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當事人利益原則(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
民法的六大原則是什么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行政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標志。民法的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約束。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第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第四,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這一原則是由民法調整對象的特點決定的。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因而平等原則必然貫穿我國民法始終。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愿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自主自愿,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借助于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強迫他人進行某種行為或不進行某種行為。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在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愿協商。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法律化。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公平合理,不能隨意抬價壓價,損害對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規范要求民事主體在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承擔上,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各方利益。第二,該原則主要是作為當事人在合同關系上應當遵循的原則。第三,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于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這一原則體現在合同關系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作用,并且具有禁止權利濫用的功能。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系,均應誠實,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第二,民事主體在不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損失時,應當自覺承擔責任。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員處理民事案件,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這一原則在《民法通則》的第七條中有明確規定。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饜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同時,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在法律上,濫用權利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因’為這一行為有損于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構成濫用權利的條件一般包括:當事人有權利存在;當事人有行使權利的作為和不作為:當事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權利人行使權利在法律上是應當的,但是,如果濫用權利,就可能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危害,因此,行使權利應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
合同解釋的原則是什么?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自愿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遵守的“對當事人最有利”是指什么
有利被告是刑事訴訟學的觀點之一。
即主張法院在審判活動中應當始終注意維護被告人的利,這一觀點來源于古代羅馬法的“有疑,為被告人的利益”的原則,在剝削階級國家里,這一原則只能適用于少數有錢有勢的特權人物身上。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堅持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原告和被告的合法權益都給予應有的保護。
我國對法律溯及力問題,實行的原則是
從舊從輕原則。就是說新法沒有溯及力,除非對某一行為的規定,適用新法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利益,這時可以適用新法,屬于例外規定。
如何理解“有利于被告人原則”
有利被告是刑事訴訟學的觀點之一。即主張法院在審判活動中應當始終注意維護被告人的利益。這一觀點來源于古代羅馬法的“有疑,為被告人的利益”的原則。在剝削階級國家里,這一原則只能適用于少數有錢有勢的特權人物身上。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堅持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原告和被告的合法權益都給予應有的保護;
對審判中涉及被告人的各種事實,都要求必須有確實充分的證據,無論對被告人有利或不利,能證明其有罪或無罪,都予以同樣對待。真正做到既不冤枉好人,也不輕縱壞人。
擴展資料
有利于被告的適用條件:
1、存疑是基于證據,而不是基于純粹心理上的懷疑;
2、合理懷疑的判斷標準是理智正常且不帶偏見的一般人的認識,通常只有當法官以中立人的身份認為未能達到確信程度時,才屬于合理懷疑;
3、合理懷疑的成立標準是證明有罪的證據尚不確實、充分。”顯然,合理懷疑是建立在現有證據、自然規律、一般的生活法則基礎上的,只有綜合考量全案證據仍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才可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認定。
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適用范圍:
在我國刑事訴訟構造中,控辯雙方力量懸殊,無法達到實質上的平等“對抗”,從維系控辯平衡的角度看,存疑時有利于被告應僅限于對被告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且控辯雙方在查證上力量懸殊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比如關于被告有罪無罪、此罪彼罪、罪輕罪重的事實、證據。
如無法證明被告盜竊的數額時,只能認定被告所供的較小數額,這也是我國刑訴法證明標準的應有之義。反之,在其他事實或細節存在疑問,如有些案件中的案發起因、被害人責任程度、是否構成立功、部分贓物、作案工具滅失等情形,則不宜簡單適用該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有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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