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一般侵權行為的要件)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行為的違法性。2、損害事實的存在。3、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特殊侵權行為需要依照法律特別規定的具體要件,通常不需要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適用無過錯責任。
【法律分析】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行為的違法性,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要件。2、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3、因果關系,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特殊侵權行為需要依照法律特別規定的具體要件,通常不需要行為人主觀具有過錯,適用無過錯責任。其行為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往往與責任人有關的其他行為或事件構成,在責任承擔上需要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主要是什么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一、有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 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系,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此處所稱的加害行為是一個未經法律評價的行為,對其確定純粹基于該行為所造成的民事損害后果。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以作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傳統民法教科書對這一要件一般以“行為的違法性”或“違法行為”來表述,這一表述方式當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夠準確。無論是“行為的違法性”還是“違法行為”,它們實際上已對致人損害的行為作了法律評判。事實上,在這里對加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并無必要,因為一般侵權行為構成的另一個要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才是對致人損害行為進行法律評判的地方。在這里,只要證明有加害行為即可。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 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為的另一個要件。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 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損害系合法權益受侵害所致; 二是損害具有可補救性,即所受損害可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補救; 三是損害的確定性,即損害事實確實發生,并可通過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 精神損害 三種。 財產損害,主要是指由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毀人房屋,盜人車輛等行為致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既得利益的損害,如車輛被盜;間接損害是可得利益的損害,如因車輛被盜導致營業收入的減少。 人身傷害,是指由于行為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人身傷害專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 醫療費 和收入的減少等。 精神損害又稱無形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譽受不法侵害、隱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體因受傷而致殘等。這些都會導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 三、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 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為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又一要件。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后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就稱因果關系。 就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而言,主要是指損害事實系由加害行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 故意傷害 乙的身體,直接造成乙身體受傷。在這里,甲的加害行為是原因,乙的身體受傷是結果,二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較為復雜,有許多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 (1)一因一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較為簡單; (2)一因多果,即一個加害行為導致了多種損害結果; (3)多因一果,即多個加害行為導致了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系最為復雜。 理清侵權行為法上的因果關系,對侵權民事責任的認定極為重要。實踐中,有些因果關系較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則較為復雜,難以確定,在必要時還需進行相應的 司法鑒定 。 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除須具備上述各要件外,還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必要條件。 亦即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時,一般侵權行為才能構成。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系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民法理論對何為過錯尚無明確的界定,關于過錯的認定主要是借用 刑法 上的有關理論。民法上的過錯也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會發生傷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結果導致他人受傷的,就為故意的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主要也是包括以上四個方面的。

一般民事侵權案件的構成要件
一般民事侵權案件的構成要件是:1、行為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為;2、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有: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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