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該注意的問題)
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有什么區(qū)別?
訊問筆錄和詢問筆錄雖然有共同之處,但是,二者有明顯的區(qū)別:
1、記錄內容不同: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詢問筆 錄主要記錄證人、 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證據(jù)、證言;
2、問話對象不同:訊問筆錄的對象是刑事被告人,詢問筆錄只對證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適用;
3、適用范 圍不同:訊問筆錄適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詢問筆錄則可以適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不論是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只要沒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該筆錄都只是調查資料,不會存檔,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為證據(jù)材料存檔。也就是說,是否對將來參軍,錄警以及考公務員影響,取決于案件是否成立。
擴展資料
詢問筆錄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即首部,應寫明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基本情況及詢問主要內容;
第二部分即詢問人與被詢問人問答記錄,應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詢問完畢后,交被詢問人閱讀或念給被詢問人聽,如錯記、漏記應當面糾正,由被詢問人在補正處簽名或蓋章,并在筆錄末頁注明“以上記錄我已看過(或向我閱讀過),與我所講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樣;
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詢問人、被詢問人、記錄人簽名或蓋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詢問筆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調查筆錄

怎樣做調查筆錄
調查筆錄,是指調查人員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根據(jù)被調查人的口述所做的記錄。 2、 開頭要寫明與調查相關的情況。如調查的時間、地點,調查人、記錄人姓名,被調查人姓名、工作單位、職務等。如調查的內容較簡單,這些相關情況也可以不寫。3、正文要將被調查人提供的主要情況準確地記錄下來。記錄可采取一問一答的方式,也可只記錄調查人提供的主要情況。如記錄不太清楚,可當場進行整理,整理后的記錄必須無誤。4、應將筆錄當場交被調查人審閱(如被調查人因文化低等原因不能審閱,應將當場筆錄讀給他聽),允許本人修改和更正。本人同意后,應在調查筆錄上簽上“上述筆錄經(jīng)我審閱,無誤”或“上述筆錄已讀給我聽,無誤”,并簽名蓋章(或留指印),然后請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在調查筆錄上注明被調查人的 職務、政治情況等,并加蓋公章。最后由調查人、記錄人分別在調查筆錄上簽名并寫明調查日期。 二、做調查筆錄應注意以下問題: 1、 調查筆錄不要有聞必錄,應緊緊扣住與調查的主要問 題和有關的內容來寫,做到簡明扼要。 2、 調查筆錄一定要準確地反映被調查人提供的倩況,絕 對不能弄虛作假,不能摻入調查人的主觀看法和意見,更不允許搞逼、供、信,硬要對方接受。 3、 調查筆錄的措辭一定要明確、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棱兩可,不能用“大概”、“可能”、 “據(jù)分析”之類的詞語。
法院調查筆錄屬于什么證據(jù)
法律分析:法院制作的詢問筆錄屬于證據(jù),但不屬于任何一方提供的證據(jù)。《民事訴訟法》及《證據(jù)規(guī)定》的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jù)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jù)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怎么樣寫好調查筆錄
一、內容要完整筆錄的內容,筆者將其劃分為輔助性內容和主體性內容兩部分。內容的輔助部分是指有關取證的時間、地點,證人、調查人各自的身份、相互關系以及取證中的背景性情況。1、取證的時間和地點:時間要搞準并用公歷記錄,要有開始時刻,若中途休息則應注明中繼時間。地點就是調查取證所在的場所。2、證人的基本情況:姓名要書寫正確,要寫法定姓名,有的人簽名,因文化素質的關系可能與其身份證上的不同,遇到這種情況就要作出說明,其余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yè)、政治派別、家庭情況、工作單位、居住地等也都應該問清楚。3、調查人包括筆錄人的身份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等都要記錄在案。4、調查情境是指通過筆錄反映出的整個取證過程中所體現(xiàn)出的氣氛、情景。它直接關系到取證能否成功,取證是否有效。正常的情境應該是這樣的:通過調查人的問話、談話和思想政治工作直至批評教育等語言,應表現(xiàn)出一種語境:既有平和自然的談話記氣,又能體現(xiàn)黨和國家政策法律的權威;既有嚴肅批評教育的語氣,又有政策攻心感召對方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我們調查人員公正、誠懇認真又可親的工作態(tài)度的記錄。切忌體現(xiàn)調查人有逼供、誘供、謾罵甚至侮辱證人的那種情境。內容的主體部分:是指證人通過言詞提供出的能起證明作用的當時的案件真實情況。客觀現(xiàn)實中,當時的案件真實情況包羅萬象,但證人作證時,概括起來大致是通過判斷和陳述來證明的。判斷證明就是證人對與案情有關的事物的屬性、特征、存在與否等作出“是與否“的判斷,側重于反映事物的形狀、屬性和特征。例如問某證人在某日晚上是否看見了某局長家來了生人,手里提著東西。陳述性證明:是指證人對整個案情或案件小的某個情節(jié)的發(fā)生發(fā)展及其過程所作的陳述。包括案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人員、何事、何因和后果。側重于反映每個判斷與當時的案情客觀相符:全面陳述且每個陳述都應與當時的案情相符;把握好筆錄內容的這些內在規(guī)律,就較易獲得較為全面和真實的證據(jù)。二、技巧要多樣作為筆錄入員應該苦練內功。一方面要有較好的文字功底和書寫速度。另一方面還應具備廣博的社會知識和專業(yè)知識。有這些基礎,作起筆錄來就能得心應手。根據(jù)多年的實踐,筆者感到調查筆錄有以下方法和技巧。1、筆錄的方式方法大致有三種。錄音式筆錄法:即證人怎么說就怎么記,照葫蘆畫個樣。這是比較理想的記錄方法,但這種方法以證人的文化素質較高、語言精練、思維清晰、邏輯性強、記憶好、語速緩為前提,現(xiàn)實中這種現(xiàn)象并不多見。意記式筆錄法:是根據(jù)證人的言詞通過筆錄者的語言加工整理所做出的筆錄,但一定要符合證人的本意。這種記錄適用于那些詞不達意、語無論次、條理不清、思維雜亂的證人或有濃厚方言,不用意記無法表達清楚的情況。索描式筆錄法:有時有的證人激動異常,不知所云,或是故意編造謊言,或是語速極快,連珠炮似的談吐,令你無法筆錄。遇到這種情況也有辦法:備用一張草稿紙,先認真聽,邊聽邊將其談話的內容、主要情節(jié)、關鍵部節(jié),簡單明了的詞匯先記下,待其說完,核準其內容的真實性或待對方的情緒調整好后再作充實完善補記到正式筆錄上來。2.抓住實質,取有效之證。一個言詞證據(jù),對于案件定性來說用得上的也就那么幾句關鍵性的詞句,如果說關系到案件定性的關鍵性詞句沒有記或記不清、記不準,這個證據(jù)等于白取。不同的案件錯誤性質,各有其關鍵性的定性詞句和實質性的內容,取證時方法正確,就能取到有效證據(jù)。例如嫖娼性質的錯誤,主要是把握當事人兩性間的金錢物質和其他利益的交割,以及在此前提下的性關系。有的話記錄得不準確就定不了性,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就差一層紙沒有捅破”。例如作風案中女方當事人談到可以定性的關鍵時刻,由于女性的心理原因,只說到什么什么后“就與他上了床”。其實這“上了床”就是指發(fā)生性關系,這是關鍵性的詞句。可是,如果按原活記錄是不能定性的。盡管調查人和證人都心領神會,事實也是如此。這時就要抓住實質,用括號說明:指發(fā)生性關系。這樣所取的證才是有效證據(jù)和有用證據(jù)。有時說到關鍵處,對方干脆就不講了,此時調查人應該替其說出來,然后再問對方,只要求對方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就行了。三、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一是在記錄中注意收集原始的書證和物怔。有時證人談話中提及到書證和物證,這時要注意收集提取。二是注意計量、時間和方位。時間和計量盡量記得準確和標準,強調背景時間,如節(jié)假日、當事人和當?shù)刂卮笫录l(fā)生時間,有利搞準和回憶。方位要注意根據(jù)當?shù)氐牧晳T把握好參照系。三是注意當?shù)氐姆窖浴⒎Q謂的習慣和差別,方言和少數(shù)民族語言要正確使用。方言要與漢語銜接好,有的方言用漢語找不到詞句,可用漢語拼音注。
【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民事訴訟中詢問筆錄和調查筆錄的有何區(qū)別
詢問筆錄主要是針對案件的事實部分對當事人進行的,而調查筆錄多數(shù)是對于一些國家機關機構的一種調查取證的筆錄。調查筆錄是指司法機關為查明案件事實情況,進行記載調查情況的文字記錄。而詢問筆錄是指為查明案件事實,在立案以后依法詢問證人或被害人(包括其親屬)、犯罪嫌疑人親屬時,依法記載詢問情況的文字記錄。
法律分析
調查筆錄是律師在辦理訴訟或非訴訟案件過程中,為了解案件情況而向知情人或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時制作的文字材料。調查筆錄是律師據(jù)以認定案件事實從而確定案件性質的主要依據(jù)之一,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言或書證援引。如果所談內容意義重大,律師還可以申請法庭通知被調查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詢問筆錄的處理辦法同訊問被告人筆錄的處理辦法一樣。要交給證人、被害人核對,并允許其改正其中的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親筆書寫證詞的,要允許書寫,必要時,也可以讓證人、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詢問筆錄的順序應該符合實際的詢問順序。證人或被害人以及詢問人員都應該在詢問筆錄上簽名。詢問筆錄作為記載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具有法律的嚴肅性。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jīng)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什么是調查筆錄?
調查筆錄 指土地違法案件承辦人員在處理土地違法案件的過程中,為收集和核實各種證據(jù),依照一定程序,對當事人、見證人、知情人等進行調查時所作的記錄。調查筆錄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首部應寫明標題、調查人、被調查人、時間、地點,有的還寫明案由(事由)和在場人。正文應寫明被調查人陳述的內容。一般采取問答式書寫。被調查人陳述的內容應由被調查人當面核實、糾正,同時在補正處簽名或蓋章,并在末頁說明“以上筆錄我已看過(或向我宣讀過),與我講的一樣”等字樣,并簽名或蓋章。調查人須簽名或蓋章,說明總頁數(shù)、寫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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