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理解與適用(民法典的理解與適用全文)
民法典七百九十三條理解與適用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是我國法治建設發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法律分析:為確保民法典統一正確適用,妥善解決民法典施行后新舊法律銜接適用問題,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1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分為4個部分,共28條,其中,“一般規定”5個條文,“溯及適用的具體規定”14個條文,“銜接適用的具體規定”8個條文,“附則”1個條文,全面系統規定了適用民法典的時間效力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民法典第141條理解與適用
法律分析:物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一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絕對權,物權的排他性以其支配性為基礎,是物權最重要的效力。基于物權的特征,物權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并以物權請求權作為救濟手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民法典511條的理解和適用
《民法典》在繼續沿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基礎上,細化了國家標準的適用,以及履行費用承擔方的規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一、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二、合同成立的條件:
1、當事人意思表示須一致,即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
2、合意則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以訂立合同的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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