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最新案例(侵權責任典型案例)
以下案例運用《侵權責任法》回答:1.本案涉及哪些“責任”?詳述理由。2.本案相關當事人應如何承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甲公司系機動車所有方,未審慎檢查乙是否具有駕駛資格,以及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重大過錯,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
乙是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他人造成的損害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并且,乙與甲關于租賃汽車的合同效力待定。當然,這是合同法的內容了。
本案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未成年人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學校無過錯;
2、公安機關提交錄像時未盡提示義務,應承擔次要侵權責任;
3、電視臺是直接侵權人,其以公共利益為由抗辯是無理的,其在處理影像時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由于電視的播出事實上也對哼哈二將的名譽贊成了影響。其顯然應承擔侵權的主要責任。
侵權責任法 案例分析
1、張某家在一小區的一樓,家門前有一100多平方米的私家花園。一天,鄰居4歲的小華在沒有監護人照看的情況下,到張某家玩耍。期間張某家養的狗將正在玩耍的小華咬傷。究竟誰應承擔小華因被狗咬傷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呢?
分析: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動物侵權屬于特殊的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都可以成為責任主體。對于一般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在特別規定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以及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以及遺棄動物或者逃逸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實行更為嚴格的責任,不得免除或減輕責任。
本案中,張某作為狗的飼養人,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對小華應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因小華并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狗咬,所以小華在本案中沒有責任,小華的父母也因此不承擔責任。
2、某日,陳某經過一幢七層高的住宅樓,突然被不知從哪一層樓扔出的酒瓶擊中頭部,造成頭部流血受傷。但陳某始終不知道具體是哪一住戶扔出的酒瓶砸傷了自己,于是將整幢樓的住戶都告上法庭,要求6個住戶(除一樓以外)共同賠償自己由此支付的醫療費等。陳某有依據嗎?
分析:陳某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
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是基于公平考慮,而不是基于過錯責任原則確定,適用的是補償責任。
這樣的案例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無法確定具體加害人的,由被侵權人證明自己是被建筑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傷害的,由建筑物使用人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要對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補償。如果有證據能夠確定具體的加害人,則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無需再舉證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各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份分別對被侵權人進行補
償。被侵權人不能要求某一個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其全部的損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應承擔的份額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償。但是,建筑使用人支付補償款后,如果發現了真正加害人的,
可以向真正的加害人進行追償。《侵權責任法》的上述規定,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預防損害,制止人們高空拋物。
3、吳某攜帶現金到銀行辦理匯款手續,當他在營業廳的寫字臺填寫匯款單時,一男子在其身后窺視。吳某填單完畢,即到三號柜臺辦理匯款手續。由于銀行營業廳的柜臺前設置了“一米線”,但窺視吳某的人卻進入“一米線”內并站在吳某身側,此行為并沒有引起銀行
值班保安人員的注意和制止。就在吳某將錢交給柜臺內的工作人員時,此人從吳某左側手
搶奪錢袋,吳某緊抓錢袋反抗,搶錢人向吳某腹部連刺幾刀后逃離現場。吳某因此受傷,
攜帶的現金也沒有了,他可以向銀行要求賠償嗎?
分析:
吳某可以向銀行要求賠償。商業銀行的營業廳,是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主要場所,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從事經營活動的規模,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在營業廳內預先安裝必需的安全防范設施,安排保安人員,預防和盡可能避免不法侵害的發生,為客戶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提供保障,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但在本案中,當搶
錢人越過“一米線”時,值班保安人員并沒有注意,更沒有予以制止,因此對于吳某的損失
具有一定的過錯,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商業銀行屬于封閉性的經營場所,商業銀行對于前來辦理業務的客戶負有安全保障義
務,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客戶損害的情形下,如果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陸某是某小學三年級學生(9歲),一日趁體育課自由活動時,溜出學校大門。
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所以該機動車的車主并不承擔責任,應由盜竊人王某承擔責任。
二、根據《侵權責任法》地四十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本案中,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三、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此事肯定會給九歲的陸某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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