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侵犯個人隱私權(侵犯個人隱私權違法嗎)
什么是侵犯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個人信息、個人私事和個人領域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一般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有
竊取、刺探他人隱私
擅自披露、公開他人的隱私
侵入、侵擾他人私生活空間
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寧
侵害他人的個人信息、通信秘密,例如偷看他人的日記、侵入他人的郵箱、私拆他人的信件等等。
聊天記錄屬于自己的個人信息,老師的偷看的行為應經構成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若老師給你們造成了重大侵權損害,可以向學校反映。
什么叫侵犯個人隱私權
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個人隱私包括:身體隱私、行動隱私、行為隱私、身份隱私、名譽隱私、肖像隱私、個人收入隱私、個人經歷隱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隱私權】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隱私權侵害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侵犯個人隱私是什么行為
侵犯個人隱私權是一種違法行為。一般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有竊取、刺探他人隱私,擅自披露、公開他人的隱私,侵入、侵擾他人私生活空間,妨害他人的私生活安寧,侵害他人的個人信息、通信秘密。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什么情形是侵犯隱私權?隱私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權侵權認定的標準如下:
(一)隱私權僅僅是自然人所擁有的。
因為保護隱私是與自然人的精神利益息息相關的,根本在于維護人格自由,保護人格尊嚴。也就是說,只有自然人針對隱私才享有需要法律保護的精神利益。至于法人、非法人組織并不存在隱私的問題。
(二)隱私權是私人的事情
我國法律上的隱私被分為:私人生活安寧以及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1、私人生活安寧,即自然人個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的狀態。
2、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應當說,這三者之間具有交叉重疊。因為私密空間往往進行的就是私密活動或存儲私密信息。
(1)私密空間是與公共空間相對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二項列舉了“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但不限于此,飯店、公園、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中也存在私密空間。此外,私密空間不僅包括物理上的空間,也包括無形空間,如電子郵箱、微信群、釘釘群等,也屬于私密空間。
(2)私密活動是指,自然人不愿意為他人知曉的活動,如親友的聚餐、朋友間談話等。
侵犯隱私權的定義
【法律分析】
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侵害隱私權,是指不法行為人采用非法手段,搜集、利用和公開私人信息,侵擾他人生活安寧的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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