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條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最新版)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主要領導人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并予以保障。對鄉村振興重點幫扶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農業農村、科技、民宗、醫保、市場監管、稅務、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計劃生育協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人員,村民小組可以設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由村民推選。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群眾參與的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機制,明確專(兼)職人員,實施綜合治理過程評估和責任考核。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規劃,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預防治網絡,加強出生缺陷干預能力建設,實施出生缺陷干預。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人負責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督查、督導。第十五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和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22修訂)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戶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第三條 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推進共同富裕、建設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統計、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的有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傳媒等媒體應當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征,對學生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包括調控人口數量、推動生殖健康、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推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與人口發展有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將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納入本級預算,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經費,并逐步提高總體投入水平。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專人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推動出臺積極生育支持措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作責任制,確保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經費,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和人口預測預警制度,密切監測生育形勢和人口變動趨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與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十四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收養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計算。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個體私營企業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的內容,并確定人員具體管理。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根據需要設置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供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第十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十二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依法收養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計算。第十三條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且沒有醫學上認為不宜再生育情形的,可以再生育子女。第十四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和病殘嬰兒。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盡早享受生育全程醫療保健服務。第四章 保障與獎勵第十六條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在子女三周歲以內,夫妻雙方每年均可享受十天育兒假。
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視為出勤。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義務教育、婦女就業、住房、生育等方面服務的保障機制,綜合采取下列支持措施:
(一)嚴格規范校外培訓,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平衡家庭和學校教育負擔;
(二)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就業培訓公共服務,鼓勵用人單位確定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平衡職工工作和家庭關系;
(三)在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四)指導、監督用人單位做好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的保障,落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五)其他有助于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的支持措施。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法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兒補貼制度。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應當遵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管理機制。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省、市、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公民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對舉報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并經查實的,由被舉報人所在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人口發展計劃和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根據人口發展計劃和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第八條 縣 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組織、協調、考核、評估等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證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第十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實行統一服務管理,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文化等部門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及計劃生育知識。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安排必要的課時,在學生中開展人口理論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做好本單位、本管轄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措施,并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本單位、本管轄區域有關計劃生育的工作情況。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其他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雙重監督。建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并采取日常監督與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第十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制度。兼職委員單位由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組成,并具有下列職責:
(一)結合本部門、本系統的工作特點,制定工作方案,協調、督促本部門、本系統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二)參與研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參與制定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以及相關政策;
(四)及時了解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情況,提出意見與建議;
(五)與人口和計劃生育有關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生育調節第十六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實行免費登記服務,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一個以上子女經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的病殘兒的;
(四)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對市級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據《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申請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病殘兒醫學鑒定。
依法收養的孤兒、殘疾兒、棄嬰不計算為生育子女數,送養的子女計算為生育子女數。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內容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的條例。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人口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在本轄區內的貫徹落實工作。
第九條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調控人口數量、人口年齡結構、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狀況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相適應。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公民以及戶籍在本省但離開本省行政區域的公民。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實行綜合管理。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組織實施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實行由主要領導負責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配備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居住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村(居)民小組組長以及村民小組配備的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負責本組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職工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離開原單位但保留勞動關系人員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原單位和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共同負責,以原單位為主。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上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第十一條 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其工資應當全部列入財政預算,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村(居)民委員會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聘任、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管理,在村(居)民委員會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報酬應當不低于村(居)民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報酬的百分之八十;村民小組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年補貼不少于五百元。報酬、補貼列入鄉級財政預算。第三章 綜合管理第十二條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管理責任制度。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各自的責任,并接受本級人民政府考核。
建立人口信息資源政府有關部門共享制度,及時交流人口信息。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貫徹實施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負責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培訓和隊伍建設;指導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生育、節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識的宣傳和技術服務;受人民政府委托,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和綜合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第十四條 發展與改革部門會同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擬訂人口發展規劃,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統籌安排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經費,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需要;指導、監督、檢查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協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做好人口核查工作,提供有關人口規模、結構、分布等統計資料和年度戶籍人口、暫住人口統計資料。第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營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法人的注冊登記,對各類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飲食用藥安全進行監管。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有利于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勞動就業以及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協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做好建筑施工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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