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四要件(民法 侵權責任四要件)
侵權行為的四要件是什么?
構成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是:
1、行為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為;
2、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侵權四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一、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系,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二、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財產損害,主要是指由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害,如車輛被盜,也包括間接損害,如因車輛被盜導致營業收入的減少。
人身傷害,是指由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醫療費和收入的減少等。
精神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
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后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就稱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又一要件。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系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為故意。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為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根據具體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進行確定。
民法典一般侵權的四要件是什么
一般侵權的四要件是:
1、損害后果。該損害是客觀存在的,該損害是確定的,是已經發生、真實存在且能夠認定的;
2、因果關系。即行為是導致損害的原因,損害是行為的必然結果;
3、行為的違法性。行為的違法性包括形式的違法和實質的違法;
4、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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