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1042條規定(2021年民法典第1042條)
民法典1042條規定內容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擴展資料
2020年4月20日、21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代表研讀討論中提出的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民法典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認為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審議和廣泛征求意見,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已經比較成熟,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法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法典1042條是什么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接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意思是保護婚姻自由、維護婚姻穩定性。

民典法1042條規定是啥
【法律分析】: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針對目前婚姻困難的現狀,鑒于目前離婚率較高,為了減少沖動離婚,降低離婚率,新民法典明確指出離婚需要將離婚冷靜期延長30天。意味著夫妻雙方在提交離婚申請后都需要等待30天。如果夫妻任何一方在30天內不同意離婚,可以撤銷離婚申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民法典明確地規定了此條內容,此條居多講的應該是女方向男方要彩禮的行為,婚姻要有一定的經濟基礎這本身沒錯,但是婚姻不應該以金錢為核心,以金錢為彩禮還是要給的,這是禮節問題,也是給女方父母的一種保證,但彩禮應根據對方條件,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_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二條__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2021年彩禮錢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什么情況需要退回彩禮?
1、2021年新的民典法要開始執行了,在新的民典法里明確規定了,如果夫妻兩人是以結婚為目的,那么離婚時候彩禮是不要退還的。
2、不過也有情況特殊的時候,如果兩人并沒有領取結婚證,那男方給了彩禮,現在兩人分手的話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3、如果兩人領取結婚證,男方家也已經給了彩禮,但兩人并沒有共同生活過這種情況,離婚的話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4、如果在結婚之前男方家給了彩禮,并且因為給了彩禮之后家庭生活很困難,結婚之后女方要求離婚,那這種情況要求對方給彩禮,如果不退還彩禮可以通過法院訴訟。
2021年民法典對結婚彩禮的規定
1、《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其實這個法條不是新的,是每一部婚姻法里都有的政策,因此關于彩禮問題一直都是延續舊制度,與之前無異。
3、法律沒有禁止彩禮,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和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是兩碼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反對借婚姻強行索取彩禮,或者以巨額彩禮作為結婚的條件。
4、但是男方按照當地習俗支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或者結合自身經濟條件承受能力自愿給付女方的金錢的行為是可以的。
民法第1042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的內容是:
1、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以及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
2、禁止家庭暴力;
3、禁止重婚、與他人同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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