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法典(民商法法典)
什么叫法典
法典(拉丁語:codex),指就某一現行的部門法進行編纂而制定的比較系統的立法文件。現行法系統化的表現形式之一。為了便于查閱、適用法律規范和消除法規存在的某些缺陷,需要對現行法規進行整理,使之系統化。法規系統化的方法有兩種,即法典編纂和法規匯編。
引證解釋:
1. 法度典章。
《孔子家語·五刑》:“禮度既陳,五教畢修,而民猶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
2. 指佛教經典。
《正法華經·應時品》:“信大法典,現在盡悉。” 南朝 梁 僧祐 《出三藏記集名錄序》:“昔 劉向 校書,已見佛經,故知 成帝 之前,法典久至矣。”
世界古代四大法典即《漢穆拉比法典》、《十二表法》、《法經》以及《摩奴法典》
《漢穆拉比法典》大約在公元前1762年由巴比倫第一王朝第六代君主漢穆拉比(約公元前1792年-公元前1750年)制定,是兩河流域法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文字簡潔,概念準確。法典被刻在一個黑色的玄武巖柱子上,柱高2.35米,頂部周長為1.56米,底部周長1.90米。法典分序言、正文和結語三個部分,共282條。法典主要內容有法院(第1-5條),財產(第6-126條),婚姻、家庭與繼承(第127-193條)人身保護(第194-227條)以及勞動和勞動工具(第228條)。關于契約、債權、損害賠償等方面的規定是早期奴隸制國家立法文獻所不能比擬的。

商法屬于民法嗎
不屬于
1、民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這是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在我國《憲法》以及其他部門法或者法規中,凡是涉及民事問題的法律規定,都是民法的組成部分。
2、商法包括:《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保險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證券法》、《海商法》、《企業破產法》、《票據法》等。
擴展資料:民法與商法的聯系與區別
1、商法和民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系,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
2、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則、制度、規范,同時,屬于商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和規范也不斷的被民法所吸收。
3、眾所周知,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它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系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系,人身關系是指個人非財產關系。而這些都符合龐德所指的個人利益的特征。
4、無疑,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則是由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換規則,完全可以視為民法的特別法,因此,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未來中國民法典各分編有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于2020年5月交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
民法是權利之法,它所調解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極為廣泛,小到去菜市場買根黃瓜,去交個電費,大到公司設立,買賣飛機,還包括結婚買房,離婚財產分割等,民法與我們生活聯系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那民法典的出臺將對法考產生什么影響呢?
事實上,《民法典》的出臺對法考民法最為重要的影響,在其對民事規范之改變,而這些改變往往是考試重點,筆者擇其重點介紹如下:
1、流押(質)制度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解析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做出流押(質)的約定時,應屬無效,但《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并未直接否認該行為的效力,而是明確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即抵押權人可就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我們知道無效之評判在民法中是最強烈之否定,一味無效,并不能很好處理民事問題,并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規定,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一方面不會損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進資金流通,真正發揮抵押權的功能,顯為立法之進步。
這里需要給大家解釋一下,為什么《物權法》會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呢?
因為,此時抵押人處于劣勢地位,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大于應實現的債權額,當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就講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時,就會使得抵押權人獲得超額利益,這顯然不道德,亦不能為誠實信用原則所容納。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當事人可以約定將抵押物作價抵償債務,這是抵押權實現的一種方式,不是流押(質)的規定,同學們需要注意哦。
抵押物轉讓問題
1《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解析
抵押物轉讓在《物權法》中是個老大難的問題,曾經,老師給學生們的總結如下:
(1)抵押物僅指抵押物所有權變動而言如出賣、贈與、互易、出資、抵債,對抵押物設立抵押、質押、出租則不受限制。
(2)抵押權人同意,可轉讓,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
(3)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行使滌除權即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為清償,可轉讓;
(4)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買賣合同有效。
在這種模式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也未行使滌除權時,抵押物是否能發生轉讓,在動產情況下,得看受讓人是否善意,在不動產情況下,就不能轉讓。
如今,根據《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規定,關于抵押物的轉讓,原則上明確,抵押期間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物,不論是否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僅在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并且,抵押物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事實上,對抵押權人而言,不論抵押物在誰手中,只要抵押權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更有利于抵押物流通,發揮抵押物的擔保功能,促進資金融通。此一改變,順應時代發展之潮流。
總之,《民法典》的出臺對法考民法影響深遠,同學們不可不察!
《商法學》和《商法》有何區別?
《商法學》(商法學葉朱版)是本關于商法的書籍,本書主要分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為商法概述,包括商法的概念、特征、歷史、商事法律關系等;第二部分為商事主體法律制度,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和破產法等;
第三部分為商事行為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擔保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第四部分為解決商事糾紛的法律制度,包括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
商法(法學學科之一)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商法是與民法并列并互為補充的部門法。商法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破產法、票據法等。
擴展資料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
2.商事關系
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系和商事交易關系。
(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
3.商事關系的主要標志是商人和商行為。
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并以此為常業的人,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伙企業:與獨資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5)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商行為,大陸法系學者一般認為是指以營利性營業為目的而從事的各種表意行為。其規制原則主要有三種:
(1)主觀主義原則。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為出發點,在此基礎上推導出商行為的具體形態,并以列舉的方式揭示出商行為的范圍。大陸法系國家采用主觀主義立法原則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國,瑞士等國。
(2)客觀主義原則。客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行為的客觀性作為出發點來確定商事行為。《法國商法典》創造了這一原則,而《西班牙商法典》則繼承和發展了這一原則。
(3)折中主義原則。折中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觀主義原則和客觀主義原則基礎上,依據行為的客觀性和商人的經營方法兩個標準來確定是否屬于商行為。日本現行商法典和法國修改后的商典法采取該立法原則。
4.形式的商法和實質的商法
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
5.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系,也有一定區別。
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于商法以當事人意識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并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商法
商法的特征
具有調整行為的營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體嚴格法定等原則。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
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2)合伙企業:與獨資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
(4)聯營企業: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
(5)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擴展資料
商行為的規制原則主要有三種:
(1)主觀主義原則。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為出發點,在此基礎上推導出商行為的具體形態,并以列舉的方式揭示出商行為的范圍。大陸法系國家采用主觀主義立法原則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國,瑞士等國。
(2)客觀主義原則。客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行為的客觀性作為出發點來確定商事行為。《法國商法典》創造了這一原則,而《西班牙商法典》則繼承和發展了這一原則。
(3)折中主義原則。折中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觀主義原則和客觀主義原則基礎上,依據行為的客觀性和商人的經營方法兩個標準來確定是否屬于商行為。日本現行商法典和法國修改后的商典法采取該立法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商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商法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中國現行法律目錄
(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36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年)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年)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1983年)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1984年)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1986年)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987年)
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授予軍隊離休干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的決定(1988年)
附:關于授予軍隊離休干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89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年)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
2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1990年)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1990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991—年)
2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1992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附件三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1996年)
31.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1981年,1996年修訂,修改為現名稱)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6年)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8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9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年)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1997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
27.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2001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決議(1957年)
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的決議(1957年)
附: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的決議(1957年)
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1978年)
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1979年)
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8.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1980年)
附: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1999年修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訂)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訂)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86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訂)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訂)
2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1990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1992年)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1992年,2002年修訂)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1993年)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
37.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1994年)
3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
4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1995年)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1995年)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訂)
4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
4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
46.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
49.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1997年)
5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
5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
5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1997年)
5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
58.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
59.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年)
62.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
6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為現名稱)
6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
68.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2002年)
69.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
7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
7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
7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2003年)
7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03年)
74.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
7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經濟法(51件)
1.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1955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1958年)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1980年)
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訂)
9.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訂)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訂、2004年修正)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1986年)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2002年修訂)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8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年)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991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訂)
2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1993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1993年,2002年修訂)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1993年)
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1993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1994年)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2004年修訂)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
37.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
38.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1996年)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
42.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7年)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
4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
4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年)
48.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03年)
4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會法(13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1978年)
附: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1981年)
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
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2年)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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