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案例(抵押貸款案例分析)
礦山抵押從銀行貸款行騙案例
貸款詐騙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歲,江蘇省楊中市人,原系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經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貴州申匯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第二開發部(以下簡稱第二開發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與黎幫明代表的貴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簽訂東山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貴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第二開發部開發的東山住宅樓。同時,黎幫明應耿某的要求,在貴陽金筑城市信用社以黎幫明之名開戶,賬號為“5665”,將自己承包的貴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錢款501000元存入,并將此款的活期存折交給耿某,作為工程保證金。耿某收到存折后親自寫下收條并加蓋了第二開發部的公章及財務章,講明待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后退還。
同月16日,耿某將黎幫明的存折拿到貴陽金筑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貸款,用私刻的黎幫明的私章(私章刻為“黎幫明”),并以“黎幫明”之名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共貸款36萬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貸款賬戶,賬號為“5673”,該信用社并于當日將貸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備付。
此后至12月10日,耿某陸續從“5673”賬戶將貸款全部取出。貸款期滿后,貴陽金筑城市信用社從抵押的黎幫明的存折上扣劃了貸款及超期利息。黎幫明因一個月期滿未能進場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折未果,后到信用社查詢,得知存折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貸款,遂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信用社對貸款審查不力,應負將存折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該院判決:“貴陽金筑城市信用社將黎幫明在該社5665號活期儲蓄存款賬恢復到1996年9月16日原狀(存款501000元)……”,該判決業已生效。案發后,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贓款購買的兩部手機(價值11000元)外,其余贓款已被耿某揮霍殆盡。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向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耿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其所騙的錢款是黎幫明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國家財產,請求對他從寬處罰。
二、判決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自將他人財產作虛假擔保并假冒他人名義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詐騙罪不確切,應予糾正。被告人的辯解理由不實,不予采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的犯罪的決定》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的規定,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耿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詐騙信用社貸款3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予懲處。耿某上訴所稱“詐騙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詐騙”,經查,耿某在一審當庭供述其將黎幫明的存折用作抵押貸款并私刻黎幫明印章與信用社簽借款合同,騙得信用社貸款36萬元,并先后將該款全部取出,與其在公安機關的歷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耿某上訴無理,不予采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于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刑事判決的第一、第二項,即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耿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繼續追繳耿某尚欠的贓款人民幣3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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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說的是對的,但這是銀行問題,開始就不是抵押貸款,抵押貸款是要有抵押物的,這是基礎,所以叫抵押貸款。
2,在法律上開發商賣房要有五證,那么劉女士有沒有房產證呢,如果有,那么在法律上國家認可房子是劉女士的,所以給其辦理房產證。對于銀行的利益,沒有人保證,因為開始就是違規的,就不是抵押貸款,他是融資,具體怎么談的誰知道,如果當時借了錢以后祥龍不繼續建筑了呢,他們怎么辦,沒有15層A座怎么辦?抵押貸款是要見到他項權利證才能放款的,銀行違規在前,和劉女士不發生關系。
3,劉女士可以將所購房屋設定抵押,抵押和保護自身利益的前提是有房產證,這是解決一切的根本。

我想要關于 住房反向抵押貸款 的實際案例,請注意,是實際案例,不要編的,案例需要出處,請各位幫幫忙。
“以房養老”也被稱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將自己的產權房抵押或者出租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這一些發達國家還有私人做這些事情,比如簽好協議,他每月付你多少生活費,直到你過逝為止。你走后房子就是他的了。這也是一種風險投資,你走得走,他賺得多,你活個百歲他就虧了。2005年4月初,位于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的湯山留園養老公寓,作為國內首個“吃螃蟹的人”,推出了一套“以房換養”的操作方案,一度引起了多方關注。然而時至今日,歷時兩年,該方案并無一人簽約。近日,從南京民政部門獲得的最新消息是:養老公寓即將進行工商注銷。這表明:南京的“以房養老”試點已瀕臨夭折。
“以房換養”方案的推出人為湯山留園養老公寓的負責人吉徳勝。作為一家民營養老機構的經營者,吉徳勝所推出的“以房換養”思路來源于自己養老公寓的經營實踐,在他所接觸到的很多離退休老人中,特別是工薪階層老人,自己的積蓄不多,而子女的收入又不高,養老和醫療都成為他們憂心的問題。對于老人來說,他們手頭唯一的資源,就是房產。
“以房換養”的具體思路是老人在保留對房產所有權的前提下,將自有的房產使用權讓渡給老年公寓,以換取終生免費入住留園養老公寓,除為簽訂協議的老人提供日常的養老看護外,留園老年公寓還許諾可按醫保的標準,負責老人的醫療支出費用。而留園養老公寓通過對老年人房產的經營,主要是房產出租獲得收入維持入住老人的生活費及部分醫療費用的支出,在老人過世之后,房產的所有權則歸養老公寓所有。
盡管留園公寓此舉在“以房養老”實踐中進行了嘗試,然而并沒有得到社會的認可。2005年6月,養老公寓負責人吉徳勝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當時已經有幾位老人前來咨詢這一項目的運作,并表示有意項與留園公寓訂立“以房換養”合同。然而,近期記者從南京市江寧區民政局了解到,由于各種原因最終并沒有老人與該公寓訂立“以房換養”合同。記者同時獲悉,這家養老公寓由于經營情況不理想,即將辦理工商注銷手續。
事實上,對于留園養老公寓“以房換養”方案的失敗,大部分業內人士表示并不意外。
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類似于留園公寓這樣的民營機構很難具備維持“以房換養”這一業務所需要的大額資金的能力,以保證養老資金鏈的運作。作為一個養老系統,離不開資金的支撐,資金鏈的運作也成為將房產進行抵押的老人,享受相應的養老、醫療、看護費用的重要資金保證,這樣一個體系離不開金融機構巨大資金實力的支持。而留園公寓的注冊資金僅為150萬元,僅僅依靠養老公寓自身的資金和入住老人的房產在租賃市場上獲取的租賃收益,為老人們提供日常的養老費用和醫療費用,操作的難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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