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2021)
什么是案由?什么是事由?案由和事由有什么區別?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稱。
事由,指事情的原由。把事由交代明白。見唐 方干《感時》詩之一:“破除生死須齊物,誰向穹蒼問事由?”
案由要說明案件屬于哪類訴訟案件,事實和理由說明的是事情的發生經過和結果,具體的描述事件。
“案由”是什么意思?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稱。簡單來說是概括的糾紛內容或者事項,比如合同糾紛、債務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立案時就必須確定案件的案由,公告中應當公布案由,開庭審理時應當宣布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在一項司法解釋中指出:案由是案件的內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質的集中體現。

民事訴訟案由有哪些
民事訴訟的案由一般有:1、人格權糾紛。2、婚煙家庭、繼承糾紛。3、物權糾紛。4、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5、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6、勞動爭議、人事爭議。7、海事海商糾紛.8、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9、侵權責任糾紛。10、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三條 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案由應如何填寫?
1、按照中國工人出版社出版的《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工作指南》第49頁和第50頁所述,立案審批表的案由項目應該填寫“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2、方志出版社出版的國家安監總局政法司編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實用手冊》第133頁:
(1)用于對案件性質進行初步定性。
(2)便于處罰類執法案卷的統計,建議將案由分為兩大類:事故類(生產安全、職業安全)、一般違法行為類(安全生產、職業安全),如事故類-------生產安全;也可以依據各地區統計的不同需要進一步細分,如事故類----生產安全----重傷。
3、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指南》第129頁,案由,用于對于行政處罰案件性質進行定性分類,便于行政執法工作的統計分析。
建議將案由分為兩大類:
事故類、一般違法行為類,也可以根據各地行政執法統計工作的需要進一步細化,如一般違法行為類可以分為礦山類和危險化學品類。
擴展資料:
根據工作方案的安排,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下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征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意見的通知》,向全國各高級法院征集有關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修改意見。
絕大多數高級法院召開了所屬轄區內各級法院參加的座談會,及時上報了應當修改、刪除、增加的具體案由,總數達900余個。
對于各高級法院上報的具體案由,研究小組在進行整理、篩選和分類的基礎上,起草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征求意見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案由是什么意思呀?
案由,是人民法院對訴訟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稱。
案由是表明該起案件的具體法律關系,有時會出現多個法律關系合并審理的情況,本訴與反訴可能是一個案由,也可能是兩個,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書的時候表述清楚。
案由的其他解釋
1、《中華實用法學大辭典》案由: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如離婚、繼承、收養、損害賠償、返還財物等)。
2、《中國司法大辭典》案由:案件性質、內容的簡要概括。
3、《中華法學大辭典訴訟法學卷》認為“案由:具體訴訟案件的性質、內容的概括提要”。
4、 《最新常用法律大詞典》案由:案件的由來或內容提要。
5、1984年版《法學詞典》的解釋是:每一特定訴訟案件的原由。在刑事案件中,指被告人被被控所犯的罪名(如盜竊、殺人);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如離婚、損害賠償、返還財產)。
6、《金山詞霸Ⅲ》僅有一個英文解釋brief of a case(即案件的摘要)。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是什么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對于因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產生的糾紛,應適用債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物權設立原因關系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移原因關系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
對于因物權成立、歸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則應適用物權糾紛部分的案由,如擔保物權糾紛。對此,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查明該法律關系涉及的是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還是物權變動的結果關系,以正確確定案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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