物質利益的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因此,社會主義國家和國有企業的稅收關系,也具有強制性特征。
無償性 指國家征稅對具體納稅人既不需要直接償還,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列寧曾指出:“所謂稅收,就是國家向居民無償地索取”(新版《列寧全集》第41卷,140頁)。無償性是稅收的關鍵特征。它使稅收明顯地區別于國債等財政收入形式,決定了稅收是國家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在社會主義國家,它還是調節經濟和矯正社會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稅收無償性的形式特征,是針對具體納稅人的。
固定性 指國家征稅必須通過法律形式,事先規定納稅人、課稅對象和課征額度。也稱稅收的確定性。這一特征,是稅收區別于財政收入其他形式的重要特征。稅收的公平原則,以及保證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的作用,都是以這種固定性為前提的。
稅收的形式特征并不因社會制度的不同而改變。任何社會制度下的財政分配只要具有上述三個特征,就是稅收。
經濟理論界對稅收特征還有其他不同看法。有人認為,稅收的強制性不是由政治權力決定的,而是由社會經濟關系或國家的社會職能決定的。有人認為,稅收既然是用來滿足全體納稅人的公共需要,因此它應有整體的“報償性”,而不應是無償的。
(二)、稅收分類:是按某一標準把性質相同或相近的稅種劃歸一類,以示同 其它 稅種的區別。具體稅種:
1994年稅制改革之后,我國的稅種由37個縮減到目前的23個,按課稅對象,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目的稅五類。流轉稅主要包括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等;所得稅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財產稅主要包括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資源稅則分為一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行為目的稅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屠宰稅(已取消)、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
按照征收管理體系,可分為工商稅收、關稅和農業稅(已取消)三類:工商稅收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等;關稅以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為課稅對象;農業稅收主要是指農(牧)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
按照稅收管理權限,可將稅收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三類。中央稅包括現行的關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等;地方稅包括現行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中央地方共享稅包括現行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等。其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筵席稅已經停征,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征收。因此,目前稅務部門征收的稅種只有18個。
(三)、分稅制:就是在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基礎上,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
1994年,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發展和經濟體制進一步改革的需要,我國對稅收制度和管理體制進行了一次范圍較大、程度較深的改革,即稅制及分稅制改革。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劃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支出;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收入,中央和地方分設稅務機構,分別收稅。在稅種劃分上,根據稅制改革后稅種結構的變化和進一步改革的方案,分別設置了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劃歸地方稅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筵席稅、農(牧)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1994年,地方稅收入(不含共享稅地方分成收入)占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為34.4,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35.11,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由地方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地方稅,同時將屠宰稅和筵席稅的開征停征權下放給地方。至此,與分稅制相聯系的,具有真正意義的地方稅產生了,同時,也初步形成了我國地方稅體系的基本框架。
中央稅即屬于中央固定財政收入,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來說,中央稅包括下列稅種: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消費稅,中央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等集中交納的收入(包括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輛購置稅。
地方稅即屬于地方固定財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說來,地方稅包括下列稅種: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費,農牧業稅,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遺產或贈予稅,土地增值稅。
中央地方共享稅即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稅種。具體說來,中央地方共享稅包括下列稅種: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稅等。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s部分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證券交易稅,中央與地方各分享50%。
國地稅征收范圍: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3第087號】的規定:
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稅種:
1、增值稅;
2、消費稅;
3、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直接對臺貿易調節稅(委托海關代征);
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
5、中央企業所得稅;
6、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
8、證券交易稅(未開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證券交易證券的印花稅);
9、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項稅收以及外籍人員(華僑、港澳臺同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0、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
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各項稅收
13、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 教育 費附加(屬于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它入地方庫);
14、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
15、車輛購置稅(交通部門代征)
16、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
17、2002年新辦企業的所得稅
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和管理的稅種(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的地方稅部分):
1、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
3、土地增值稅;
4、城市建設維護稅;
5、車船使用稅;
6、房產稅;
7、屠宰稅;
8、資源稅;
9、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地方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
11、印花稅;
12、按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二、幾個主要稅種簡介
(一)、稅制要素
首先了解一下稅收制度的要素都有哪些。
1、納稅人(課稅主體)
納稅人是納稅義務人的簡稱,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法律術語稱為課稅主體。納稅人是稅收制度構成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任何稅種都有納稅人。從法律角度劃分,納稅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兩種。
負稅人 實際負擔稅款的單位及個人。在稅負不能轉嫁的條件下,負稅人也就是納稅人;在稅負能夠轉嫁的條件下,
負稅人并不是納稅人。這時的負稅人,是稅負歸宿,即在稅負轉嫁的輾轉過程中,最終負擔稅款的單位或個人。納稅人是由國家稅法規定的,而負稅人則是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在自然經濟中,負稅人主要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占有剩余產品的農民;在商品經濟中則包括生產資料所有者和經營者、勞動力所有者,以及消費者。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繳了稅,有時可以在一定的客觀經濟條件下,將所繳納的稅款轉嫁給他人負擔。因此,國家在按照負擔能力和有關政策制定稅率時,不僅要著眼于一定課稅客體的納稅人,而且要更加注意著眼于負稅人。
稅負轉嫁:是納稅人將繳納的稅款,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由他人負擔的過程,是稅負運動的一種方式,是伴隨在稅收活動中的一種經濟現象.
2、課稅對象(課稅客體)
課稅對象又稱征稅對象,是稅法規定的征稅的目的物,法律術語稱為課稅客體。
課稅對象是一個稅種區別于另一種稅種的主要標志,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每一種稅都必須明確規定對什么征稅,體現著稅收范圍的廣度。一般來說,不同的稅種有著不同的課稅對象,不同的課稅對象決定著稅種所應有的不同性質。
3、稅目
稅目是課稅對象的具體項目。設置稅目的目的一是為了體現公平原則根據不同項目的利潤水平和國家經濟政策,通過設置不同的稅率進行稅收調控;二是為了體現“簡便”原則,對性質相同、利潤水平相同且國家經濟政策調控方向也相同的項目進行分類,以便按照項目類別設置稅率。有些稅種不分課稅對象的性質,一律按照課稅對象的應稅數額采用同一稅率計征稅款,因此沒有必要設置稅目,如企業所得稅。有些稅種具體課稅對象復雜,需要規定稅目,如消費稅、營業稅,一般都規定有不同的稅目。
4、稅率
稅率是應納稅額與課稅對象之間的比例,是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它體現征稅的深度。稅率的設計,直接反映著國家的有關經濟政策,直接關系著國家的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高低,是稅收制度的中心環節。
我國現行稅率大致可分為3種:
A、比例稅率。實行比例稅率,對同一征稅對象不論數額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稅。
B、定額稅率。定額稅率是稅率的一種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課稅對象規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稅對象的計量單位規定固定稅額,所以又稱為固定稅額,一般適用于從量計征的稅種。
C、累進稅率。
累進稅率指的是這樣一種稅率,即按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劃分若干等級,每個等級由低到高規定相應的稅率,征稅對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數額越小稅率越低。累進稅率因計算 方法 和依據的不同,又分以下幾種:全額累進稅率、全率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
5、納稅環節
納稅環節是商品在過程中繳納稅款的環節。任何稅種都要確定納稅環節,有的比較明確、固定,有的則需要在許多流轉環節中選擇確定。確定納稅環節,是流轉課稅的一個重要問題。它關系到稅制結構和稅種的布局,關系到稅款能否及時足額入庫,關系到地區間稅收收入的分配,同時關系到企業的經濟核算和是否便利納稅人繳納稅款等問題。
6、納稅期限
納稅期限是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向國家繳納稅款的最后時間限制。它是稅收強制性、固定性在時間上的體現。確定納稅期限,要根據課稅對象和國民經濟各部門生產經營的不同特點來決定。如流轉課稅,當納稅人取得貨款后就應將稅款繳入國庫,但為了簡化手續,便于納稅人經營管理和繳納稅款(降低稅收征收成本和納稅成本),可以根據情況將納稅期限確定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個月。
7、減稅、免稅
減稅是對應納稅額少征一部分稅款;免稅是對應納稅額全部免征。減稅免稅是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 措施 。減稅免稅的類型有:一次性減稅免稅、一定期限的減稅免稅、困難照顧型減稅免稅、扶持發展型減稅免稅等。
8、違章處理
違章處理是對有違反稅法行為的納稅人采取的懲罰措施,包括加收滯納金、處理罰款、送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等。違章處理是稅收強制性在稅收制度中的體現,納稅人必須按期足額的繳納稅款,凡有拖欠稅款、逾期不繳稅、偷稅逃稅等違反稅法行為的,都應受到制裁(包括法律制裁和行政處罰制裁等)。
(二)、增值稅
1、 增值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 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特例: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承包人為納稅人。這里所稱的承租人、承包人是指:①有獨立的經營權;②在財務上獨立核算;③定期向出租者或發包者上繳租金或承包費的承租人、承包人。
企業實行內部責任承包或生產經營指標承包時,承包人從事應納增值稅行為的增值稅仍由出包企業繳納。
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需要申請認定。
2、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課稅對象)
增值稅征收范圍包括:1、貨物;2、應稅勞務;3、進口貨物。
3、、增值稅的稅率
增值稅稅率分為三檔:基本稅率17%、低稅率13%和零稅率。在征收管理上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規定標準以上即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銷售額100萬元以上或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經申請審批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基本稅率為17%或13%,有權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按規定取得進項稅額的抵扣權。
征收率6%適用于:(1)非商業小規模納稅人;(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1994年5月1日起)。(3)增值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征收率4%適用于: (1)小規模商業納稅人;(2)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一般納稅人或是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舊生產資料和舊生活資料(注意舊貨與廢舊物資的區別)。
4、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計稅依據為其銷售額,進口貨物的計稅依據為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
5、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含銳銷售額÷(1+征收率)×征收率
3、進口貨物的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十消費稅)×稅率
6、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及納稅地點
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與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是相聯系的。以1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0日申報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增值稅固定業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非固定業戶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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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點:稅收立法
注冊稅務師報名時間一般設在考試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屬地管理的原則,一般按地區為單位進行組織,本文特意為大家收集整理了稅務師考試《稅法一》知識點:稅收立法希望大家喜歡!
稅收立法
(一)概念及要點
稅收立法是指國家機關依照其職權范圍,通過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廢止)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即特定的國家機關就稅收問題所進行的立法活動。
【要點1】從稅收立法的主體來看,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有關職能部門、擁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政權機關等。
【要點2】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是稅收立法的核心問題。
【要點3】稅收立法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這是法的現代化的基本標志之一。
【要點4】制定稅法是稅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廢止稅法也是其必要的組成部分。
(二)稅收立法權及程序
1.稅收立法權
稅收立法權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法所行使的,通過制定、修訂、廢止稅收法律規范,調整一定稅收法律關系的綜合性權力體系。
【要點1】稅收立法權的劃分,應與國家一般立法權的基本類型結合起來。一般來說,立法權分為如下幾種類型:國家立法權;專屬立法權;委托立法權、行政立法權;地方立法權。
【要點2】在我國,劃分稅收立法權的直接法律依據主要是《憲法》與《立法法》的規定
2.稅收法律、稅收法規
(1)稅收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
①創制程序(4項):提出--審議--表決通過--公布
②有哪些(4法):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稅收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稅收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2)稅收法規--目前我國稅收立法主要形式
①創制程序(4項):
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
②有哪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都屬于稅收行政法規。
③效力:稅收法規的效力低于憲法、稅收法律,而高于稅務規章。
(三)稅務規章--僅指部門規章
1.稅務規章的權限范圍
(1)屬于法律、法規決定的事項,三個要點:
①只有法律或國務院行政法規等對稅收事項已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制定稅務規章,否則,不得以稅務規章的形式予以規定,除非得到國務院的明確授權;
②制定稅務規章的目的是執行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創設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所沒有規定的內容;
③稅務規章原則上不得重復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
(2)對于涉及國務院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一般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條件尚不成熟,可出臺聯合規章,單獨制定無效。
2.稅務規章的制定程序
【提示】特別注意第四項:審議通過的稅務規章,報局長簽署后予以公布,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報上刊登的稅務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3.稅務規章的適用與監督
(1)稅務規章的施行時間:稅務規章一般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特殊情況下也可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稅務規章的解釋
稅務規章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稅務規章解釋與稅務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稅務規章的.適用。3項適用規則:
一是稅務規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
二是稅務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都作出過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三是稅務規章一般不應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力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4)稅務規章的沖突裁決機制:
①稅務規章與地方性法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稅務規章就不再適用;認為應當適用稅務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②稅務規章與其他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國務院裁決。
(5)稅務規章的監督
①監督方式:備案審查、提請審查、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稅務規章(如:超越權限、違反上位法、違背法定程序、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②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稅務規章可以"參照"適用,對不適當的稅務規章不能宣布無效或予以撤銷,但有權不適用。
(四)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概念與特征
(1)含義:稅收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公布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可反復適用的文件。
【要點】稅收規范性文件與稅務規章的區別表現在4方面:制定程序、設定權、效力、發布形式。
(2)特征:
一是:屬于非立法行為的行為規范。
二是:適用主體的非特定性。
三是:不具有可訴性。
四是:具有向后發生效力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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