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林員合同,護林員個人續聘申請書范文?
護林員個人續聘申請書范文?
各位領導們,我作為一名護林員,我的合同已即將到期,我申請提出續聘,繼續擔任這個護林員,感謝領導對我做護作,為護理員的工作的成績肯定沒有大家的支持和幫助,我就無法在這個護理院的工作趕不上去的更好的,我希望再為護林員工作再奮斗幾年,請領導能夠批準
我從2002年被聘為國家公益林專職護林員至今,但是沒有給我們簽合同,我們現在都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國家公益林專職護林員,是事業單位的編制還是什么?如果是事業單位編制,那么不簽訂合同也沒關系。
如果不是,那么你現在有權要求聘請方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國家規定一個護林員負責多少畝林地,在線等?
貴州省護林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護林員管理工作,提高護林工作成效,充分發揮護林員的作用,根據國家林業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貴州省林業廳《貴州省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實施細則》及《貴州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選聘細則》和森林保護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林業部門采取勞動合同制聘用和采取非勞動關系聘請的林管員與護林員,包括天保護林員(或林管員)、生態護林員、其他護林員。
天保護林員(或林管員)是指用天保工程森林管護和天然商品林停伐管護補助資金聘用、聘請的護林員(或林管員)。
生態護林員指用國家和地方財政專項資金聘請的非勞動關系及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護林員。
其他護林員指用國家級公益林補償資金及人工造林或封山育林等項目資金聘用、聘請的護林員。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三條 護林員對其管護責任區森林資源進行定期巡山護林。對發現的森林火災或野外用火等火災隱患、偷砍盜伐林木、非法捕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人畜破壞造林地、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破壞林業宣傳碑牌等情況及時制止,同時報告鄉(鎮)林業站(林場工區或保護區管理站)和鄉委會及有關領導,并拍照和錄像,作好巡山記錄。
第四條護林員完成縣級和鄉級林業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協助調查處理各種毀林案件,向村民宣傳森林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林業政策等。
第五條林管員檢查監督范圍原則上不跨鄉鎮,主要承擔鄉鎮林業站森林保護日常管理工作,檢查督促護林員和各村、組履行管護職責情況,完成縣林業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林管員及勞動合同制的天保護林員,按照法定工作日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工作時到鄉鎮林業站上班。
護林員森林火險期巡山護林的天數每月不得少于20天,具體天數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章管護范圍和面積
第七條天保護林員的管護對象以地方公益林、國有林或天然商品林為主;生態護林員管護對象以公益林、天然林和退耕還林生態林為主;其他護林員以項目區森林資源為主。
在劃分護林員管護范圍(責任區,下同)時,原則上不能突破村界,護林員可以跨村管護。護林員跨村管護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安排,且護林員本人愿意,可以管護鄰村的森林。
第八條鄉(鎮)林業站、林場工區或保護區管理站,按照行政界線或護林員居住地或小班線或地類或林種和相對集中連片、不交叉、不重疊等條件,將護林員管護范圍落實到圖班(包含多個小班),管護責任區可以是一個圖班,也可是多個圖班(該圖只對管護范圍和位置進行示意,不計算面積)。
第九條護林員之間的管護范圍和面積不能重疊,單個鄉鎮或單個村的護林員管護總面積不得超過該鄉鎮或村的森林資源面積。
生態護林員管護面積為1000~3000畝,原則上以其居住地就近管護,一般不跨村。若本村森林面積少于1000畝,經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林業主管安排,且生態護林員本人愿意,可以管護鄰村的森林。
若鄉鎮或村的管護面積不大,護林員人數多時,應優先安排生態護林員的管護需要。
第十條 護林員的勞動報酬或勞務報酬原則上與管護的面積和職責掛鉤,其中,勞動合同制天保護林員和其他護林員每月工資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非勞動關系的護林員的勞務報酬(承包補助費)與管護面積原則要求基本公平合理。
護林員具體管護范圍、面積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森林管護難易程度和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一條林管員根據其職責,管護檢查監督范圍為全鄉鎮或部分村的森林面積。具體監督檢查范圍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章聘用與辭退
第十二條 護林員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身體健康,責任心強,遵紀守法;
(二)年齡:勞動合同制的年齡:男16~60周歲,女16~55周歲;非勞動關系護林員的年齡:男18~60周歲,女18~50周歲;
(三)能勝任野外森林巡護工作;
(四)一般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生態護林員必須是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并符合《貴州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選聘細則》規定的條件。
第十三條林管員除了具備護林員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條件外,還應滿足文化程度高中以上或林業專業畢業生,熱愛和熟悉林業工作,會電腦操作,工作踏實有激情。
第十四條護林員人數應根據森林資源面積、管護難易程度、建檔立卡貧困戶情況與指標進行確定,不能按村或森林面積平均分配。
森林火險期和非森林火險期的護林員人數應有所區別。
林業生態保護有獎報告工作做得好和各種管護制度措施落實到位的地方,非火險期可不設天保護林員。
第十五條林管員、勞動合同制護林員的選聘。由鄉鎮林業站按照本規定初選,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林管員可參照事業單位人員網上公開選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生態護林員或森工企業分流人員。
非勞動關系的天保護林員和其他護林員選聘,由鄉(鎮)林業站按照本規定初選,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生態護林員選聘,按照《貴州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生態護林員選聘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對經審批確定聘用的林管員、勞動合同制護林員,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及時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季節性護林員按實際聘用時間簽訂。
經選聘確定的非勞動關系的護林員,應及時簽訂護林員管護承包協議,原則上一年一簽(季節性護林員根據需要確定聘用時間)。
管護承包協議(或聘用合同)內容包括:森林管護的四至范圍,國有林或集體和個人國家級公益林或集體和個人地方公益林或集體和個人天然商品林面積或非天保區國有天然商品林,林班或小班號、主要樹種、地類,管護職責、期限、效果、管護報酬、權利與義務、考核與違約責任等。
從2018年1月1日起,管護承包協議(或聘用合同)需附護林員管護(或林管員督促檢查)責任區示意圖。
第十七條非勞動關系的護林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解聘或解除承包協議:
(一)有違法行為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監守自盜毀壞林木和森林資源的;
(三)身體條件已經不能適應護林工作或長期在外打工、經商不能正常履行護林員職責的;
(四)管護區域內發生較大火災、病蟲害,發生林木盜伐2-5立方米,發生重大森林案件、重大獵捕野生動物案件等未及時發現、報告而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發生重大林業案件但故意隱瞞不報,或在案件偵破過程中有意知情不報、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對破案造成障礙的;lzq7IGf02E
(六)生態護林員出現不符合選聘條件的情況、或穩定脫貧后國家規定可以退出的;
(七)符合管護承包協議(或聘用合同)的解聘條款,或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的;
(八)年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國家、省級政策變動不宜繼續聘請的。
林管員及勞動合同制護林員,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林業主管部門應依法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規范勞動用工管理。
第五章 待遇和權利
第十八條 林管員履行了相應職責,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到鄉鎮林業站上班,考核合格,月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聘用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林管員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制護林員履行了相應職責,月工資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按國家規定繳納社會保險。
非勞動關系的護林員按照管護承包協議,履行了相應職責,經考核合格后,支付勞務報酬。
當非勞動關系護林員人數多,管護勞務報酬達不到生態護林員報酬標準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聘用單位可采取整合管護區域,建好林業生態保護有獎報告制度,管好森林火險期等措施,結合生態護林員的實施,調整現有非勞動關系護林員結構,重新規劃護林員布局,以提高護林員的勞務報酬,并擬定護林員調整方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在調整過程中如需辭退勞動合同制護林員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同時做好相關動員和思想工作。fjnFLDa5Zo
第二十條 生態護林員履行了相應職責,經考核合格后,一般按2400元/季度(國家另有規定除外)支付管護承包費,另400元作為管護績效考核,年底經考核合格發放,全年共計10000元。
生態護林員轉為林管員后,其工資除了每年1萬元的管護承包費外,由森林管護費補足到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林管員或護林員報酬(或管護承包費)不發放現金,由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通過“一卡通”發給林管員或護林員,并通過短信方式告知發放時間和金額。
第二十二條林管員或護林員在聘用期間被聘用單位無故辭退或解聘的,在被告知辭退、解聘后的15天內有權向聘用單位有關部門提出申辯、申述,也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申訴。
第六章考核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護林員考核方式。生態護林員由村委會進行考核,交鄉鎮林業站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天保護林員(含林管員)和其它護林員由鄉鎮林業站考核,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原則上按季度考核。83lcPA59W9
第二十四條 護林員考核內容。每月到管護責任區巡護的天數;責任區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是否最先發現或有無漏報;各種影響森林資源安全的隱患是否被發現;有無巡山記錄;每月發送管護區域照片和信息情況;縣、鄉林業主管部門交辦工作的完成情況等。mZkklkzaaP
林管員按其工作職責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內容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 非勞動關系的護林員,經考核合格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按時發放報酬;經考核不合格的,應按照協議約定,給予警告或扣減報酬、解聘、或解除承包協議。AVktR43bpw
林管員及勞動合同制護林員,經考核不合格的,由聘用單位給予警告、記過、減發工資處理(扣減后月平均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或按照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處理。
福建省生態公益林條例全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福建省生態公益林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18年7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7月27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保護生態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態公益林,是指以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為主體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生態產品和服務為主要利用方向,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標準劃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
第三條 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嚴格保護、責權統一、適當利用、合理補償的原則,以提高森林質量和生態服務功能為目標,遵循森林自然規律,推進生態公益林形成穩定和可持續的森林生態系統。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財政投入,建立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公益林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水利、旅游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生態公益林保護宣傳教育,普及生態公益林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將生態公益林保護納入公益宣傳內容,播放、刊登生態公益林保護宣傳的公益廣告,提高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生態公益林科學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捐贈、捐資、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
第八條 對在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江河源頭和兩岸、濕地、大中型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紅樹林、沿海防護林、臨海一重山,自然保護區(小區)、自然遺產地、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鐵路、高速公路、國道兩側,國防設施,環城市周邊等重點生態區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應當優先納入規劃范圍。
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生態區位特性和生態建設實際協調統一,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生態省建設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調整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時,應當公開規劃草案,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有關部門、基層人民政府、專家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省級生態公益林面積實行指標控制,根據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將指標逐級分解下達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生態公益林面積指標控制要求和當地生態保護建設的實際需要,組織區劃界定生態公益林的具體范圍,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屬于國家級生態公益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區劃界定的生態公益林應當權屬明確、四至清楚、面積準確、集中連片。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劃定的生態公益林不再重新區劃界定。
第十二條 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應當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生態公益林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十日;對非國有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還應當征得林地、林木所有者的同意;公示期滿,利害關系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與林地、林木所有者簽訂區劃界定書。
第十三條 經區劃界定的生態公益林不得擅自調整。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堅持增減平衡、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保持集中連片的原則,由林地、林木所有者提出申請,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生態公益林區劃界定和調整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置換、贖買或者其他方式依法取得非國有的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生態公益林。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和扶持生態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在生態公益林經營范圍內的宜林地、火燒跡地、采伐跡地等區域植樹造林;對生態功能低下的疏林地、殘次林進行補植和封育,逐步提高森林生態功能。
第十七條 生態公益林應當逐步調整林分樹種結構,采取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生態修復,形成多樹種、多層次、多功能的混交復層林。禁止將生態公益林中的喬木林、灌木林改造或者變相改造成竹林、經濟林。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公益林檔案管理制度,并在檔案中注明生態公益林的保護級別和保護等級等重要信息。調整生態公益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通知生態公益林所有者及時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生態公益林范圍設立界標(牌),標明生態公益林的地點、四至范圍、面積、保護級別、保護等級、管護責任人、監管單位、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生態公益林界標(牌)。
第二十條 國家級和省級生態公益林應當根據生態區位和生態狀況,統一實行分級保護:
(一)一級保護,為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區域的生態公益林;
(二)二級保護,為生態保護紅線以外的國家級生態公益林和部分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的省級生態公益林;
(三)三級保護,為除一級保護和二級保護區域以外的省級生態公益林。
第二十一條 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國有森林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專業管護隊伍,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生態公益林實行專業管護。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是非國有生態公益林的管護單位,應當劃定管護責任區,確定專、兼職護林員,并與其簽訂管護合同,進行專業管護。
第二十二條 生態公益林管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生態公益林的分布特點、保護等級和管護難易程度,劃定管護責任區;
(二)建立健全護林員的業務培訓、指導、監督、管理、考核和獎勵制度;
(三)維護生態公益林標志牌、檢測儀器等護林設施;
(四)建立防火責任制,劃定防火責任區,確定防火責任人,配備和維護防火設施設備;
(五)協助開展生態公益林的營造、撫育、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六)制止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保護職責。
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向社會組織購買專業管護服務。
第二十三條 一級保護的生態公益林按照國家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要求予以保護。
第二十四條 二級保護的生態公益林除經依法批準的基礎設施、省級以上的重點民生保障項目和公共事業項目之外,禁止開發。
第二十五條 三級保護的生態公益林除經依法批準的基礎設施、民生保障項目和公共事業項目之外,禁止開發。
第二十六條 在不破壞森林植被和生物多樣性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二、三級保護的生態公益林林地資源和森林景觀資源,適度開展林下種植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質資源利用。改變林地用途的,應當經依法批準。
第二十七條 生態公益林經依法批準,可以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教學科研、有害生物防控、森林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受損嚴重,確需采伐的生態公益林,可以依法采伐;一級保護的生態公益林的采伐,還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八條 經依法批準利用的生態公益林,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增減平衡、先補后用、保證質量的原則,在本行政區域重點生態區位內進行調整補充;本行政區域內調整補充有困難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異地補充,異地補充所需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生態公益林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打枝、砍柴、采脂、割漆、剝樹皮、掘根、采挖林木(樹兜)、放牧;
(二)修建墳墓;
(三)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體廢物;
(四)毀林開墾、采石、采砂、取土、爆破、擅自修筑建筑物;
(五)從事木材加工生產經營活動;
(六)其他破壞生態公益林的行為。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按照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集資金的原則,加大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籌措力度,用于保障生態公益林的經濟補償、管護經費以及日常監管等。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公益林的等級、質量、生態效益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合理確定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制定短期調整計劃,逐步提高。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財力狀況,提高當地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標準。
第三十二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補償對象是生態公益林的所有者、承包者或者經營者:
(一)生態公益林未發包和流轉的,補償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國有、集體林(農)場;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生態公益林的,補償對象是承包者;
(三)根據合同流轉生態公益林經營權的,按照合同約定確定補償對象;合同未約定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應當專款專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推動生態公益林所在地區和受益地區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等方式建立補償關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態公益林的信息系統建設,提升信息化水平,實現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態公益林的監測,建立健全生態公益林動態監測體系,開展森林生態服務功能評價,并向社會定期發布監測、評價報告。
生態公益林動態監測結果應當作為生態公益林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生態公益林建設與保護規劃效果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制度建設和責任落實情況;
(二)生態公益林管護成效;
(三)生態公益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生態公益林增減平衡、先補后用和保證質量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生態公益林的管護情況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購買生態公益林管護服務、聘請生態公益林護林員、發放生態公益林管護費的依據。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公益林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對破壞生態公益林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將生態公益林中的喬木林、灌木林改造或者變相改造成竹林、經濟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毀壞或者擅自移動生態公益林界標(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利用生態公益林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采伐生態公益林的,依照森林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利用生態公益林的增減平衡、先補后用和保證質量的措施落實不到位,或者弄虛作假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態公益林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級生態公益林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般公益林管理辦法?
(一)國有公益林,由經營管理單位與專職管護人員簽訂管護合同。
(二)集體經營管理的公益林,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與各鄉鎮;各鄉鎮與村委會;村委會與專、兼職管護人員簽訂管護合同。
(三)林農個人經營的公益林,由村集體與個人簽訂管護合同,并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內權屬為集體和個人的公益林,由保護區管理局與村集體和林農個人簽訂管護合同。
公益林的專職護林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其主要職責是:在管護責任區進行日常巡護,監測和預防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危害和制止亂砍濫伐、亂征濫占、亂采濫挖、亂捕濫獵、毀林開墾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及時向當地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協助做好有關森林災害的處理和毀林案件的查處,以及管護合同規定的其他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站和各有關國有森林經營單位負責對管護人員履行管護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在公益林經營區周邊明顯處,設立永久性標牌,立碑公示。公益林標志牌應當標明公益林類別、面積、責任人等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擅自移動標志牌。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特別是國家級公益林林地。確需征占用的,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按程序逐級上報,依法辦理用地審核、林木采伐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在生態功能低下的疏林、殘次林林分或宜林地進行補植或封育,對公益林內的宜林荒山荒地、林中空地等實行限期造林,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態功能等級。
法律規定的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各項林業生態工程,應重點安排在公益林區域內。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方針,在公益林分布區和外圍設置森林防火宣傳牌、開設林火阻隔道或營造生物防火林帶,組建專業撲火隊伍,把年度公益林區域內的森林火災受害率控制在規定范圍之內。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應認真做好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禁止使用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和苗木進行育苗、造林,提倡營造混交林,積極進行封山育林、改善林地生態環境。加強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檢疫御災和防治減災體系建設,定期對有害生物發生、發展情況進行預測預報,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科學防控,依法治理,促進健康”的方針,嚴格控制有害生物的發生和蔓延。
第十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公益林的安全防范工作,對破壞公益林的違法行為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控制,把公益林的安全置于整個林區治安防范網絡,嚴厲打擊各種破壞公益林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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