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婚姻效力的判決不再一審終審)
什么是婚姻的效力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效力指結婚在夫妻或親屬關系上的人身和財產法律后果。其中,又有不及于第三人的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效力之別。前者為直接效力,只涉及婚姻成立時當事人本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后者還包括結婚對當事人雙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如姻親關系的發生、非婚生子女的準正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如何認定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的法律效力分為無效、可撤銷和有效。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篇相關規定,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和未達法定婚齡屬于無效婚姻,脅迫和隱瞞重大疾病會導致婚姻可撤銷,不具有無效和可撤銷事由則婚姻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效力是什么意思試述婚姻的財產效力和人身效力
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在法律上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它隨婚姻關系確立而發生,并隨婚姻關系消滅而終止。
婚姻效力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夫妻關系在各部門法中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例如,民法關于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死亡宣告申請人的確定、訴訟法上的回避制度、刑法上的重婚罪和虐待罪、行政法上自然人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等等。狹義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夫妻關系在親屬法上的效力。它又進一步區分為直接效力和間接效力。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成立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間接效力,則是指因婚姻成立而產生的對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如父母子女關系和姻親關系的產生等。本章對婚姻效力的闡述,限于狹義婚姻效力中的直接效力。
婚姻的直接效力包括人身效力和財產效力。婚姻的人身效力,是指與夫妻的配偶身份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姓名權、人身自由權、生育權、婚姻住所決定權和日常家事代理權等,總稱為夫妻人身關系;婚姻的財產效力,是隨婚姻的人身效力而依法產生的,具體表現為夫妻財產關系。夫妻財產關系從屬于夫妻人身關系,以夫妻人身關系為前提,是夫妻之間在財產所有、扶養和遺產繼承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夫妻財產制、夫妻經濟上的供養關系和夫妻遺產繼承關系。夫妻財產關系是夫妻生存的經濟基礎,是家庭經濟職能的具體體現。其中,夫妻財產所有關系是夫妻財產關系的核心,為各國法律普遍重視,以夫妻財產制形式表現出來。鑒于夫妻財產制內容復雜并相對獨立,本章特設專節闡述夫妻財產制。
文章版權聲明:除非注明,否則均為 六尺法律咨詢網 原創文章,轉載或復制請以超鏈接形式并注明出處。





