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事訴訟法新舊對照表(民事訴訟法解釋新舊對照)
新民事訴訟法的適用時間
法律分析:2022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2022年1月1日之前人民法院未審結的案件,尚未進行的訴訟行為適用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對2022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第二審民事案件,可以依照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用獨任制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2022)
一、將第九條修改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審判人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三、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四、將第六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五、將第二百一十八條修改為:“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六、將第二百五十八條修改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后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個月。
“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并將審判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案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計算。”七、將第二百六十一條修改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
“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八、將第二百六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裁定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轉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審判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
“轉為普通程序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九、將第二百七十三條修改為:“海事法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十、刪除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十一、將第二百八十一條改為第二百七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對按照小額訴訟案件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裁定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十二、將第三百四十九條改為第三百四十七條,修改為:“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提出該當事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十三、將第三百五十三條改為第三百五十一條,修改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申請。”十四、將第三百五十四條改為第三百五十二條,修改為:“調解組織自行開展的調解,有兩個以上調解組織參與的,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各調解組織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十五、條文中引用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序號根據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作相應調整。十六、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新民事訴訟法全文2022
第一章? ?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 ?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 ?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 ?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 ?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十二條? ?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三條? ? 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第十四條? ? 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十五條? ?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 經當事人同意,民事訴訟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
民事訴訟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平臺在線進行的,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可以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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