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辯護(刑事律師辯護策略)
刑事辯護律師
刑事辯護律師是指以辦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辯護律師可根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依法專業的為代理人進行辯護,能夠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律師辯護有用嗎
刑事案件請律師辯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些人認為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自己懂一些法律,口才也好的話,完全可以自己為自己辯護就根本不用請律師,其實這是一種糊涂的認識。第一,當事人自己未必了解案件的整個事實。大部分情況下當事人是案件的親身經歷人,但經驗告訴我們,當事人都未必了解案件的整個事實及經過。第二,當事人的局限,使其對案件事實及事實的性質案件事實的法律意義難有正確及準確的把握。第三,刑事案件中大部分當事人被剝奪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無法收集證據。我們都知道,證據在打官司中的重要性,可因為這些當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他們難以收集證據。第四,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影響當事人為自己辯護。當事人身在事中,訴訟和其自身有直接關系,經常產生前怕狼,后怕虎的矛盾心理,從而難以充分行使自己的辯護權。由于上述原因,當事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法充分有效的為自己進行自我辯護。而律師的辯護則能克服這些局限,使當事人能真正享受到法律賦予的辯護權,受到公正的對待。

律師刑事辯護的流程
【法律分析】
1、律師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制作上述人員名單,注明身份、住址、通訊處等,并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師接到開庭通知書后應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應及時與法院聯系,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個以上開庭的通知,只能按時參加其中之一的;庭審前律師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進一步調查取證或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由客觀原因律師無法按時出庭的。
3、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要求法院更改開庭日期。
4、協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可以找刑事律師辯護
法律分析:刑事辯護律師是指以辦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辯護律師可根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依法專業的為代理人進行辯護,能夠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所規定的辯護律師的職責主要側重于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即僅僅是針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進行辯駁、辯解性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進行。而對于程序性辯護責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對此都沒有予以明確、充分肯定。
刑事案件律師辯護有用嗎
刑事律師辯護有用。律師由于更具專業性,并且享有很多職業權利,一般都會請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由閱卷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刑事被告律師辯護
律師介入刑事偵察階段的業務技巧
作為一名律師,和許多同行一樣,我經常為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介入難而感到困惑,有時會受到一些冷遇甚至非難,但是我們不應知難而退,而是應付出更多的努力,克服困難圓滿完成前期介入的工作任務。回憶自己的經歷,我感觸最深的是,身為一名律師,一定要敢于理直氣壯地行使自己的權利。那么,我們如何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呢?我的體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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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有關律師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的法律規定要熟知。
我曾經在個別偵查人員的非難面前無言以對,其原因不是因為“尊重”司法人員而不愿抗辯,而是由于對法律生疏難以應對。可見要熟練運用法律就必須先熟悉法律。隨著刑訴法的實施,國家有關部門相繼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和規定。作為律師,在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務,我認為應熟練掌握的司法文件主要有:國家六部委制定的《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過程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在上述司法文件中,有以下兩方面規定我們應當熟記。
第一、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親屬的委托后,可以行使四項訴訟權利。
1、向偵查機關辦案人員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根據偵查機關的安排(辦案機關應在48小時內,五種重大復雜案件在5日內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了解有關案件情況,這項權利是刑訴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和《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除此之外,律師還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行使訴訟權利等情況;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見,決定是否代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意見和控告材料;
4、為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向偵查機關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在七日內答復。
第二、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享有八項訴訟權利也應熟記,因為律師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這些權利并作出解釋。這八項訴訟權利是:
1、有權聘請一至二名律師;
2、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3、有權核對訊問筆錄。對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記載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有權請求自行書寫供述,偵查人員應當準許;
5、有權進行無罪辯解,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意見;
6、有權向律師反映案件情況;
7、有權對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
8、有權在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時,向偵查機關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以上權利規定在刑訴法第七十五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
2、對應享有的訴訟權利要積極行使。
律師行使權利在很多時候會遇到一些障礙,必須付出更多努力。在業務實踐中,我始終堅持耐心說服、積極申辯、有理有節的原則,積極而全面地行使律師的訴訟權利。
其一,對不予配合的個別偵查人員,我采取曉之以法,耐心說服的方法。面對“再談案情就終止你的會見”的警示,我一邊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刑事訴訟(偵查階段)受委托律師的訴訟權利”法條,一邊向偵查人員說明“如果不介入案情,律師就無法幫助嫌疑人申訴,無法提供法律服務,允許律師了解案情,是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請你配合我的工作”。于是我終于順利會見了犯罪嫌疑人。
其二,如遇個別對律師抱有偏見的偵查人員不依法辦事時,我們應采取積極申辯、據理力爭的辦法。比如遇以“案情復雜”而拒絕安排會見的情況,或有的偵查人員認為“犯罪嫌疑人在兩個律師所請律師的情況需請示后再答復”,每遇這類情況,我們應及時向該辦案機關分管領導提出書面意見,力陳剝奪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危害和律師配合偵查、維護犯罪嫌疑人權利的意義。一次沒有回音,就再申請,直至得到許可為止。
此外,律師既要敢于行使訴訟權利,還要善于行使訴訟權利,要做到有理有節。
3、行使訴訟權利要嚴守法度。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刑事業務風險大,稍有不慎就會墜入陷阱,在偵查階段介入的律師更要百倍警惕。長期的業務實踐使我認識到,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服務的律師在行使訴訟權利時,要謹記“守法”二字,惟此才能消除風險。具體表現在:
一是不能超越權利范圍。有些律師“積極”介入偵查,與偵查機關同時開展調查,甚至同時搜集證據,錯誤地認為要與偵查人員搶時間。殊不知律師此時不是“辯護人”的身份,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與“辯護權”有區別,這種干擾司法偵查活動的調查取證行為是法律不允許的。
二是不能違反會見紀律。有些律師為了體現“服務周到”,違反監所管理規定和會見紀律,在犯罪嫌疑人和其親屬之間互通案件信息,或者傳送違規物品,或者誘導犯罪嫌疑人作虛假陳述,這是嚴重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必須禁止。
三是不能泄露秘密。對辦案過程中了解到的國家機密、案件秘密、當事人隱私,律師要自覺保守,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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