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典化的意義(民法典的法治意義)
民法典的重大意義
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民法典明確了解決各類民事糾紛所適用的基本法律規則,保證法官正確審理民事案件、有效維護合法權益。
民法典頒布后讓各個民商事單行法在民法典的行使下,構成一個完整的、系統化的整體;民法典形成更加完備、更加切實的民事權利體系,形成較為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讓人民群眾享有更多、更直接、更實在的獲得感、幸福感。
法國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資產階級民法典,與當時的自由競爭經濟條件相適應,體現了“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預”這樣的立法精神。
其中的基本原則:全體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的原則、絕對所有權制度、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原則等,這些都是代表著資產階級的自然法領域中的天賦人權理論在此民法典中的體現。而私權神圣的核心就是所有權絕對。
民法典的意義和價值
民法典的意義和價值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貫徹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等,國家出臺民法典,主要是對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符合實際的修改和調整。
法律分析
民法典的頒布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民法典頒布,有利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有利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是國家法律的進一步完善,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個重大舉措,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民法典的頒布是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制度載體,很多規定同有關國家機關直接相關,直接涉及公民和法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范圍和界限。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同時,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實施的意義有哪些
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同時它也是21世紀引領世界成文法潮流的一部開創性法典作品。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公民權利的宣言書,民法典旨在對私人權利提供全方位的民法保護。
毫無疑問,作為民事基本法,民法典頒行具有重大意義。
首先,有助于民法規范的體系化。法典編纂并非將現有的民事單行法進行簡單匯編,而應遵循我國繼受的大陸法系模式,對各部門法進行系統有機整合,實現各個法規整之間意義脈絡的貫通。民法典單設“合同編”,使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須以“準合同”形式被規定;侵權責任編不再保留原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恰恰源于某些“責任方式”應屬于物權編或合同編調整的范疇。
其次,有助于司法裁判的統一。作為裁判規范的民法規則,因應時代新情況,比如承包地“三權分置”、電子合同、網絡虛擬財產等提供基本規則,能夠實現“同案同判”的目標。
最后,有助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法治前提,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將在維護交易安全、健全經濟秩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而民法典在民事、行政、刑法等法律領域之間確立其合理的調整范圍,因此成為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手段。
民法法典化的意義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效力貫穿民法始終,體現民法的基本價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針,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原則,我們國家民法基本原則分為: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一、平等原則集中反映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
二、自愿原則的實質,就是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識,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三、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是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沒有相應的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判決。
四、誠實守信原則是按照制度互惠性行為,在目前復雜多變的市場制度中暴露出了種種弊端,就會表現出種種局限性。
五、守法原則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任意性和倡導性,民事主體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
六、公序良俗原則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是維護國家利益和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
七、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和習慣,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民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民法整個過程中,對于民事活動能夠提供各種基礎的指導,進行民事活動中,不能偏離其基本原則。
一是認定侵權行為的機能。即在行為人看來合法的行為,由于其對他人造成了損害,使該行為被認定為侵權行為,作為說明這一判斷的表達方式而援引“權利濫用”的場合即是。例如,出租人強制執行承租人拆屋還地,對承租人的建筑物任意進行破壞而使其材料價值顯著減少的情形。 二是權利范圍明確化機能。即當制定法出現抽象概括,并有漏洞的情況下,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具有使權利的內容及范圍得以明確化的機能,這種機能在權利的性質和范圍發生沖突的場合,尤為典型。如相鄰土地所有人均為營業目的而利用地下水,其中一方打了一口水井,故妨礙了另一方的用水權,這種行為被判定為權利濫用。 三是權利范圍縮小化機能。即可以縮小某一權利的范圍,如房屋所有人為將房屋高價出售而不顧對承租人的損害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被認為是缺乏“正當理由”的解除權濫用。 四是強制調解機能。依照禁止權利濫用法理,強制權利人參與調解的機能,以涉及公共利益為限。如公用事業單位擅自鋪設地下管道的行為雖為非法,但已成事實,土地所有權人不得任意主張拆除,而必須參與調解程序
民法典意義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對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所有民事立法的全面總結,是對我國立法經驗系統梳理,同時也是對我國民事司法工作全面檢驗。可以這樣說,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在民事立法方面已經走出了探索階段,正準備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系統性法律規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標志著中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導向發生重大變化。中國即將進入小康社會,絕對貧困不復存在,現代化的康莊大道就在眼前。總結過去民事立法成果,通過民事立法開辟新的未來,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肩負的神圣使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一個象征,它象征著中國已經實現了第一階段的奮斗目標,中華民族正大踏步地向現代化闊步前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解決了中國社會發展中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眾所周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之上的,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如何建立和諧社會,這是一個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堅決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核心價值理念,把人民的利益放在至高無上的位置。中國抗擊重大疫情取得階段性成果之后,全國人大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是一個帶有隱喻性質的立法重大事件。它標志著中國的立法機關在如何保護公民權利方面,有了更加真切的認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解決了我國民事審判統一化的問題。如何把解決具體現實問題的法律規范編纂成為現代化的法典,形成完整統一的法律制度體系,解決我國司法統一化的問題,這是現代法治社會需要考慮的核心問題。新規定:1、修改患有疾病禁止結婚的相關內容,草案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2、增加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以偽造、編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3、草案新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4、草案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
5、 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民法典出臺的重大意義
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安排這次集體學習,目的是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推動民法典實施,以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保障人民權益。
在我國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我們黨都高度重視民事法律制定實施。革命戰爭年代,我們黨在中央蘇區、陜甘寧邊區等局部地區就制定實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勞動、財經等方面的法律。新中國成立后,我國相繼制定實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關戶籍、工商業、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我們黨還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4次啟動制定和編纂民法典相關工作,但由于條件所限沒有完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事商事法制建設步伐不斷加快,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為編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礎、積累了經驗。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順應實踐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期待,把編纂民法典擺上重要日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對編纂民法典作出部署。
拓展資料: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一編總則第一章基本規定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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