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合同條款大致可分為哪兩大類?
合同條款大致可分為哪兩大類?
根據合同條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
1、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
所謂必備條款又稱主要條款,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這些條款將影響合同的成立。所謂非必備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合同的性質在合同中不是必須具備的條款,即使合同不具備這些條款也不應當影響合同的成立,如有關履行期限、數量、質量等條款在缺少這些條款情況下,完全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填補漏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等八項條款,有的學者稱這是合同的提示條款,這些條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備條款,有的是非必備條款。
2、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為了反復使用而預先制訂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非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3、實體條款和程序條款
凡是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實體權利義務內容的條款都是實體條款。如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的規定等都是實體條款。而程序條款主要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程序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
4、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
有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當事人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條款,即違約條款。免責條款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
二、合同條款的類別有哪些
(一)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第1項規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于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使法律直接規定的。當法律直接規定某種合同應當具備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例如,《民法典》要求借款合同應有幣種的條款(第六百六十八條第2款),該條款即為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按照合同的類型和性質的要求,應當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價款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卻不是贈與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產生。例如,買賣合同中關于交貨地點的條款,如一方提出必須就該條款達成協議,它就是主要條款;若雙方均未提出必須在某地交貨,則該條款不是主要條款。
(二)合同的普通條款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以下類型:
1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例如,關于包裝物返還的約定和免責條款等均屬此類。
2、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于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條款,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英美民法典稱之為默示條款。它包括以下內容:
1.該條款是實現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達到目的即實現其功能;
2.該條款對于經營習慣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內容實際上是公認的商業習慣或者經營習慣;
3.該條款是當事人系列交易的慣有規則;
4.該條款實際上是某種特定的行業規則,即明示或者約定俗成的交易習慣,在行業內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成為合同條款。
3、特意待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其留待以后談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確定,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的合同條款。它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中,對合同中必備的條款做出了嚴格的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可以多加參考。對于合同中的主要條款,若是有所缺少的話,則會直接導致合同不成立。要注意,《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的第1項規定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規定的標的物的條款屬于主要條款,其余的并非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法律條文中的條款項目的區分的介紹?
法律中的條款項目
法律是由編、章、節、條、款、項、目構成。
一部法律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一般由編、章、節、條、款、項、目組成。編、章、節是對法條的歸類。所以,在使用法律時只需引用到條、款、項、目即可,無需指出該條所在的編、章、節。因此,弄懂法律規范中條、款、項、目的含義,在執法活動中正確使用法律規范的條、款、項、目,對于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質量是大有益處的。
一、“條”
法律規范的“條”,是組成法律規范的基本單位。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條組成的。
法律規范條文的適用,一個法條只有一款的,應當直接適用該法條,不應稱作該條第一款;一個法條有兩款或者兩款以上的,應當適用到款。關于條的數目的書寫應使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條。不能使用阿拉伯數字,不能寫成《立法法》第10條。至少在2000年《立法法》施行以后不能使用。 [1]
二、“款”編輯
“款”是“條”的組成部分。“款”的表現形式為條中的自然段。每個自然段為一款。款前均無數字。有數字排列的不稱為款。
“款”的適用。款一般可以獨立適用。關于引用款時的數目的書寫一般應當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數字。如《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不寫作《立法法》第五十四條第2款。 [1]
三、“項”
一般來講,“項”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前段文字的說明。如《立法法》第八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該條中的(一)、(二)、(三)......(十)等就是該條的十個項。該十項是對前段文字中“下列事項”的說明。所以,含有項的法條,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應的文字表述。
“項”前冠以數字以對列舉的內容進行排列。如上所述,各項前都冠以(一)、(二)、(三)、(四)等數字,而且這些數字只能以中文數字加括號的形式出現。
“項”的適用。對含有項的法條,適用時應當適用到項。如果不適用到項,有適用法律不正確之嫌。
四、“目”
“目”隸屬于項,是法律規范中最小的單位。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濫用職權的。
這五種情形,就是該項的五個目。
“目”的特性與作用與“項”相似,不同的是項對條或款的列舉式說明,而“目”是對項的列舉式說明。項的前面冠以中文數字加括號,而“目”的前面則冠以阿拉伯數字,并在阿拉伯數字后加點(在具體引用法條的目時,只注明阿拉伯數字,無須加點)。
“目”的適用。如果某個法條或款的內容有“項”,而“項”下還有“目”的,在適用法律時就應當適用到“目”。
交易條款是什么意思?
交易條款是有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其條款是定型化的,相對人的意思具有附和性。
交易條款可以廣泛、重復使用,其相對人是不確定的。
交易條款具有互動性。
交易條款的作用:
1、鼓勵交易,降低成本。
大量重復性的交易內容通過交易條款得以簡化,縮短了一般合同的訂立所經過要約、承諾反復磋商的過程,節約了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降低了交易成本,使交易更加便捷。
2、明確責任,減少風險。
交易條款的定型化條款事先明確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這意味著合同的提供人可以預先確定自己的法律責任,控制風險。
合同的使用人可以根據合同的定型化條款估算出自己將要付出的對價和可能發生的風險,以決定如何選擇。
3、創造新的交易模式。
成文法的規定相對落后于商事交易的新變化,網絡交易這一新模式所產生的新問題尚未有法律規定,通過交易條款有利于探索形成新的交易規則,促進新經濟的發展。
合同條款的標準叫法?
合同的格式條款又稱標準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合同預先擬定好,并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因為格式條款沒有與對方進行協商,這些條款常常會損害另一方的權益。
合同條款(Contract Terms/Contractual Conditions)合同條款是合同條件的表現和固定化,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根據。即從法律文書而言,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的各項條款。因此,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準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通用條款具體是指什?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合同履行中是否執行通用條款要根據專用條款的約定。如果專用條款沒有對通用條款的某一條款作出修改,則執行通用條款,否則按修改后的專用條款執行。 感性的描述一下:你簽訂合同之后,如果覺得合同的第一條第二款的表達不夠清晰,還需修改,你就可以與對方約定再訂一條款專門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那么之前合同里的條款就是通用條款,后面那個起解釋說明作用的那一條款就是專用條款,專用條款約定優先,專用條款對通用條款未修改的部分,未修改的部分任然以通用條款未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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