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法全文,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第十四章內容?
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第十四章內容?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的通知【附件廢止】
中發〔2006〕9號 2006年4月9日
【本通知附件四廢止,廢止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印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的通知》(全文)】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目標
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適應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深入調研,明確政策,穩步推進,力爭用 3 到 5 年的時間,基本建立起充滿生機活力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過硬、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隊伍,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人才支持和組織保證。
二、實施范圍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下列機關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
(一)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三)各級行政機關;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五)各級審判機關;
(六)各級檢察機關;
(七)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
三、實施方法和步驟
自2006年1月1日起,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機關,要按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的規定,全面實施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培訓、交流與回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等公務員各項管理制度。
2006年要重點做好公務員登記、職務與級別確定和工資套改等項工作。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難的原則,第一步先在中央機關和省級機關進行,第二步在市(地)級以下機關進行。
(一)公務員登記。公務員登記是實施公務員法的基礎性工作。要在規定范圍內,嚴格按照《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規定的對象、條件、程序和管理權限,自上而下、積極穩妥地進行。公務員登記必須符合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必須在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內進行,不得超編登記。登記工作采取各機關統一組織的形式,實行逐級負責制。各級機關要以對黨和國家高度負責、對機關工作人員高度負責的精神,按照規定的程序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報審核、審批及備案機關。今后,新進入公務員隊伍的人員都要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公務員登記表》作為確認公務員身份的依據裝入公務員檔案。在公務員登記工作的基礎上,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建立公務員管理信息系統。
(二)確定職務與級別。確定職務與級別是實施公務員法的重要環節。要在規定的編制和職數限額內合理設置職位,根據《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和有關文件規定,確定公務員的職務和級別。對超出規定職數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達到規定的領導和非領導職務職數。
在國家有關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分類管理規定出臺前,各級機關公務員按照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進行管理。
(三)進行工資套改。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是實施公務員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務員登記和職務與級別確定完成后,按照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進行工資套改。公務員按照確定的職務執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按照確定的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執行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
四、配套法規建設
配套法規建設是實施公務員法的重要保證。要遵循法制統一的原則,
統籌規劃,抓緊研究,成熟一個、出臺一個,力爭用 3 到 5 年的時間,逐步建立較為完備的法規體系。在公務員法配套政策法規出臺前,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和原則,依法辦事。出臺涉及公務員管理政策,不得違背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國家尚未明確規定的,須事先征求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意見。在公務員法實施的同時,中央印發的有關黨的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全國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全國工商聯機關參照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文件不再執行。各地區各部門要對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對現行有關法規、規章及文件等進行清理,視情況修改或廢止。
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是公務員法實施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規定的條件、審批權限和程序,確定列入參照管理單位。對于公務員法實施以前列入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要重新進行審批。經批準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要認真執行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不實行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發文明確,原則上與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同步進行。
六、組織領導
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h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中央機關各部門,要由主要領導同志負責,組成由組織、人事部門同志參加的工作班子,負責實施公務員法的組織協調工作。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要認真履行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職責,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務員實施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和人事部備案。各地區各部門要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注意調查研究,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認真解決,妥善處理。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公務員法實施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嚴明紀律,維護法律的權威。要把是否按照規定的范圍、對象、條件和程序進行公務員登記,是否按照規定確定職務與級別,是否嚴格執行工資福利保險制度,是否嚴格執行各項配套的政策法規等情況作為重點內容進行督促檢查。對違規進入機關的人員,要堅決予以清退;對違法違紀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確保公務員法順利實施。
附件:
一、《公務員范圍規定》
二、《公務員登記實施辦法》
三、《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
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附件廢止】
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
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第十四章內容?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九十二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退休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公務員法第八條?
我國公務員法第八條 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釋義】本條是關于分類管理原則的規定。
一、對公務員進行分類管理的必要性。分類管理是公務員制度中的一種科學管理方法,也是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國家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盡管各國對公務員分類的具體內容并不完全相同,但分類是客觀存在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分類管理進行了積極的探索。1987年黨的十三大提出,要改變集中統一管理的狀況,建立科學的分類管理體制;改變用黨政干部單一模式管理所有人員的現狀,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梢哉f,公務員制度的建立,本身是推行干部分類管理的結果。
二、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分類規定。我國公務員法既按職位進行了分類,也按品位(職務、級別)進行了分類。如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這種劃分強調的是職位,以事和工作性質為標準。同時本法也按職務級別進行了分類。如第十六條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分,職務層次從上到下包括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等12個層次,其中科員、辦事員為最基層的兩個層次。公務員的職務還要對應相應的級別。此外,還有領導職務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領導成員公務員和非領導成員公務員,選任制公務員、委任制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等劃分。這些分類,一方面是按事和崗位進行的縱向劃分,另一方面是按職務層次和級別進行的橫向劃分。一縱一橫,可以準確定位每個公務員的職責、任務、待遇等,為科學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證。
專業技術公務員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范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2019年新公務員法實施細則全文內容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愿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 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七條 公務員調出機關后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于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升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任程序
第九條 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征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 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 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疾靸热莅ㄕ{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干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并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 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擬調任人員后,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后,辦理調動手續,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 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 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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