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匯編(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最高法發布民法典實施配套司法解釋,具體是什么內容?
最高法發布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分別涉及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民法典擔保制度、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建筑工程合同、勞動爭議等方面。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同時發布,增加聲音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居住權、保理合同等案由。

民法典適用時間效力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統一規劃、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點推進”原則,制定了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第一件即為關于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司法解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新的法律只對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實產生約束力,對施行前的法律事實無溯及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第四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僅有原則性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具體規定進行裁判說理。
第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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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作用和意義在于:
1、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
2、編纂民法典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
3、編纂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特點如下:
1、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民法原則,闡明了私有財產無限制、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
2、反映出改革原則和傳統之間的妥協、折衷;
3、注重實際運用。法典沒有總則和過多的抽象概念,實際規范簡潔明確;
4、語言通俗易懂,形成了言簡意賅的法律文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匯編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通篇貫穿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眼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等作出明確翔實的規定,并規定侵權責任,明確權利受到削弱、減損、侵害時的請求權和救濟權等,體現了對人民權利的充分保障,被譽為“新時代人民權利的宣言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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