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什么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有哪些法律特征?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法律制度是社會互助的道德要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是為了阻擋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xiàn)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在性質(zhì)上,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有真正無因管理和不真正無因管理兩種類型,真正無因管理包含適法無因管理和不適法無因管理,不真正無因管理包含誤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不同,產(chǎn)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根據(jù)無因管理自身的特性,總結歸納出無因管理具有以下三個法律特征: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要求管理人必須為被管理人管理一定的事務。但是不管管理人是對被管理人財產(chǎn)的保存、改良、利用,還是其它處分行為。
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人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從其動機來看,管理人的管理是從為他人利益服務出發(fā);從其效果來看,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都為被管理人所享有。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
拓展資料:
無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合法無因管理雖然沒有合法的依據(jù),但該行為阻卻違法性
2、形成無因管理之債,
(1)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
(2)理人的給付義務。管理人在進行無因管理之時,應當遵循謹慎義務,實施適當管理行為,同時負有及時通知被管理人的義務。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無因管理是什么意思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
正當無因管理的構成條件有四個:
1、管理他人事務;
2、具有管理意思;
3、就事務的管理,管理人無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
4、事務的管理,客觀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约胺傻钠渌?guī)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
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無因管理的特征
1、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2、必須要有為維護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
3、必須是沒有法律的義務,即既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又沒有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以上內(nèi)容參考:百度百科-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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