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公司法修改歷程及修改內容)
公司法2022修訂了哪些內容?
一、 公司法 修訂了哪些內容? 1、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行政 法規 以及國務院決定對 公司注冊資本 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 公司章程 的方式。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 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 公司設立 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根據2014最新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二、年公司法的修改內容 1、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 營業執照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刪)、 經營范圍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2、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 公司名稱 ,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3、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 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修改為: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 知識產權 、 土地使用權 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刪) 5、刪去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刪) 6、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 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條(第二十九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7、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 股東權利 。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刪)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8、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刪)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9、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并將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七十七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修訂的內容無疑是為了彌補以前存在的缺陷,使這些法律條款更能適應現在這個社會,公司法一直都是為了保護公司的利益,并且為了避免公司之間存在法律的糾紛。現如今,開辦公司的人都要學習這些法律條款,用正當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2018)
一、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一百四十二條修改為:“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二、對公司法有關資本制度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賦予公司更多自主權,有利于促進完善公司治理、推動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配套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督促實施股份回購的上市公司保證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加強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查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防范市場風險,切實維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最新公司法修改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
公司法修改了的內容是:《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金額限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無需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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