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限制出境人員查詢)
什么情況會被限制出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r\n(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r\n(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r\n(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r\n(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r\n(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r\n(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r\n更多關于什么情況會被限制出境,進入:查看更多內容
什么情況下會被執行人限制出境
被執行人限制出境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四)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限制出境和法定不批準出境的區別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區別在于程度和對象不同。
1、法定不批準出境是刑事責任處罰,限制出境是一般的民事責任處罰,在程度上法定不批準出境比限制出境更嚴重,執行力度更大。
2、法定不批準出境的對象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而限制出境的對象不僅包括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而且還包括對債務履行有一定影響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的對象比法定不批準出境的對象更多更廣泛。
限制出境期限?
《關于實行對法定不批準出境人員通報備案制度的規定》中第六條規定: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級通報備案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決定;限制出境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限制出境期限三個月以下的,由縣級以上通報備案機關決定。期限屆滿后需繼續限制出境的,須于到期前一個月內續報。到期不續報的自動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報備案機關應當及時辦理撤銷通報備案手續。在實踐操作中執行法院一般將限期限制在1年以下,一般為3或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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