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死亡賠償金什么意思)
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具體計算公式標準如下: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 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被扶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2、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18周歲—60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3、被扶養人為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60周歲—75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4、被扶養人為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75周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被撫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被撫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人身傷害賠償的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受傷者扶養的人且無生活來源的人的賠償。那么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是什么?被撫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的我將為您詳細介紹。
1、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確定
(1)被撫養人范圍的確定。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根據法律規定對其承擔扶養義務的人。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的確定可分為以下三類:第一,被撫養人為未成年的,計算到18周歲。第二,被撫養人屬于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的,計算20年。第三,60周歲以上的或者75周歲以上的,分別計算,前者為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后者按5年計算。
(2)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撫養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也就是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則盡可能地給被撫養人多賠償一些。
(3)賠償份額。在有數個撫養人的情況下,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自己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受害人是唯一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被撫養人的全部生活費。如果被撫養人除了由受害者扶養外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應由受害人本人所承擔的份額。
(4)賠償總額的限制。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賠償期限
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個賠償的期限是一次性賠償。
3、賠償方式
通常的侵權賠償方法有兩種方法:一種是一次性賠償,一種是定期金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的不是現實的損失,而是將來可能發生的支出的損失,所以,其是對將來的賠償。定期金賠償就是判決確定每年賠償的數額,被撫養人到成年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和沒有收入的被撫養人活多少年,就賠償其多少年,這樣比較公平合理。
4、特殊情形
(1)在事故發生后至賠償前被撫養人死亡的,被撫養人生活費不予賠償。但應對被撫養人存活期間的費用給予適當補償。
(2)交通事故被害人的妻子已經懷孕,法院應判決賠償義務人把胎兒的撫養費提存,胎兒出生時如果是活體的,法院將該筆撫養費支付給胎兒母親;胎兒出生時不是活體的,法院將該筆撫養費返還給賠償義務人。
5、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公式
如果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高于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按下列公式計算相關的生活費:
(1)18周歲以下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賠償指數;
(2)18-60周歲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賠償指數;
(3)60-75周歲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賠償指數;
(4)75周歲以上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賠償指數。
如果被撫養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按下列公式計算:
(1)18周歲以下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撫養人的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賠償指數;
(2)18-60周歲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賠償指數;
(3)60-75周歲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賠償指數;
(4)75周歲以上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賠償指數。
需要說明的是,在上述所有公式中,賠償指數一般按照傷殘等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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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撫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2019
被扶養人生活費標準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被扶養人生活費應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具體來講,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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