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婚姻法最新規定(2020年婚姻法最新規定婚假幾天)
2020年婚姻法
2020年婚姻法最新規定:
一、新婚姻法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修改后的婚姻法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四、新修改的婚姻法確立了離婚的過錯賠償原則。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擴展資料:
婚姻法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新婚姻法2020年新規離婚
新的《民法典》婚姻法就離婚問題作出了以下新規定:
1.有關離婚冷卻期的新規定。雙方同意離婚后,一方反悔的,可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經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又提起離婚訴訟,分居超過一年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3.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揮霍了財產,法院可以少給或者不給離婚中揮霍的一方共同財產。
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屆時,該條例將被民法典取代,相關的司法解釋將無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都要求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有意愿,并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應當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提出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確已破裂,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應準予離婚調解失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持續存在;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必須軍人同意,但軍人有嚴重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五條離婚后,雙方希望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離婚,不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系。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擴展資料: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的孩子原則上應由哺乳期的母親撫養。經母乳喂養的子女,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由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雙方應就費用的數額和持續時間達成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來協議或者確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子女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主要原因消失后,恢復探視權。
2020婚姻法新規定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針對婚姻家庭領域內的新情況、新問題在結婚、離婚等方面完善了相關規定。協議離婚設置三十天冷靜期;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銷;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等。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條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婚姻法2020年新規定離婚冷靜期是多久
婚姻法2020年新規定離婚冷靜期為:《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結婚年齡2020年新規定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在全國“兩會”上,代表和委員都有類似提議。至于降低法定結婚年齡的理由,可以說五花八門,包括我國關于法定婚齡的規定偏高,我國人口政策已作出調整,婦女、兒童權益需要保護,等等。
擴展資料:
其實,這些理由都還值得商榷。不可否認,我國是世界上法定結婚年齡最高的國家之一,但這并不意味著不合適,非得照搬照抄其他國家的做法。
從1950年婚姻法“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到1980年婚姻法“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的提高,固然有著計劃生育時代的深刻烙印,卻也順應了教育層次提升、人口素質優化的趨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降低養育成本,提高社會保障,這些實在管用的措施到位了,遠比反對晚婚晚育的大嗓門更有效。所以,降低法定結婚年齡,還是謹慎緩進的好。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青報:18歲結婚?降低法定結婚年齡有必要嗎
2020年離婚新規定
其實在我國,離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例如婚姻法一直都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以及“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可見法律對于弱勢群體或者特殊職業的個人婚姻是有保護傾向的。下面來看看2020年婚姻法對離婚又添加了什么新的規定:
2020年我國通過了對《民法典》關于離婚條件的修改意見如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可該條款2021年1月1日才開始正式實施。
之所以增加離婚冷靜期,主要是針對那些有一些年輕夫妻,他們往往都是因為一些生活瑣事一時沖動才鬧離婚,當時雙方都在氣頭上,誰也不肯服軟,一方如果說離婚,另一方也不甘示弱,但其實他們的感情并未破裂,若給雙方相應的時間去冷靜,思考,挽回的余地還是比較大的。而事實也證明,離婚冷靜期對于挽救那些沖動鬧離婚的婚姻,降低離婚率還是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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