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讀,合同法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是什么意思?
答:合同法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的。在我國,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解除、保全、違約、責任的問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二款解讀?
導讀: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建立勞動合同,符合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訂立,否則屬于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有權主張不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處罰。
一、勞動合同法82條第二款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是關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即如果用人單位有改行為,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本條規定的是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征;
2、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該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
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這類勞動合同主要適用于專業性或者技術性較強的職務、工種,或者工齡達到一定年限的勞動者。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動合同法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定。
綜上所述,勞動法律規定是為了進一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簽訂書面正式勞動合同和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尤其是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法定義務,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處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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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合同法司法解釋?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這一條系對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債的清償抵充順序的解釋。“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應當指借款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較高的債務,而并非本金數額較多的。
企業合同法是什么?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遵紀守法,做到合法經營,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很多,其中主要有公司法和合同法。因為企業經常要簽署買賣合同,圍繞合同引發的糾紛也比較常見。
如何理解合同法220條和247條?
(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責任應當由出租人承擔。《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該承租人沒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進行裝修,違反法律的規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費用是不合理的。
(4)沒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應當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1、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在我國,合同法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2、合同法在為經濟交易關系提供準則,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義,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夠促進一國經濟的發展。
3.合同又稱為契約,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常見的商品交換法律形式。
4.我國的合同法指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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