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釋)
家庭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據此,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分別為: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原則、婚姻自由原則,一夫一妻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原則。
(1)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原則: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國家保護”,《民法典》第1041條重申“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既是對這一憲法原則的落實,同時也使這一原則更加的具體化。
(2)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原則既包涵結婚自由,也包涵離婚自由,我國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自由原則并非倡導放任自己、輕率隨意地對待婚姻,而是為了保護當事人走入幸福婚姻與結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權。
(3)一夫一妻原則: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此對應,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維護一夫一妻制原則。
(4)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在婚姻關系中表現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體體現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等。
(5)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原則: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往往處于弱勢者的地位,較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需立法規定予以特別關注。
如《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以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如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第1044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第1084條規定“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以維護未成年人合法被監護、收養、撫養的權益;
再如第1067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以保護老年人依法被贍養的權利。
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1條規定:“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本條是關于婚姻法調整對象的規定。
婚姻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婚姻法,是調整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廣義的婚姻法,除調整夫妻之間的人身、財產關系以外,還規范因婚姻產生的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等家庭關系。我國現行的婚姻法,是廣義的婚姻法。由此可知,婚姻法的調整對主要有:
1、婚姻法既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家庭關系
婚姻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結合,是人類兩性結合的社會形式,其基本內涵包括:
(1)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這是婚姻的自然屬性上的含義即結婚的雙方須為異性,同性的結合不成其為婚姻。男女兩性的差異及人所固有的性的本能和需要是構成婚姻的自然因素,是婚姻的原始動力和自然條件。這種自然屬性是婚姻家庭關系區別于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特征。
(2)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結合。這是婚姻關系的內部特征。通奸、姘居關系的男女,發生兩性關系的目的并不在于永久共同生活。
(3)婚姻是男女雙方結合的社會形式。這是婚姻的社會屬性上的含義,即兩性的結合,要成其為婚姻關系,必須采取為當時的社會制度認可的形式,才稱其為婚姻。

婚姻家庭法概念及特征?
婚姻家庭法,指調整婚姻家庭法關系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婚姻家庭法是身份法,它調整的是具有特定親屬身份的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特別的人倫關系不是出于功利的目的而創設和存在的,而由親屬身份所派生的財產關系也不體現直接的經濟目的,它所反映的主要是親屬共同生活和家庭職能的要求,帶有某種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的色彩。與市民社會的其他財產法則不同,它不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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