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的真實案例(有關侵權的案例及分析)
未經允許使用他人肖像盈利侵權案例分析
肖像權是每個人都有的權利,對于未經允許,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盈利而造成的侵權,可以通過一些案例分析來了解其中的處理原則。下面一起了解未經允許使用他人肖像盈利侵權案例分析的內容吧!
未經允許使用他人肖像盈利侵權案例
案例介紹
南京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品牌管理公司)未經演員童某的許可將童某的照片用于報道宣傳,童某發現后起訴至法院,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審結了該案,最終認定某品牌管理公司侵犯了童某的肖像權。
某品牌管理公司在某報紙上發表“不動刀專利美眼受熱捧 緊急追加50名眼衰女士”的 文章 ,文章中使用了童某的一張照片用于配圖。童某以侵犯肖像權、報道造成其社會評價下降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某品牌管理公司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
一審中,某品牌管理公司辯稱,涉案圖片系購買所得,只是單純用于配圖,并無惡意。同時,涉案報道僅發布一天,情節輕微,沒有損害后果,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品牌管理公司未經童某授權使用其照片,侵犯了童某的肖像權。但涉案行為不會對童某造成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某品牌管理公司未侵犯童某的名譽。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某品牌管理公司向童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一萬五千元。
判決后,某品牌管理公司不服,認為圖片取得途徑合法,亦未對童某造成實質上的影響,上訴至北京市一中院,要求依法改判。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某品牌管理公司主張涉案圖片系從第三方購買,但是其無法舉證第三方獲得了童某本人的授權,而且涉案行為具有明顯盈利目的,故其行為侵犯了童某的肖像權。最終,北京市一中院駁回了某品牌管理公司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在司法實踐中,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在侵犯肖像權案件中,除了是否構成侵權容易成為案件爭議焦點,是否同時構成侵犯名譽權、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撫慰金及如何確定損害賠償金額等幾個問題也同樣容易成為爭議焦點。
首先,侵犯肖像權的同時是否也侵犯了名譽權,主要考量侵權行為是否足以使社會公眾因侵犯肖像行為對肖像權人產生誤解,是否造成肖像權人的社會評價的降 低。若侵權行為足以導致公眾產生誤解并使肖像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應認定為侵犯了名譽權,否則不構成名譽權侵權。
其次,關于是否應該支持精神損害撫慰 金。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 道歉。”因此,是否需要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需要綜合考量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程度。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是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最后,對于支持精神 損害撫慰金的,損害賠償的數額一般需要結合侵權方可能獲利情況、侵權內容的傳播程度、被侵權人的損失狀況等因素綜合予以酌定。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近幾年來,所謂的侵犯“肖像權”的報道,似有愈來愈多趨勢,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歸結可能有這樣三種:一是攝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攝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權而意圖想“獲利;,三是被攝影者不懂肖像權的法律意義,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見了報端就起訴索賠。
1、“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并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于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肖像權的侵權認定標準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 廣告 、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侵犯肖像權賠償標準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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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于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并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絡服務平臺,并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臺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鐘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圣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圣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鐘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鐘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圣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圣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并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并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托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并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外,對于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并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于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并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列舉5個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案例。
侵犯他人姓名權的案例。
案例一
2000年至2001年期間,原告徐誠被某市招生辦派往下屬某區招生辦協助進行中專、技校的招生工作。2000年8月,被告李樺以“徐成”的名義,向省招生辦公室寫檢舉信,聲稱考生張劍“在入學考試時,系他人冒名頂替參加”。
并在信中稱“我是市招生辦干部,現協助某區招生辦進行本年度中專、技校招生工作,我有責任也有義務對此事予以反映,本著對國家、對學校、對張劍本人負責的精神,懇請省招生辦領導予以查處此事。”省招生辦接信后對此事認真進行了調查核實,并進行了考卷筆跡鑒定。
8月28日,省招生辦復信“徐成”,說明“參加考試系張劍本人所為,無冒名頂替現象”。徐誠接信后,感到莫名其妙,就向市招生辦及有關部門反映此事,要求調查事實真相。
2001年3月,經鑒定:檢舉信是被告李樺書寫。在調查取證及進行鑒定的7個月內,徐誠因精神壓力大,受到一定的精神損害。
案例二
江某為能趕上其男友即林某所在單位的分房,因其未到法定婚齡,不能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于是,謊稱其身份證已丟失,以購買進口藥需要居民身份證為借口,向張某借用身份證。
隨后,江某假冒張某之名到其單位開出婚姻登記介紹信,并拿走張某所在地的公共戶口薄,與林某一起去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江某的假冒行為后被張某發現,張某認為江某的假冒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權,并因此承受了強大的社會壓力和精神打擊,于是要求江某賠償損失5000元并賠禮道歉。
案例三
原告A系某公司的股東、董事,在A未參加董事會的情形下,B董事直接在董事會決議等文件上偽造A的簽名,致使A變成了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A認為,B的行為是公司職務行為,因此公司未經其同意而盜用其姓名,侵犯了其姓名權,要求法院確認上述盜用姓名的侵權事實,并要求被告公司撤回相關的工商登記,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案例三
第3562067號“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即爭議商標)由案外人名樂公司于2003年5月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05年9月被核準注冊,其專用期限至2015年9月,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柔道服、足球鞋等。
2009年5月,經商標局核準,爭議商標轉讓給易建聯體育用品(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建聯公司)。2006年3月,易建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請求撤銷爭議商標。
評審期間,易建聯提交的新浪網網頁打印件等證據載明:易建聯自1999年開始從事籃球訓練,2002年入選廣東隊,同年入選國家青年隊。2002年獲得亞洲青年籃球錦標賽冠軍,2003年獲得全國男籃甲A聯賽亞軍。
網頁打印時間為2006年3月。2009年11月,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09〕第33584號《關于第3562067號“易建聯Yi Jian Lian”商標爭議裁定書》,認定:易建聯系我國著名籃球運動員,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已經具有了一定的社會知名度。
易建聯公司未經易建聯授權,將與其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商標,侵害了易建聯的姓名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易建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四
幾年前,高先生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期房購銷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保證在高先生入住之日起1年內為其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如現房實測面積與期房預測面積發生變化時,按實測面積交納相關稅、費。
高先生入住后不久,房地產公司通知他到公司交納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的契稅、過戶費及印花稅,高先生交納了全部費用,并將私人印章交給房地產公司。因高先生購買的期房實測面積大于預測面積,辦理產權證需按實測面積重新簽訂《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
房地產公司在高先生在場的情況下,填寫了3份內容相同的《北京市內銷商品房買賣契約》,同時在乙方簽字處填寫了高先生的名字,并加蓋了高先生的私人印章。
半年后,房地產公司將房屋的產權證、新合同及高先生的私人印章交給高先生,并向他講明新合同是為了辦房產證而簽訂的,雙方仍沿用舊的期房購銷合同。
后高先生起訴至通州法院,稱簽訂新合同他不知道,此合同中減少了許多對他有利的條款。房地產公司為自身便利,冒用他的姓名侵犯了他的利益,要求房地產公司承認錯誤、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元。
訴訟過程中,房地產公司辯稱,我公司為高先生的利益使用其姓名,且我公司與高先生實際履行的仍是舊合同,沒有給高先生造成經濟和精神損失,不構成侵犯他的姓名權。
案例五
2005年6月份,被告王某、李某準備登記結婚,因李某全家搬遷,戶籍丟失,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王某隨找到自己妹夫姨家(即原告方某家)親戚,稱未婚妻戶籍登記丟失,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想用方某的戶口薄和身份證附李某的照片去辦理結婚登記。
當時方某在外務工,只有父母在家,其父母想只是借用女兒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不會有什么問題,就同意把女兒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借給王某使用。2005年6月24日,王某、李某登記結婚,結婚證上是方某的名字。
后方某務工回家得知此事,找到王某、李某兩人要求用他們自己真實姓名登記結婚。2005年9月5日,王某、李某到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又于2005年9月8日以雙方真實姓名重新登記結婚。方某戶籍薄上留下了“離異”字樣,引起了男友對其有“婚史”的誤解,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生活中常見的侵權事件有哪些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回答如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動物致害
(一)什么樣的情況下,飼養動物致害會承擔損害責任
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承擔責任要滿足下面幾個條件:
1.致人損害的動物是飼養的動物。
飼養的動物是能夠被人所占有和控制的動物,如家畜、家禽等。野生動物致人損害的,無人承擔侵權責任,一般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
【注意】培養、保管微生物致人損害的,適用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相關規定。
2.飼養的動物造成了他人的損害。
3.飼養動物的致害動作與被侵權人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
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原則上是無過錯責任。
第二:物件(高空墜物)致害
(一)什么樣的情況屬于物件致害,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存在物件致害行為。如物件倒塌、脫落、墜落、拋擲、物件表面剝落等。
2.存在被侵權人遭受損害的事實。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
3.物件致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三: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
(一)怎么構成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
1.事故須是機動車造成。
機動車包括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和輪式專用機械車。
2.須是機動車在使用中或運行中發生的交通事故。
機動車交通事故必須是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的。
3.造成了他人的損害。
受害者包括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和其他機動車上的人員,甚至包括本機動車上的人員。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4.須機動車事故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發生的損害是因為機動車事故造成的,有直接或者間接的因果關系。
5.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應具有過錯。意思是,發生事故后由交警出具責任認定書,這個責任認定書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主要依據。
第四:產品責任
1.產品責任的性質
產品責任是侵權責任,不同于瑕疵擔保責任,不以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
2.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
(1)產品存在缺陷。
(2)缺陷產品造成了受害人民事權益的損害。
(3)缺陷產品與受害人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只要確認了產品存在缺陷,而且能夠排除其他造成損害的原因,就可以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生產者、銷售者必須舉證以推翻因果關系的推定,才可以免責。
(二)產品責任的承擔主體
1.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
主要是生產者和銷售者。
2.產品責任的歸責方式
(1)對外:無過錯責任;這里對外指的是對消費者。
(2)對內追償:銷售者系過錯責任。對內,指的是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誰有過錯誰承擔最終責任。
(3)缺陷產品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應承擔過錯責任。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不按照有關規定和產品包裝上標明的儲藏、運輸等標準進行儲存、運輸,造成產品缺陷,應對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不能列為被告,頂多列為無獨三。無獨三為法律概念,將在后面發表的文章中詳細介紹。
(4)缺陷產品銷售者應承擔過錯責任。在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時,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有哪些?
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例子有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
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構筑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侵權的定義
我國的知識產權包括了三類,即商標、專利以及著作權。如果侵犯了其中一種的話,那都是可以認定為侵犯知識產權的。現實生活中,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是比較多的,而一旦認定構成侵權就要追究法律責任。
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后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很明顯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會構成侵權,由于我國對知識產權是提供來保護的,這種情況下侵權人就需要根據實際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常見的就是民事方面的責任,但由于侵權行為有可能觸犯刑法,在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的情況下,自然還需要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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