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限制減刑是25年還是20年(死緩減為25年有期的再減刑)
被判死緩最少要服刑多少年
1、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被限制減刑,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2、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可以減刑,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3、綜上, 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認真遵守監規還可以繼續減刑,但是服刑期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如果被限制減刑,服刑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擴展資料:
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緩刑考驗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現就會被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期間。
緩刑是一種特殊刑罰制度,被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被判處刑罰的同時,又暫不執行其刑罰。因此,對宣告緩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確實不再危害社會是十分必要的。
緩刑考驗期限主要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來確定,緩刑考驗期過長,會影響其改造的積極性,而過短,又難以發揮緩刑考驗期限對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來講,犯罪情節越重,緩刑考驗期越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刑緩期執行

死緩限制減刑是25年還是20年
死緩限制減刑是25年還是20年,分為兩種情況: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死緩被限制減刑,規定是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25年有期徒刑,為什么實際執行的時間不得少于20年呢?
死緩被限制減刑,規定是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25年有期徒刑,為什么實際執行的時間不得少于20年呢?【法律意見】刑法明確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五年;《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死緩限制減刑最少服刑多少年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如果是限制減刑的,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最低刑期為20年實際執行年限加上2年死緩;非限制減刑的,最低刑期為15年,加2年死緩,共17年。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二年,緩刑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死緩不限制減刑的罪犯最低多少年出獄
死緩犯不屬于限制減刑的,最低17年能夠出獄。這17年包括15年刑期和2年考驗期。
按照《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第九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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